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司如何才能实现共享经济的有效治理可提出哪些建议

核心提示引言平台公司如何才能实现共享经济的有效治理?可提出哪些建议?——首先,要知道的是平台公司治理模式从工作条件、信任、风险、责任和个人代理等几个方面对共享经济进行治理。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于统筹聚集包括社会和个人参与的多样进入动机,也是共享

引言

平台公司如何才能实现共享经济的有效治理?可提出哪些建议?——首先,要知道的是平台公司治理模式从工作条件、信任、风险、责任和个人代理等几个方面对共享经济进行治理。

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于统筹聚集包括社会和个人参与的多样进入动机,也是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样地,深入了解共享经济的社会发展源头、背后的经济内涵以及相关涉及到的行为,对于发展平台公司治理模式也具有深远意义。

平台公司治理模式需要避免催生平台资本主义。共享经济平台运营模式基本采用了平台经济模式。平台集中了供应方和需求方,核心公司即为平台的拥有方,用现代信息技术匹配供求双方的信息,促进双方交易,平台公司从交易中抽取一定的佣金,这是比较普遍的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

由于共享经济的平台模式,使得平台公司有了更大的议价权力,可以拥有足够的力量进行调整价格和佣金,那么平台上的司机和乘客可能会被剥削,即出现平台资本主义。

平台资本主义会强调更多的平台成分来攫取价值,而忽略平台的共享成分,共享成分萎缩,共享经济的“共享”就可能失去价值。

一、共享经济的合法化及治理研究

在治理的全过程,平台企业需要与政府保持合作,以形成有效的治理路径,多元主体参与,不仅包括政府外部监管,还需要包括企业内部监管、平台参与、行业自律等等诸多因素。同时,政府要正确认识并大力扶持平台治理模式的发展,建立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以政府与平台为重点,目的是打造形成兼容、提效、规范、协同的治理生态。

例如,中国的滴滴出行平台上,除了吸引了个人司机做顺风车,还专门和专业租车公司签订了合同,保证汽车的供给量。既然平台上存在不同的司机类型,那么,就需要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因此,针对平台上供应方的成分不同,平台公司可以采取不同治理方式。此外,共享经济平台上,供应商动机各异,大致可以分为共享经济成分和平台经济成分,针对不同参与动机,平台企业也可以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二、混合治理模式

治理是对传统管理方式和过程的变革,协同治理重点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等利益相关者资源共享与协商合作,共同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

新治理理念强调国家与非国家主体相互协调。

互联网领域更适用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承认在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也承认非政府主体的自我规制体系,并对其进行观察,或认可其规制结果,或对其结果进行干预,但不是直接干预,而是对其进行调控或者激励。

就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新特征、新问题以及新现象而言,单靠政府部门很难实现有效的治理,亟需探索共享经济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合作性治理模式。

三、采取混合治理模式的必要性

首先,共享经济当中可能只有一部分是共享的,有公益性质,其他部分都是平台经济的成分。

共享经济并不只是共享,它有内在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的逻辑,共享经济其实是一个复杂混合体,既包括传统经济平台成分,也包括很多共享经济成分,用传统治理方法来治理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已不能完全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采取混合治理模式更为合适。

有学者提出,类似于滴滴这样的平台公司,政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政府直接治理或者间接治理。但是两种治理方式都有一定不足。

直接监管治理模式一方面管理成本太高,另一方面也架空了平台,使得平台无法发挥网络效应。

间接管理,则代理成本可能太高,还可能形成平台资本主义,影响真正意义的共享经济发展,这就违背了发展共享经济的本意,即利用闲置资源创造价值,降低成本等初衷。其次,由于共享经济的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治理也由传统“供—需”二元市场结构变为“供—需—平台”三元市场结构,这就需要加强政府这一监管部门与平台治理与合作关系,发挥平台作用,提升治理效果。

