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的角度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是指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主导力量选择、主体框架的设定、基本逻辑的认识和核心功能的塑造。总结全球各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模式特征,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大体包括市场化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干预下的市场主导模式等,区别不同模式的关键在于满足金融需求的供给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所采取的主要手段。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宏观模式的形成基于农业与农村经济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是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下,制定整体经济规划和发展战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方式,改变了以往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业要素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水平。此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是:以政策引导和行政手段强制性扩大和提高农村金融供给规模和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数量,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巨大的金融需求缺口,并取得了良好的促进效果,就此开启了金融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的发展历程。

在以往对中国40年来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阶段性划分的研究情况来看,大部分研究主要从农村金融发展改革角度出发,鲜少对各阶段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进行形成分析和根源探究。另外理论界对各阶段的划分方法、改革重点、特征等方面的理解不同,因此对各阶段的分界点的确定和划分也不尽相同。因此,总结并梳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40年来各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将其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主导模式、“三位一体”模式、商业化主导模式。同时结合国家针对农村经济的改革重点的调整,总结各个阶段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以及如何选择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
1978年中国逐步开始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对于农村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同样采取以政府政策导向为主,在农村地区广泛铺设金融机构网络,同时调整和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范围,满足特定的金融需求。为了激发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不仅投入大量的财政支持和补贴优惠,同时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自主创新发展。从多方面提高农村金融供给能力,满足中国长期存在的金融需求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资金不足阻碍农业收入提高的问题。这一阶段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依靠政府政策的推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专业化、市场化的需求,为政策性、商业性与合作性“三位一体”金融供给格局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
随着中国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的改进使农村生产能力被释放出来,农户作为经营主体的生产性金融需求迅速扩张,1979年中国开始将农村金融业务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分离出来移交给中国农业银行,针对农户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同年对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性质进行调整,明确其合作金融性质,并划分由中国农业银行进行统一管理,主要为农户在农业生产投入和生活消费性支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
198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储蓄业务向农村地区的农户开放,但由于其只储不贷的业务性质,在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收效甚微。与此同时,在不断向农村地区增加金融机构、铺设金融网络、明确金融机构主要业务目标的同时,鼓励并积极推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1983年来各地相继出现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同时多种金融工具在农村金融市场也开始丰富起来,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多种民间新型金融机构并存的、初步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政策支持和引导方面进行总体把握,农村信用社吸纳农户入股,以其缴纳的股金的比例进行资金的借贷,形成合作性质的互助金融组织。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只存不贷的业务性质业决定了其商业性,初步形成了政策性主导、合作性互助和商业市场化的三位一体格局,各金融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也初现成效。
以政府的行政手段为主来调控金融市场的方式,逐步转变为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资金的自发配置,在此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随之提高,各类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填补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缺失的空白,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了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模式的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了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即农村金融模式的发展为农村信贷供给和农村金融抑制提供了暂行的解决方案,并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效果,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扩大农村信贷供给规模提供了资金来源。
虽然依靠政府强制性的手段构建和推动“三位一体”格局的形成是特殊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凭借开放市场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向农村地区投放大规模信贷资金,但在实际的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农村金融市场的根本制度性的障碍和问题,这些制约着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运行效率。一是从其政策性的发挥来看,在该模式中发挥着政策性金融职能的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其性质导致其商业化水平不高,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解,进而影响了市场职能的充分发挥;二是农村信用社在运营过程中,仍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因此在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业务的同时仍受到较多的行政手段干扰,其独立性和合作性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其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效;三是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灵活性不足等问题,也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其缺乏规范的运营、管理和监督,因此也为农村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位一体”模式
“三位一体”模式即1993年由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致力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供给框架”,并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政策性信贷业务的供给,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社员入股的互助合作社的推进,以及主要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农村信贷资金融通的市场化、商业化。虽然“三位一体”模式在建立之初对农村经济发展表现出明显的成效,但其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包括市场化程度较低、行政手段干预过多等诸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三位一体”模式存在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配给和调控作用,1997年以围绕农村信用社体制而进行的,以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性、正规性为调整目标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此次改革深化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经营目标,并针对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体制机制问题、产权结构等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案,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商业化推进铺平了道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并对国内经济产生一定影响,国内经济政策开始转向加强金融风险的防控,大量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撤离,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政策银行及商业银行大量减少农村网点。

