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类型划分
不同理论在合作类型方面的观点
。首先,区域合作理论的多种合作形式。区域合作理论主要关注了在实施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合作形式,认为区域间会相互协调和处理,决定采用何种有效的合作模式或者形式。当今世界各国为了保证自身的能源安全会根据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能源合作模式。以石油能源为例,于万栋将现有的石油合作归纳为共同目标、共享信息、共同行动和双边相互依赖四种模式。

区域合作理论还归纳了当前区域经济合作呈现的特点,包括:第一,区域经济合作加速发展;第二,跨区合作逐渐增多;第三,双边合作为主,多边合作影响力渐强;第四,亚洲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热点;第五,区内贸易和投资出现“内敛”趋势。从中,我们也能看到“跨区合作”、“双边合作”、“多边合作”、“贸易合作”、“投资合作”等概念和合作形式。这对在能源合作类型的划分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其次,公共选择强调治理合作。布鲁斯·拉西特和哈维·斯塔尔提出建立地方性和地区性组织以获得公共产品,在此基础上建立特定的组织结构,使合作的各个主体相互协调实现合作共赢。
樊勇明在分析中认为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补充全球范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由于霸权主义导致的国际公共产品“私有化”现象。区域公共产品的需求分析、供给模式、资金来源等都需要域内国家和地区联合行动,通过公共选择的程序决定域内具体的公共产品种类及提供方式。这种区域合作共商的公共产品供给,实际上已经剥开了治理合作的内涵。治理合作是通过共商的方式在产品贸易、资金供求、技术研发与共享等方面进行对象化创新,产生新的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合作主体间的成果进行共享。
当前,能源资源的稀“内敛”趋势即倾向于在区内进行。缺程度日甚,区域内部甚至更大范围内围绕能源要素的共同行动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日渐增多。跨国或者地区间的能源贸易合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该种稀缺要素的需求,必须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因此,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甚至各成员共同参与的能源市场与组织治理合作均是以能源公共产品的提供和资源有效配置为出发点和目标的。最后,新制度经济学关注合作中的交易成本。从合作行为的经济性目标来看,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交易成本的节约和适宜的组织治理作为合作动机能够给出很好的解释。
开展区域合作,首先,要分析区域在合作中会遇到哪些交易成本。为了降低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就需要一种组织模式与制度并减少其中的不确定性。而区域合作模式的创立与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创新无疑适应这一要求,把原来的那种经济交往活动内部化,从而降低了经济交往中的交易成本。其次,区域合作规模的边界取决于区域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其标准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企业规模边界的确定办法,为前者小于等于后者。因此,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随着合作的深入开展和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推动,最终,组织治理合作才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方式。
基于理论与实践的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类型划分
。中国的资源型经济大多集中于能源要素富集区域。在全球化和经济发展中,其参与分工的方式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发生变化,最终体现出不同的能源合作类型。在工业化发展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以简单协作为主,对能源的需求并不十分突出。而到了工业化中期,大规模、有组织的机器生产对能源要素的需求急剧增加,资源型地区在分工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也凸显出来,能源开采和能源贸易合作发展迅速。但是经济环境的变化、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格局的改变,使得资源型经济需要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全面的外部交往。
