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谭sir怕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巨额赔偿。”
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被成都优树文化传播公司索赔数千万元,涉事视频将被全网下架。不仅如此,很多基于该节目进行二次创作或剪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

谭乔发布的视频显示,“谭谭流量”的账号在部分平台已经逐渐被清空空,在哔哩哔哩上发布的视频数量从345条减少到80条。谭乔在视频中说:“没想到,我最顶尖的交通法,现在变成了最顶尖的交通法,甚至是刑法。”
一石激起千层浪。话题随即冲上热搜,引发舆论巨大争议。
电视台知名普法节目的短视频轨道又出来了。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生效。为了普及这部法律,成都交管局和当地电视台开设了普法节目,但起初节目收视率不高,普法效果不明显。针对成都的实际情况,成都交管局决定推出寓教于乐的普法节目,用最接地气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最直接的交通法规。2005年,《坦坦交通》节目正式开播,交警谭乔成为节目主持人。在每期节目中,谭乔通过对出现在成都街头的交通违法者进行沟通和劝导,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道路交通法等交通法规知识。
作为一档交通安全类节目,《谭谈交通》因为贴近当地生活,主持人接地气而一炮而红。不仅在成都流行,在全国也很流行。节目开播以来,播出率一直居高不下,谭乔一下子成了全网的“网络名人”警官。2018年,《谭谈交通》停播,但谭乔依然很受欢迎。作为原创作者,谭乔13年主持了3000多个节目。因主持风格幽默风趣,被亲切地称为“谭先生”。成千上万的普法节目给观众带来了欢笑,同时普及了大量的交通安全知识,让交通法规变得生动有趣。节目中有很多著名场景和热门网络,包括《二仙桥》、《极品柜子》、《腰马集成》等。可以说,这个“另类”的流量节目承载了很多人的记忆。有网友表示是看着这个普法节目长大的。
从2021年开始,谭乔回访了节目中出现的“有钱爷爷”和“气球哥”,并制作了视频节目,引发了谭谭流量的重新崛起。有些节目经一些短视频网站传播后,吸引无数粉,有些节目播放量超过千万。
网友称之为“我最想证明自己的经典”
据媒体报道,工商信息显示,起诉谭坦流量侵权的成都优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制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目前尚不清楚该公司起诉相关视频侵权的原因。还有媒体关注,该公司近期密集起诉多家视频公司,包括Aauto Quicker、优酷、咪咕等。,都是“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引起的。
谭乔在视频中说:“在创建之初,谭谭交通从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作为唯一的原创作者,我要证明自己。”
据谭乔称,相关公司应以知识产权为由要求他的视频下架,但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他还不知道他的视频和这家公司有什么关系。另外,从2021年开始,因为他本人参加了很多访谈和专题节目,谭谭流量变得更受欢迎,所以有人看中了它在公益和普法之外的商业价值。对此,谭乔说:“我只想说这一点——你能不能虚心吃饭?”
同时,他声明“谭谭交通”以公益普法视频的形式在网上流传了十几年,供大家免费观看和使用。作为唯一的创作者,他从没有主观上想通过自己在视频中的原创内容来变现和盈利。
看到谭乔自己的原创作品被诉侵权,有网友称之为“我要证明自己的最经典”。也有网友质疑该节目由成都广播电视台和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制作。为什么私企可以享有版权?你从哪里得到的版权授权?
谭真的会“掉裤子”吗?

对于这起诉讼,谭乔表示,这“可能是中国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具有代表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那么,谭乔是否构成侵权?真的会像他说的那样“掉裤子”吗?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作者,作品中有相应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认可的登记机关登记其作品。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规定,以通常方式署名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之争,应根据作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表演、录音等,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谭警官只是表演者,不享有谭谭流量的著作权。所以他不能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谭谭流量,否则就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指出,如果成都优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版权,它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删除该视频。当然,由于《谭谈交通》是一档公益节目,谭警官并无恶意。所以,即使最终进入诉讼渠道,法院判决谭警官侵权,赔偿金额不应该也不会太高。
谈及该事件带来的启示,万勇指出,一方面,公众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能因为自己在某个节目中出现过,就认为自己享有该节目的版权,可以随意在网上传播该节目。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恶意诉讼。
“过去,专利领域有一只所谓的‘专利蟑螂’。近年来,版权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一些机构大量购买照片、视频等版权,然后向当事人进行高额赔偿。这种现象也不正常。”万勇强调,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要保护,但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能滥用恶意诉讼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博主如何避免“汗流浃背”?
谭乔卷入官司也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博主该如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一些已经形成自己独特标签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大V”,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会“一路大汗淋漓,血本无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姚佳指出,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一些博主经过长期运营,可能会形成一些有特色的文字、图形、立体标志、声音等。,有的其实还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能。但也不排除其他人会抢着为这些显著的内容注册商标。虽然可能会被驳回,但部分主体可能在博主影响力较大之前抢注成功,给博主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嫌侵犯商标权。
第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能够成为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称之为作品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都是以文字、口述、摄影、视听等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是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的风险。博主如果想吸引眼球,有时可能想借助一些名人、大v的影响力或流量进行二次创作,但一旦未经同意使用一些名人的肖像,并配以各种文案宣传,就可能构成对名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此外,自媒体文案发布过程中,不得对其他主体的名誉进行不利评价或贬损,避免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
“总之,这是一个创造力和创造力保护的时代。但对创造力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护航。博主只有重视自媒体运营中的各种法律风险,重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福他人,才能健康发展,打造具有长期价值和未来影响力的‘百年老店’。”姚佳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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