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起银行骗贷大案——内外勾结、冒用信息、伪造证件等!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外部形势复杂多变。银行面对外部错综复杂的形势,骗贷案件频发,骗贷手段多样化,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融机构均因此产生了一定数额的不良贷款,形成损失。同时,当前严监管已变为常态化,银行面对的监管压力也随之加大。本期将近期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外部形势复杂多变。银行面对外部错综复杂的形势,骗贷案件频发,骗贷手段多样化,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融机构均因此产生了一定数额的不良贷款,形成损失。同时,当前严监管已变为常态化,银行面对的监管压力也随之加大。本期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进行了整理,给大家提供参考,让大家了解骗贷人员的违法手段。

案例1--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评估机构,协助企业骗取贷款的案件

【主要问题】银行内部人员未按制度履行评估程序,内外勾结,虚假评估,帮助借款人虚构贸易进行骗贷。

白桦林金属实际控制人白俊华经与内蒙古银行沟通,决定以白桦林金属的土地及地上5处房产作为抵押,向内蒙古银行哈分行申请贷款1亿元。内蒙古银行为了满足该行贷款抵押率70%要求,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评估机构造假7000万土地估出2亿元,给白桦林金属发放贷款1亿元。借款人多次采用虚假购销贸易合同将钱款转贷出来,而银行明知借款人无力偿还,仍然同意转贷3000万。由于银行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虚假评估,虚构贸易,最终,通过违规方式发放的贷款“有借无还”,白桦林集团、白桦林金属两家企业尚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366亿元,全部成为坏账。

马悦、李金国系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两人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致使借款人申请破产时1.3亿的本金一分钱未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马悦、李金国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2—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未按规定审核执意放款被骗贷上亿元

【主要问题】银行员工未按“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调查和审核程序,协助借款人编制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王某以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时任大连银行支行副行长的葛震,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料审核,结果轻易的被王某用假资料骗贷上亿元,造成大连银行天津支行损失9000余万元。大连银行该支行长葛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决:葛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借款人王某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银行员工以身犯险,冒名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

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案例4—农行包头骗贷案 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银行员工内外勾结,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 拒不归还被抓

【主要问题】银行贷款流程管理漏洞,借款人伪造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骗取银行贷款。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贷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贷款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假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贷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贷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贷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催收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借款人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构建虚假贸易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7--阜新银行被坑8000万 骗子用几十吨白银质押贷款竟然全是锌

【主要问题】借款人以假充真,以锌锭冒充银锭质押物骗取银行贷款。

刘某某作为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杜某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阜新银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此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同样手段,还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刘某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主要问题】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威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9—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 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主要问题】 借款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向银行提供虚假资信证明、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骗取银行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10—女子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 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借款人无力还款,伪造机动车合格证骗取贷款。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贷款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各类信用违约乃至金融犯罪案件频发,案件防控形势错综复杂,银行面临外部压力与日俱增。

在上述10个案例中,骗贷是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而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贷款与银行内部管理漏洞是骗贷案件发生的两个侧面,加强合规管理、促进制度落实是银行防控此类风险的主要手段。

近年来金融同业发生的案件给银行敲响了警钟,警示银行要认清当前形势的复杂性,提高对市场风险和政策变化的敏感性,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弥补管理漏洞,从细节抓起,做好存量及增量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

★防范风险建议★

银行应加强制度执行力,加强贷款三查,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管理规定执行,坚守法律底线和制度底线。

银行员工应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信贷反欺诈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部分案件显示,违规放贷行为与违法放贷罪表现形态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显,但最终陷入法律“陷阱”,转化为违法放贷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应清醒认识外部形势的复杂性和外部欺诈风险的严峻性,从而保护自己职业生涯。

上述多起案例中都出现了银行员工失职、冒名贷款、内外勾结等情形,银行应从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觉,杜绝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一方面做好人员风险排查,另一方面加强信贷人员培训,开展风险警示教育培训,提升员工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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