能源贸易合作和能源投资合作也在逐渐从单一的“请进来”逐渐演变为“走出去”和二者均衡发展的格局。工业化中后期,物质产品日益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资源的日益匮乏和环境破坏。尽管资源型经济在分工体系中仍不可或缺,但是也出现了产业结构明显偏向于优势产业,甚至过度依赖的困境。技术的发展促使其不得不调整经济发展定位和经济行为以改善其在分工中的地位。因此,能源技术合作和以提升能源效率为目的的能源投资合作大量出现。以信息化为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开启,中国的部分地区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制度在能源合作中的出现及大规模应用,并推动能源战略的实施已经成为现实。
因此,资源型经济应当一方面通过更为高级的能源合作,拓宽经济活动的范围,另一方面在各类能源合作中吸收大量的自身匮乏的要素,用以优化自身产业结构,提升创新发展的能力。当前,世界已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马克思所预言的脑体对立的分工正在逐步被消灭,甚至全部被消灭。但大量的资源型经济仍未转型成功。而这已不再是单个地区的任务,而是整体经济、全球各国必须正面解决的难题;与能源相关的投资合作、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组织和制度不断涌现;资源型经济应当尽快适应并积极参与进来。综上,在能源合作的论述中依据合作内容将能源合作方式和路径划分为能源贸易合作、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等。
2.资源型经济不同能源合作类型的演进规律

系统超循环理论
。系统论认为系统的进化总是呈现周而复始的循环形式,这种复杂系统“周而复始”的运动并非简单的重复,而是通过三个层次的循环来进行:一是对单一物质、无创新、简单重复的反应循环,靠来自外部的催化剂驱动,以实现整体新陈代谢的过程;二是至少存在一种能够对反应本身进行催化的中间物的催化循环,既依靠外界催化物,又产生催化物,是一个自催化系统;三是催化反应循环或自我复制单元通过功能的循环耦合而形成的超循环。三种循环渐呈高级化过程。从循环结果来看,超循环是前两种循环的有机构成,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前两种循环耦合而成的但作用大于其简单叠加的高级形态。
只有超循环才能带来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升级,才能摆脱对原有模式的简单复制和单一循环。这种助推的动力来自于系统中各要素的引导性变化,使其保持动态提升。在系统的进化过程中,有一个关键要素的变化较为缓慢,即“系统质”。“系统质”使得系统获得自身有别于其他系统的独特规定性,也就是系统的本质属性。在一个复杂的超循环系统中,不同层级的循环,包括较低层的次的反应循环、中等层侧的催化循环都会对系统质产生作用,结合了不同要素的系统质,在不同的循环中产生出不同的物质。
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超循环系统
。前文已经得出技术、制度在与能源要素形成的要素组合中及可能产生极化效应也可能产生均衡效应,但是偏向产生均衡效应,同时技术和制度要素是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关键要素之一。首先,能源贸易合作发生简单的反应循环。对照系统内部循环机理和能源合作类型不难发现,能源贸易合作在能源合作系统中仅仅是能源要素与资本要素、劳动要素的简单结合,资本尚未真正进入生产过程。
此时,能源和资本要素组合仅在形式上产生,并未发生实质性结合,水平层面作用并不显著;而垂直层面作用主要体现为在资本这一催化剂作用下,能源贸易合作仅仅使能源的形态、数量、属地等方面产生变化,并没有实质性的新产品产生,其产品仍然是要素的原有形态,仅能算作简单的反应循环。其次,能源投资合作形成反应循环。在能源投资合作中,如果资本与能源结合后产生的产品不具有自我催化作用,仍是原有产品的简单重复,则同样无法实现催化循环,与能源贸易合作没有本质差别,甚至可能退化为能源贸易合作,其产品仍然是能源和资本。
但是,能源投资合作与能源贸易合作不同的是,并不是所有能源投资合作都是以获取能源要素初级产品为目的的,如果能源投资合作有与技术或制度等高级要素结合并实现催化循环的倾向,则能源投资合作就完成了能源—资本要素组合的本质性改变,即成为能源技术合作,但如果没有新技术加入,该要素组合的产品仍无法生产出具有自催化作用的新产品,因此,仍处于反应循环阶段。再次,能源技术合作形成反应循环或催化循环。能源技术合作是能源—资本—技术构成的要素组合,是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中的一个关键类型,这一类型可能发生反应循环也可能发生催化循环。如果技术进入能源与资本的要素组合仅仅形成反应循环,没有产生自催化产品和过程,就无法进行自身的催化循环。
