教唆罪是帮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罪的简称。到2021年10月,在裁判文书网上,2021年这个罪名的判决有6000多件,比2020年的案件数量翻了一番。不算那些没有在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教唆犯罪有望成为“最大的罪名”。
综合这些案件分析,为什么有些数额较大的案件没有被起诉?为什么有些小额会被判刑?辩护时如何处理这些细节?

教唆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对于他们的罪行,最高可判三年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核实受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水平,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为什么这篇文章的标题是100万?如果数额达到100万以上,基本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帮助信托罪,如果银行流水超过100万,就相当于真判了。
有些人为了小利益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别人,比如借给别人,从流水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一查,流水很可能非常巨大。
数十万涉案人员被判处实际刑罚。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找到了几个案例。银行只有几十万流水,还被判刑,是实实在在的惩罚。
案例一:鲁1726年第一句278号,山东鄄城案。被告人刘某某办理银行卡一张,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查,7名受害人通过该卡被骗28万余元,该卡流水共计40万元。刘认罪,缴纳罚款,并被判处6个月监禁。
案例二:闽0121 220号,福建闽侯案。被告人冯某将其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他的银行卡流水超过50万元,涉及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冯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北京市东城区京20路0101号案。被告人李将其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卡内30万元为电信诈骗的钱款。李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以上三种情况都没有判缓刑,大概属于“报销报销”的判决,也就是在判决的时候,人只要坐在看守所里就可以判刑。
100多万起不起诉案件

在之前案件的判决中,银行卡流水都不大,基本都是几十万。如果银行卡流水过大,会是真正的惩罚吗?我们再来看看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
案例一:刑终字[2021]95号,广西贺州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售银行卡案。不到一个月,他的银行卡已经到了100万。检察机关考虑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闽刑26字〔2021〕第26号,福建小芸案。蔡某某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他从中获利500元。2021年4月期间,该卡收到被害人诈骗资金100万元,银行卡有流水500多万。检察机关认为,蔡某某系在校学生,且已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no .〔2021〕20219号浙江临海案,程某某将其三家银行提供给他人,三家银行流水超百万元。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院认为程某某坦白,承认处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邻检刑字〔2021〕79号,四川邻水,陈男友让其办理银行卡并用于销赃案。陈本人有两套,经核实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元。检察院认定陈某是从犯,供认且系在校大学生,决定不起诉陈某。
辩护细节分析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们必须注意几个细节:
第一,涉案银行卡是否用于诈骗?涉及的诈骗金额有多少?如果没有骗钱,即使流水很大,也可以尽量不起诉。
第二,银行卡的数量,如果只有一两张银行卡,可以用来讨论嫌疑人的主观恶性。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问题,如果嫌疑人是一些在校学生,或者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可以向检察院和法官强调这个问题,可以争取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
第四,不能忽视自首和坦白的情节。
第五,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构成了帮助教唆罪,也只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盈利的问题,如果嫌疑人没有盈利或者只是一次性卖掉自己的银行卡,可以尽量不起诉。
在处理协助信任罪时,最好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尽量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很可能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出判决。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不仅会失去人身自由,还会留下犯罪记录。
写在最后
最后提醒一下,不要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甚至可能是铁饼。这些贷出去的银行卡在别人手里是很可怕的,因为你无法控制银行卡的用途和流水的大小。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判很久。如果你遇到了帮助信托罪的刑事案件,可以考虑从本文提到的几个点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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