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太原广播电视台
为严厉打击和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杏花岭区法院、尖草坪区法院、晋源区法院、古交市法院对5起援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进行集体宣判。16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同罚金14.2万元。

案例1:提供账号牟利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支付宝、支付宝密码、手机、身份证进行转账。四被告人银行卡入账271万余元,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1.17万元。
杏花岭区法院以协助信访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元。
案例2:因贪小便宜被定罪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到福州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4个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入账92万余元,获取非法利益1000余元。
杏花岭区法院以帮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遥控转账。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尖草坪区青年园小区、滨河苑小区、万柏林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等地通过聊天软件接收对方指令,并提供其银行卡为对方转账。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其持有的8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45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尖草坪区法院以帮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4:海外软件洗钱
2020年11月,为帮助网上洗钱,兰某某、左某、白某某、等7名被告人下载并使用飞机等境外聊天软件,按照网上要求进行转账。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仍出售其银行卡。经查明,上述被告人银行卡共转账3892万元,非法获利7.3万元。

晋源区法院以帮助信托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1年2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
案例5:涉及销售两张卡的犯罪
被告人李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电信诈骗。经查明,被告人李的三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248万余元。
古法院判处被告人李犯帮信罪,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太原市两级法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有效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电信网络诈骗就在身边。他们始终增强防骗意识,理性消费和投资,不出借、出售、转让银行卡和电话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