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单位息息相关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核心提示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承揽人如果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别人完成,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

设备

技术和

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如果将承揽的

主要工作交给别人完成,

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

有权将承揽的

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

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是

应该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二、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的

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

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

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一种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受人不但要取得合同涉及的财产,更以依法获得其所有权作为根本目的。这也是区别于其他以行为、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合同之本质特征。

买卖合同是

诺成合同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卖出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方式如下:

2、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

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

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

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

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

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

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但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民法典》第612条规定的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

小小例: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的方式,称为

A.拟制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现实交付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

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的类型

定期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还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

2)维修租赁物

3)权利的瑕疵担保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担保没有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

减少租金

或者不支付租金。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当担保租赁物质量完好,不存在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瑕疵。如果承租人签订合同时知悉某瑕疵存在,则不应受此约束。当租赁物

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

明知该

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

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担的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卖出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其法律特征如下:

出租人身份的双重性

出租人同时也是买受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在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

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

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出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担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

向承担人交付标的物和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

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

买受人的权利。由于出卖人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则承租人便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包括出卖人应向承租人履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也无法协议补充,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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