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称“袋鼠遥控”擅播《战狼Ⅱ》获赔万

核心提示4月18日,海淀法院网发布消息称,因认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电影《战狼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遂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

4月18日,海淀法院网发布消息称,优酷公司起诉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电影《战狼II》的播放在线服务,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该案,确认涉案云计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决定赔偿优酷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电影《战狼二》自上映以来不断刷新各项影史记录,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票房号召力。云计算公司、网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在线服务,侵犯了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云计算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来自网盘,并未存储在其经营的电视投影软件袋鼠遥控器的手机客户端中,袋鼠遥控器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被告公司辩称,其非“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商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袋鼠远程控制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是一家云计算公司。在通过该客户端向电视展示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并未出现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进行播放的提示。电视剧之前没有下载网盘或者进入网盘进行相应操作的提示,而是直接开始播放,结束。因此,不能证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云计算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的play online服务侵权。

法官评论: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其侵权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其注意义务和免责事由不同。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而言,主观过错不影响对其侵权行为性质的判断;对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说,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上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帮助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其行为的服务性质,明确其是直接提供内容还是仅提供网络服务。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判断某云计算公司是否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一是通过从被告网站跳转到第三方网站的方式进行涉案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播放;第二,虽然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被告网站上播放,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第三方网站上播放。本案中,“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在播放涉案作品过程中不存在网站跳转,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未存储在“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服务器中,不足以认定云计算公司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在云计算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涉案作品由其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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