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债务风险

核心提示前言在地方政府债务肃清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升级成为必然趋势。理论上,加快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有利于强化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在实际转型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与政府并没有完全脱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一定程度

前言

在地方政府债务肃清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升级成为必然趋势。理论上,加快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有利于强化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在实际转型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与政府并没有完全脱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承担着为政府投资与融资的职能。

对多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所面临的债务风险进行调研,发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债务风险可归为以下几类:违约风险

相较于市场上较为活跃的投融资企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项目主要是建设周期长、收益较低的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项目。

这些项目的债务特征是负债规模大,且增长速度快。经过长期积累,平台极易产生债务违约风险。如何处置违约债务,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的核心任务之一。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转型过程中仍然会产生债务违约现象。一方面,金融监管环境逐渐趋严,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说,融资通道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投融资平台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违约。另一方面,国家允许并默认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借新债,还旧债”。

存量风险

在43号文件中,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出了最后“通牒”,要求不得再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活动。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产生的债务也不再属于地方政府,必须由其自身偿还。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地方投融资平台依然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地方投融资平台虽然不再具备为政府融资的职能,但是在完全实现市场化运行之前,仍或多或少承担着为政府融资的职能。

隐性债务

新《预算法》、43号文件等政策文件要求剥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中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实现市场化运营。

但是,很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国家组织剥离政府性隐性债务时出现了残留问题。相关部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摸排与梳理政府隐性债务,只要地方投融资平台替政府承担了债务,并且符合要求,就可以将隐性债务进行转换,进而减少平台隐性债务。在债务转换过程中,大连星海湾并未将政府全部债务列入到债务转换名单中,为自身留下了隐性债务风险,最终股份遭到司法冻结。

另外,在各项政策强调剥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中政府职能时,部分地方政府还会依靠投融资平台银行贷款、信托、金融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随着监管政策逐渐趋严,这部分负债需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偿还,这便加大了其自身的隐性债务。

潜在亏损风险

某种程度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的目的是实现在承担政策性投资主体职能的同时,更需要承担市场性投资主体的职能。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进行市场化运作时,在特殊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一些存在潜在亏损的项目,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此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会将融资获得资金用于解决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不足问题。

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会将融资获得资金列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公园建设项目的征地、征房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将资金用于上述方面,除了无法获得盈利,投出去的本金也无法回收。

另一方面,利用融资资金垫支临时借款。有部分政府投融资平台会将大桥建设征地中产生的农民保险资金利用投融资平台进行垫付,资金长时间被占用,不但无法实现盈利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

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中的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自身承担的债务潜在亏损风险。还有甚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长期缺乏自主经营决策,在投资过程中依然依靠政府决策。

结语

总的来说,在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已经成为“十四五”期间投融资平台转型改革的必然方向。然而,地方投融资平台要想实现市场化转型,势必会逐渐同政府相脱离,如此一来平台又面临无法通过政府渠道取得融资资金的尴尬境地。

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收入不稳定,在监管政策逐渐趋严的大环境中,地方投融资与政府信用链接逐渐被割裂,“借新还旧”能力变弱,原有债务风险进一步凸显。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