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据新华社报道,网络主播朱宸慧、林珊珊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其中,朱宸慧、林珊珊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1311.94万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事件要分为两个部分来看,一是网络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是明星惯用的“避税”措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合理合法的进行是被允许的;二是工作室虚构业务,这肯定是违法操作。
而该事件同时引发了业内思考,网络主播是否已经变为避税大户?
网络主播 普遍避税
朱宸慧称得上是淘宝第三大主播,销售仅次于李佳琦、薇娅,林珊珊与朱宸慧同属一家MCN机构。2011年,朱宸慧创业开设淘宝店,2016年创立宸帆电商。天眼查专业版App显示,宸帆电商曾有过3轮融资经历,最近的一次是2021年4月23日,投资方为众源资本,融资达千万美元级。
此番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在处罚中,协助网络主播偷逃税的人员也将遭到法律制裁。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披露,此次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李志强为宸帆电商首席战略官。
“针对网络主播带货,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对记者表示:“如果把网络主播带货视作宣传、营销、销售渠道,市场上也没有可参考的定价依据或价格标准。而市场化定价可以依托网红个人的粉丝数量和引流能力,所以哪些服务属于团队贡献、哪些服务属于个人劳务,是比较难界定的。特别是大牌网红和明星工作室类似,很容易产生税务问题。

“网络主播避税行为,由于趋利效应及税制的不完善,有其存在的社会环境与土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对记者表示,认定的关键点在于,网红直播的收入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这二者应该有所区分,但现有税法体系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晰,当存在收入性质界定不同,纳税也不同时,就会引发避税行为,是吸引部分主播钻空子的原因之一。
大数据助力 税收细致化管理
赵铭律师告诉记者,通常网络主播的业务模式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宣传,比如代言;二是主播的销售提成,这包括坑位费、提成等形式,这两种都应该算是工资报酬或劳务所得。按照目前的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头部主播收入大多税率应在45%这一档。因此,网络主播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等,以工作室的名义承接业务,将个人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纳税主体从个人变为工作室,而工作室属于非法人组织,增值税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税率为1%-3%。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税率为6%。但其个人所得税则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设立工作室如果操作得当,适用核定征收政策,能很大程度地降低税费。赵铭进一步表示,假设一位主播一年收入30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135万元,如果成立个人工作室只需缴纳3万元。同时,很多地区还有免减税政策,不少主播工作室在“外地”成立也是出于这一考量。
“过去,明星也惯用类似的操作手法来避税。而现在在大数据环境下,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大数据技术完成更深入、细致的税务稽查工作,哪位主播的网络销售额很多、缴税却很少,是一目了然的。”蔡昌表示,以技术驱动的大数据治税的关键环节就是实现数字化征税,智慧税务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智慧税务征管行动呼之欲出。
国家税务总局提到,此次两位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的行为是在税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
一位税务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告诉记者,大数据基础上,未来工作室的经营内容和税务规范一定会更细化。“未来税务管理将以公司制为主,税管需要区分工作室的主播业务与非主播业务,再进行会计核算、事务处理。同时,也要衡量团队在产业链条上的角色与规模,以此判断细分收入类型,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也将加强。”该合伙人表示。

查处网红主播逃税防止直播业“负向羊群效应”
杭州市税务局表示,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预计到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16594亿元。头部主播已经迈入高收入群体行列,如果放任其偷税漏税,很可能会形成“羊群效应”,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危及行业良性生态。笔者认为,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显示了税收监管的“与时俱进”。对新业态下的缴税义务人及时监管,有助于净化税收环境,推动新业态健康发展。
监管实践中,由于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个人工资薪金、劳动报酬。也就是说,网络主播如何纳税,由主播和平台或商家的合作关系决定。多数主播与大多数公司员工一样,其个税靠平台或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也就是说,政策面对于网络主播的纳税责任已经进行了明确。
而头部主播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有“坑位费”、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且收入较高。所以,通过成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来大幅度降低税负,成为业内“潜规则”。而且,由于合作关系涉及多方并形式复杂,其收入信息往往比较隐蔽,极易发生偷逃税行为。
笔者建议,加强对直播平台、商家的监管和督促,明确平台、商家的代扣代缴主体义务;督促、提醒主播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完善对违规行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