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的主要话题是在企业常见的七大板块法律风险之一:不同公司类型下的不同法律风险,具体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一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理解?以及具有怎样的法律风险隐患?应该如何低成本进行风险管理和规避?
销谈律先森本人从事营销长达8年后目前致力于解决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算是始于营销、忠于法律,始终坚信法律在保障企业良性运营中同样能创造营销价值和利润,这将是法律服务更宽维度的价值延申,甚至是法律服务行业未来核心优势,欢迎更多需要帮助和合作以及服务的朋友咨询交流,相互成长,共同进步!

文|销谈律先森
目前我们见到的企业和公司类型更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他们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对于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大家也都比较熟悉,这里就不作更多的探讨,而是对其他四种较为特殊的公司类型所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做深入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持有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需要共同承担经营上的法律风险,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那就有人纳闷:做生意肯定难免亏损,那这么大法律风险形式的公司那有什么必要呢?有人那么傻注册这样的合伙型企业? 因为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灵活性非常高,一方面可以将优秀人才通过股权激励纳入,减轻入股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代表企业更容易去开拓业务,在获取客户的信任方面具有优势,每个合伙人又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快速互补;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优势就是这种类型的公司在税务方面的成本更低,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分配利润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省去了企业所得税; 这样也可以理解为何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要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为严格,合伙人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在有条件成立企业法人的情况下,不要成立合伙企业,但是要根据自己业务等情况综合分析; 确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建议都拿出一定份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同时对管理分工、利润分配、责任分摊等情况予以约定,避免后面再分摊利润和责任上出现纠纷,可以依据这些约定厘清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合伙经营可以用劳务入股,应该要避免将劳动关系和合伙关系混同,不能将以劳务入股的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跟普通合伙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组成,包含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需要承担巨大的无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该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可以决定和管理合伙企业的所有事项,因为他需要承担了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这样的企业特点,再对外融资和股权激励是具备巨大的优势: 第一 可以让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另设一名普通合伙人,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避免直接让员工或外来投资人持股给管理上带来的风险; 第二 让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达到合伙人与公司分红挂钩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于公司而言,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之一,就能以普通合伙人一票决定权控制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在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中虽然普通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若仅是为了捆绑需要股权激励的员工或对外融资,以入股母公司不对外经营其他业务,然后母公司应该要牢牢控制普通合伙人 ,正常是没有任何经营风险的; 但需要将合伙协议相关的风险点提前约定清楚:企业和员工双发的权利、义务,甚至约定相应继承限制和退伙条件等内容;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限制,一些投资人想个人不希望拉其他股东加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开设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承担的责任非常大,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有限责任; 特别是由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时,债务的偿还甚至会牵涉到投资人的配偶; 一般不太建议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极其容易导致投资人和配偶陷入一定的麻烦,尽量考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当然就是只有1个股东,也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仅能投资设立一个1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优势在于: 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没有其他股东制衡和监督下较为高效率,减少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而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而且并非是股东特意或者故意,是因为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的清楚,基于此, 公司人格否定同样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账目一定要分清,关联公司之间在交易时不能代收付款项,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另外在一人公司为股东做担保的情形,在没有特殊约定前提下,法院一般是认可一人公司无须召开股东会就能向股东提供担保,同样此担保若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对广东市场的调研以及服务中, 极其适合 中小企业的常年法律服务规避风险性价比最好的应该是这样: 1)服务内容的重点: 合同管理:合同起草、修订以及处理合同争议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撰写或修订合同数量在3-5份,对于中小企来说已经够了,原因在于适合自己业务类型的合同基本差不多,更多是主体以及一些要求适当调整,有一套适合自己业务的专属模板能基本满足需求,除非是业务非常多元化的企业,可能在合同数量上要求较高,我们更多需要是既然有了律师就应该要学习如何去评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注意的问题! 劳动用工管理:为企业指定设计员工手册、修订劳动合同模板、对裁员等各类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应催收账款管理:协助企业制定催收方案,目前在催收账款这里我们结合了传统律所没有的技术和理念:智慧法院大数据系统,确保在传统法院在查询财产线索方面更深度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精准定位!保障能科学评估其真实的支付能力以及找到人! 律师函发送:一般在3件数量左右,也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需求; 即时咨询服务:一般的问题都可以即时答复,较为疑难的正常在2个工作日左右; 2)服务的预算及方式: 正常在8000元,在这样的预算下是很难有律师进行及时的上门服务,但是在我们服务过程中,有这样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一般是由律所主任作为专业托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所主任是相当于正常公司的CTO,然后由专业的法务可以每个月上门,这个的法务并不是一般的商务或者销售,是具备法律基本专业知识人员,每个月上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了解目前企业的情况,有效评估下当前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对于企业主而言在这个过程中是可以学到不少的基本法律知识的,传统的服务方式可能更多是在微信群,有问题才会选择咨询,所以很多企业主会觉得这个钱花的还是不太值! 3)目前企业的业务模式和选择的律所优势评估:律师一般也都是根据领域进行细分精耕的,做的比较好的一些律所基本上会有不同领域分工的授薪以及深度合作的律师,但是最好的有授薪律师,如果对于经济类纠纷比较多的,最好在选择律所的时候特别考虑是否在财产线索方面是否有经验! 像我在服务过程中就会及时关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工具,特别是智慧法院大数据系统,通过在财产保全或者执行阶段,合法合规通过三大运营商、中国银联以及美团深度去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个简单例子:一般法院鉴于司法成本会基本查封或冻结银行卡,但是如果对方提前购买证券或基金产品是查不到的,通过这个系统我们可以做到深度查询这些痕迹,及时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以上全部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信息等,未经本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否则造成的法律责任需全力承担并赔付所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