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大学生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爱奇艺”赔偿原告孙30元,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孙没有到庭。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奇艺网站非VIP用户在观看爱奇艺视频时,必须观看片头广告。开播广告时,爱奇艺网站插入“会员跳转广告”的提示。点击提示进入支付界面,点击VIP会员服务协议,查看VIP会员服务协议内容。VIP服务协议对跳转广告的内容进行了说明:VIP会员在观看影视内容的前置贴片广告时,可以手动跳转会员的定向推荐内容。

孙陈述,根据“会员跳转广告”的提示,他点击该广告进入支付界面。因为VIP会员服务协议提示不明显,他没有查看协议就购买了VIP会员服务。孙谋和爱奇艺公司均确认购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后,用户无需观看开场广告。孙在看一档综艺节目时,发现节目中插播了广告。爱奇艺公司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这部分广告应与视频进度条结合,可以通过拖拽的方式跳过,不属于VIP用户权益中可以跳过的广告。

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孙提供视频播放等相关服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视频中插播广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孙要求爱奇艺停止插播广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爱奇艺在推广VIP服务时使用了“会员跳广告”的广告语。公司在权限介绍界面和VIP会员服务协议中详细解释了跳转广告的含义。在一些视频节目中,爱奇艺插入了一些与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以拖动的广告,与非VIP用户被迫观看的广告明显不同。应该认为爱奇艺没有违反双方的服务合同条款。
然而,爱奇艺的跳转广告服务中仍有“少量其他类型的广告”无法跳过。爱奇艺应该向消费者说明这一点。考虑到网页的复杂性,这个提示应该更加明显和清晰。爱奇艺的网站可以在“会员跳广告”的广告语下直接点击到支付界面,不需要使用权益介绍界面。虽然支付界面有VIP会员服务协议供消费者阅读,但协议字体较小,标识不够明显,也没有要求消费者在支付前阅读确认。导致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因此爱奇艺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
爱奇艺签署和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的行为。孙要求爱奇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爱奇艺公司未向孙充分告知其应尽的权利义务,致使孙在观看体验中受到一定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应该对孙承担赔偿责任。
孙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应的VIP服务时未进一步了解VIP会员权益的具体内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法院酌情认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30元。
同时,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在告知消费者权利义务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容易导致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业内知名企业,为促进互联网视频传播行业的规范发展,减少纠纷和诉讼,宜进行必要的合理改进,用更明显、清晰的方式提示和提醒消费者格式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