如果政府授权给平台后,那么怎么对平台公司的监督?治理效果的好坏可能与政府对平台的惩罚力度以及市场的多样化程度都有一定联系。因为政府采取直接对平台公司进行管理,则管理成本太高,采用间接管理,则代理成本可能太高。因此,采用混合监管模式更合适,即利用政府的资源,又利用平台上声誉机制和自有的网络效应来协同监管。

例如,针对网约车平台企业,政府采用间接治理治理,即政府委托平台治理,平台进行对司机的各方面的调查包括信用记录,有无犯罪记录等。这种模式有利于平台发挥主观能动性,因为他们有内在的动力去监督司机服务,从而加强正向的网络效应。

四、实行混合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首要条件是信息共享,而其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信任问题。不同利益相关者彼此相异的利益诉求使相互信任、信息共享非常困难,而信息不对称则会形成信息黑箱,形成分散的信息孤岛,这些都不利于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合作性治理模式的构建与良性运行。

因此,为实现混合治理模式,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政府与平台企业实现数据共享。一方面,平台可以为政府提供较为全面的第一手数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与参考,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协助平台设计、平台准入和交易规则。如,美国Uber公司与纽约市政府合作就非常成功,Uber公司向纽约市政府公开披露的各类信息,方便了市政府及时掌握城市交通的现状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

第二,增强与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合作,提升信任度。

信任被公认为是影响共享经济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驱动因素。共享经济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交易风险具有非对等性。买方对信任的倾向极大地影响参与共享经济的可能性,还没有涉足共享经济的消费者主要是担心该模式风险,并且难以克服信任障碍。与买家相比,卖家常常面临更大的风险,其也必须克服信任障碍。

信任问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关系到共享市场中未来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问题,如果缺少卖方或买方,都会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信任问题,就需要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建立政府和企业、用户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互动式共享平台为参与平台交易的双方提供信用数据,而利用互动式平台信用评价机制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提升交易双方的诚信。

五、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不可动摇

共享经济领域中,政府是相关的政策制定者,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它始终是最终商业模式合法化与合规性的源头。共享单车治理存在政策碎片化困境,需要构建一种整体治理结构框架,

政府在此框架下,政府不仅是主体,而且是主体的主导者,更要加强调政府的权威和主导作用。

在共享经济中,政府应该采取与制度创业者保持一定距离的态度,允许并鼓励多种新生制度萌芽在各自平台依托上发展,政府必须在鼓励制度创业多样性与新制度在社会中嵌入性和有效性之间保持最佳平衡点。当然,这种既支持又保持距离、既追求多元又追求效率的动态平衡的能力,对于在新经济中的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和更高要求。

六、社会治理不可忽视

行业协会是工商业界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益性联合组织,其宗旨是增进行业内企业利益。

行业协会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延伸,有助于改善行业内治理的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营造稳定、有序和高效的行业环境,帮助行业内企业良性发展。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行业协会作用日益得到加强。

在共享经济中也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强化对共享经济行业组织培育和扶持,发挥行业组织的社会性治理功能。如美国的Indiugogo、Rocket Hub&Wefunder 3家公司成立了众筹业务监管协会,英国的Zopa、Funding Circle&Rate-Setter公司发起设立P2P网贷协会。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培育共享经济行业组织,鼓励其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

行业协会属于精英团体组织,协会中精英们不仅推动行业协会发展,也负责行业协会运营。精英们在给行业协会带来发展所需资源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以协会为平台牟取私利,导致普通会员的权利无法真正落实,甚至利益受损。因此,在发挥行业协会在共享经济治理中作用时,也要防止行业协会被精英群体控制,而违背成立行业协会的初衷。

结语

总的来说,互联网时代的多元治理体系必须突破传统的通过司法保护和通过技术规范的缺点,迈向一种规制治理的新模式。从手段上看,既要发挥通过法律、技术进行治理的优势,又要超越法律、技术的不足。从主体上看,既要依赖政府部门,又要依赖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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