那么这种要素组合实质上与能源投资合作的要素组合没有差别,技术是依附于能源和资本要素的,甚至会导致能源技术合作退化至能源投资合作。这就是前文中分析的一些技术要素在与能源和资本要素形成的要素组合中也会产生对能源要素的极化效应的原因,即没有形成催化循环。相反,如果有新的催化剂产生,可以形成自催化过程,就实现了催化循环,能源合作就进入了一个较为高级的阶段。这种自催化剂是技术、知识、信息等高级要素形成的产品或包含了大量高级要素的产品。结合前文结论,这一新的产品的自催化过程促进了资源型经济外生比较优势的内生化。这一过程也是能源合作产生能够本质飞跃的关键时期。最后,能源治理合作形成反应循环或催化循环。
能源技术合作是能源—资本—技术—制度或能源—资本—制度构成的要素组合,能源治理合作与能源技术合作类似。如果制度合作进入能源、资本或者能源、资本和技术形成的要素组合不能产生具有自催化作用的新产品,则循环仅实现反应循环,要素组合主要产生对能源要素的极化效应;相反催化循环的实现,需要能够作用于资源型经济自身的,产生自催化反应的新产品出现,促进要素组合均衡效应的产生。不过,总体上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大多数是会产生具有自催化作用的新物质的。

因为,外界吸收的技术和制度要素本身具有产生新的催化剂的作用,是较为高级的生产要素。从外界吸收这些高级要素要花费大量资金、时间或行政成本,吸收这些要素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产生系统自我升级和循环的产品。因此,大多数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会形成催化循环,结果是使要素组合产生出均衡效应这一促进资源型经济多元、均衡发展的垂直作用。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是能源合作的高级类型,政府需要引导资源型地区参与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
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演进规律
。能源合作中资本、技术、制度等要素均需要围绕能源这一“系统质”完成各类循环,技术和制度的研发和创新都需要建筑在大量资本基础上,有时还会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制度要素是要通过其他几种要素才能发挥作用的,或者说制度要素的作用对象是其他几类要素。因此,在能源合作中,资源、技术、制度等要素与能源要素的结合是一个继起过程,几类要素并不是同时进入系统的。
能源贸易合作以能源要素为主、资本要素为辅;能源投资合作呈现能源+资本的要素组合方式;能源技术合作呈现能源+资本+技术的要素组合方式;能源治理合作呈现能源+资本+技术+制度或能源+资本+制度的要素组合方式。前文分析得出,能源贸易合作和能源投资合作仅形成反应循环,要素组合对能源要素产生极化效应,而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是发生催化循环的关键阶段,对要素组合中的能源要素产生均衡效应,是能源合作的高级阶段,引入技术和制度要素又资源型经济耗散结构的外生比较优势内生化的关键。资源型经济耗散结构的调整过程具有渐进性,即从无序到有序、从低序到高序,调整的结果将呈现为系统的平稳发展。这种变化本身包括了序的演进。
因此,在资源型经济系统的有序进化过程中,不仅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还要注重序的演进,能源合作作用于资源型经济转型的过程就是资源型经济系统自我优化和外界要素引入助推回归平衡的过程,政府正确引导来自于外部的冲击,要同时符合资源型经济的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能源合作的演进规律,选择合适的能源合作类型。资源型地区参与能源合作并非要使能源要素更为集中,相反是要通过内外部要素的自由流动,吸纳外部要素,扩展经济活动的范围,通过内外部要素的竞争与合作,实现内部各要素的制约和互动、整合和效率提升,最终达到有序状态。
这个有序状态呈现的是不同要素在与能源资源要素的组合中产生不同的效率,进而形成较为稳定的演进过程及能源合作结构,在此过程中形成对能源要素的升级和替代作用。应该说能源合作是破解资源型经济系统出现的不均衡发展及熵值增加这一困局的重要思路,而转型最终实现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能源合作类型,充分吸收高质量要素实现自我完善。综合以上结论,可以推知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呈现不断演进的过程,即沿着能源贸易合作—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能源治理合作的规律发展,资源型经济应该注重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积极促进其中的催化循环和均衡效应,是实现资源型经济成功转型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