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整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并将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业务纳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和任务目标。同时由于农村自发组织的新型金融机构缺乏规范的管理、有效的运营和全面的监督,导致农村地区的非官方金融组织运营混乱。为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国务院于1999年在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至此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大量减少,民间金融机构出现空白,致使农村金融供给抑制更加严重。为此,更须理顺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治理结构,加强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调配信贷资源能力,提高其信贷资金配置效率,明确其金融支农的服务定位,承担起农村金融信贷供给过程中的主力作用。
《决定》从国家政策层面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层面上明确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同时也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三位一体”模式中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地位。首先,农村信用社的成立初衷是建立农户入股的合作性、互助性、服务农户的农村金融机构,这种由政府行政手段强制推进的方式导致其在运营过程中脱离了农户合作互助的本质初衷,行政管制极大地限制了农户信贷合作化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合作化金融组织的定位;其次,其行政化特征也无法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整体节奏,致使农村信用社仍沿用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下的商业化运营模式,缺乏内在商业金融发展动力;最后,农村信用社在自身的运营模式方面存在缺乏明晰产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以上诸多缺陷致使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贷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甚至制约和加剧了农村信贷配给问题。因此,在“三位一体”模式建立之初,各地开始了对解决“三位一体”模式中合作性金融组织缺位问题的探索和整改。2000年江苏省率先进行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完善经营”的改革探索,明确农村信用社单位统一法人的产权关系,同时建立起以省联社为主导、延伸发展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体系。2003年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整体要求和具体原则。经过试点成功后,2006年该项改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开启了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序幕。
这一时期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经济活力得到了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整体形势较好,货币资金环境相对宽松,为农村信用社改制为主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内在动力。改革的核心思路是:解决农村信用社体系构建的改革问题,以及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经营风险管理问题和服务三农的定位偏离问题。改革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国家财政支持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结构进行优化升级,解决历史遗留的大量不良贷款、呆坏账问题。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从属关系,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组建省级联社进行统一管理,将管理职责下放到省级政府。完成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扩大入股范围和入股规模,以合作化和商业化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战略目标,保障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配给、有效调节以及更好地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民。
在“三位一体”的模式中,已经对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性质做出了明确的定位,但在推进的过程中考虑到农村经济和农业天然弱质性的特殊条件,出于保证和维持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生存和最低盈利水平,被迫转而走向了商业化经营的道路,其合作性质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和体现。从改革的整体成效来看,农村信用社改革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21个省市自治区展开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随着最后一家农村信用社改制完成,农村信用社体系和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从整体的改革绩效上来看,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商业化改造以及资产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使得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并确立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但从根本上来说,这次改造并未对农村金融的信贷配给问题以及金融支农并未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首先,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商业化改造破坏了其合作制的本质。中国成立农村信用社是出于发挥“三位一体”模式中的农村金融合作化功能的目的,可随着改造的完成,农村信用社由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变成了股权控制的方式,资本力量进入农村金融机
构,彻底改变了农民互助合作的本质属性;其次,农村信用社改造后的商业化性质使其偏离了金融支农的根本目标。农业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造进一步改变了其经营方向,转而以提高资本回报率为经营目标,逐利的商业化目标大大减少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向农村地区的投放,并随着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逐渐将部分业务转向城市地区进行开展,呈现出逐渐脱离农村地区的趋势。虽然改造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效率,但经营目标对总体支农目标的偏离仍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居民信贷需求的可获得性;最后,由省政府为管理主体、省联社为主导的农村信用社体系虽然在管理体制上更加完备,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
省级联社是由各县级联社共同出资所构建,在职能作用上,不对外开展业务,仅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缺乏对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能力。各县级联社在法律上作为独立法人,在信贷业务模式的开展和创新等多方面仍受到省级联社的行政职权管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信社的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效率和支农效果。总而言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未能达到有效提高农村信贷供给,农村信贷抑制问题仍然存在且任务艰巨。
市场化主导模式
“三位一体”模式建立过程中,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农村金融的内在矛盾仍然存在,单纯依靠传统机构职能定位及功能的调整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端进行改革,忽略农村金融市场规律以及需求主体的复杂情况,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2005年起农村金融模式的发展转向以微观改革为主,强调优化布局、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在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导向上来看,重点从以政策引导为主转移到重视与推动市场内生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上来,从制度变迁方式上强调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并重。

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在一定范围内放松民间资本向农村金融市场的流入,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增强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在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和支持下,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部分地区开展,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其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06年,吉林、四川等六个省区开始了丰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型方面的探索,相继在农村地区建立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供给能力。
除了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兴起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丰富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村资本的活力之外,正规农村机构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也得到了改进。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成为农村金融正规机构之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的组建试点,再次将金融支农的总体目标置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重点。同时,在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允许并鼓励农户在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与资金互助业务。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成为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重点,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在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业务产品方面,更加侧重新时期的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从农村金融需求的角度出发,不断创新和设计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色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更具针对性地满足农户对农村信贷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信贷配给的效率。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相应政策,丰富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种类,鼓励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试点开展以“林权、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为主体的“三权”抵押贷款。从战略层面明确了农村金融改革的路线是从微观主体出发,更加侧重于对微观供给主体、微观需求主体、信贷金融产品、以及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创新发展,从微观层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削弱政府行政手段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调控作用,不断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商业化、市场化程度。同时从农村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的角度提出加强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的有益结合,适当运用农产品期货等新型金融产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这一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整体向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演进,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绩效普遍改善。微观层面的改革也初见成效,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围绕农村信贷抵押品创新为核心,农村金融功能的完善和服务面的提升受到重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与微观金融结构创新在各地的探索也纷纷出现,如“三权”抵押贷款、粮食直补担保贷款、土地收益权保证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同时,农村保险体系的构建、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改革也获得了推进。从微观功能角度,针对市场问题的化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我国未来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改革趋势来看,随着农村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土地制度改革等新形势的转变,农村金融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农村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农村信贷业务、信贷产品的发展也在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也应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与需求结构的变迁,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的作用的显现、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互联网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针对以上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金融模式的调整和风险防范管理力度的加强,充分体现金融发展模式的时代特性和灵活创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