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和猎豹浏览器的跨行竞争
休闲时间刷CP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但对于不想买会员又借不到账号的小伙伴来说,专题片前一分多钟的广告就成了必然的意志磨炼。每次点开视频,你都要一边看着“充值会员跳过广告”按钮,一边在平台上默默问候家里的亲人身体健康。

看到了一片蓝海的猎豹浏览器,开发了一个可以直接拦截广告的软件功能,意图节省消费者的时间。结果被优酷告上法庭。
今年4月1日,优酷称浏览器屏蔽网络广告,于是四家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具体案例如下:
原告:何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原告何仪公司是视频网站Youku.com的运营商。其向用户提供的视频服务包括两种方式:免费视频广告模式;充电模式。被告金山公司开发并提供的猎豹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广告的功能,可以过滤原告优酷中免费视频的开场广告。原告何仪公司认为,被告金山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金山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被诉行为不违反上述规定,同时提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技术中立原则、恶意广告、公共利益等抗辩理由。
试验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金山公司提供的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的猎豹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原告何仪公司的起诉理由,故判决被告金山公司赔偿原告何仪公司30万元。
金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虽已审理,但其中涉及的几点值得注意。

1.业务内容不同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如果是n年前,互联网还没这么普及,也许是吧。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行业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跨域攻击时常发生。传统出租车被滴滴抢市场,康师傅大亨因为外卖平台的出现业绩下滑严重。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商业竞争模式。
通常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法官原则上会先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之所以首先确认这一事实,是因为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才有可能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害,最终损害竞争秩序,从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
然而,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强调,“根据新《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综合保护法》的精神,竞争关系不是认定不正当竞争或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条件。”
因此,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用于过滤优酷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使两家本可在各自领域并行发展的企业产生了现实的竞争利益。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优酷的商业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反法保护?
反法的目的是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每一个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经营者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随时可能被其他经营者破坏或干扰,得不到救济,必将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优酷采用的是“免费+广告”和“付费+无广告”,这是一种独立运营的盈利模式。既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又能为消费者提供“付费+免广告”或“免费+广告”等不同的选择。虽然用户最想要的大概是“免费+免费广告”的模式。
此外,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活动不得提供或者使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性措施。给别人合法的广告。”这一禁止足以说明原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明确认定屏蔽广告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

因此,优酷的商业行为是受到保护的。
3.技术中立原则
金山公司主张视频广告过滤技术属于新技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技术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技术本身的中立也绝不是技术使用的中立。技术本身就是修改一些视频的参数,而不是过滤广告。是技术过滤广告的具体运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卖刀不犯法,用刀伤人犯法”。技术中立不会助长技术滥用,也不会容忍将技术行为置于他人合法权益之上。
最后,猎豹浏览器的行为看似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实则不然。消费者真正想要的不是不再看广告,而是看到优质内容。如果失去了广告收入,平台为了收入可能只会进行“付费+无广告”的模式,所以结果还是需要消费者买单。
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受到重视。内容付费可以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创作者只有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才能持续产出更好的内容。运营平台发展起来,才能吸引更多的优质内容。从长远来看,这对大家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