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融资模式,创建更好的金融中介发展模式

核心提示前言加强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供给机制和持续优化机制,建立更为高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模式。从发行机制到退出机制的完善,发行机制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革,从无法退市、模糊退市到建立明确的退市制度,加快上市与退市的市场化进程,形成优胜劣汰新生态,

前言

加强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供给机制和持续优化机制,建立更为高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模式。从发行机制到退出机制的完善,发行机制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革,从无法退市、模糊退市到建立明确的退市制度,加快上市与退市的市场化进程,形成优胜劣汰新生态,从而为新经济,新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支持。

对现有的直接融资模式做出合理调整,依据当前国内经济市场的发展特点对原有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融资模式进行完善与创新,开发出全新的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和企业票据融资模式,使企业具有更多的融资选择,此时银行中介融资将不再是企业融资的唯一选择。

此外,对原有注册制进行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随着以注册制为代表的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市场所产生的推动作用不断显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也会因此产生较大变动,对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增强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权利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要针对当前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更为严苛的监管机制,优先支持更具成长性和竞争力的创新产业,不断强化企业在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方面的关注,从而实现对上市企业整体质量的有效提升,并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

同时,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资本供给渠道,为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提供更为多层次的资金支持。面对当前科技和经济发展领域所存在的短板,要通过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清洁能源等措施,来实现关键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其提供长效且稳定的资金支持,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领域的热钱和快钱的融入,不断增强“耐心资本”在融资过程中的占比,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积极鼓励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清洁能源等关键领域的融资力度和支持,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长效扶持机制,有效规避市场化资本短期投资效应所产生的后续问题,以引领资本加大对高端设备、数字经济、生物与医药等高精度工业领域的投入,从而进一步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围绕市场实际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构建出具有差异性强、覆盖面广等特点的间接金融体系,为构建市场化金融资源供给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为了完成这一目标,首先要对现有的银行业组织结构与金融产品体系进行优化,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民营银行与社区银行的发展,提高二者的竞争能力,使银行业的竞争更具公平性,不断推动中小企业下沉布局,对已有客户群体做出进一步划分,依据客户需求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金融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工具,持续加强与支付平台电商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职能,以网络平台为桥梁,搭建起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融资通道,使中小企业从融资难的困境中脱身。同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规模化,完善现有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来源,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使其更具科学性,从根本上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无门的难题。对于存在供应链短缺问题以及原有产业生态受到外界破坏的行业和企业,要通过鼓励和发展供应链金融、金融产业链等方式,为该类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渠道,以更好的推进产业生态链、供应链的恢复与发展。

第二,充分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来完成金融基础体系的设施建设,根本上解决原本存在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数据征信系统,不断强化银企之间的信息整合和共享问题,实现银企对接信息平台的进一步便利和扩大。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企业发展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营数据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估,建立更为精确的风险评价机制,从根本上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可实现性。第三通过设定差异化的政策体系,实现信贷投放风险与防控信贷风险的统筹和平衡。

尤其是需要充分结合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客观规律和迫切问题,从监管理念方面进行变革和创新,并适当的调整相应的指标额度,以确保在风险可靠的基础上,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进一步的放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宽泛和动态的监管机制,引导中小微企业敢贷、能贷和愿贷,可以很好的处理相关金融机构在实现严格监管和服务中小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平衡性问题。

当经济市场出现市场失灵情况时,国家会利用政策性金融中介直接介入市场内的经济活动中去,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但政策性金融中介在发展过程中却未能发挥其应有效用,其作用尚不明显,甚至出现建议取消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的呼声。

究其原因在于,国内在分析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时多从市场定位、经营绩效等效益角度出发去衡量该金融中介机构是否发挥了应有效用,未对该金融中介机构所发挥的金融功能做出进一步探讨,对其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中的作用无法达到有效的关注,尤其是受到利益冲突的作用时,商业性的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因此在国内金融市场中有些较为特殊的地位。为促进国内经济市场稳步发展,利用政策性金融中介在市场失灵中所具有的作用,推动政策性银行发展,从而推动商业银行进行改革,以此再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现有政策性金融中介仍需改进。

首先是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出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政策性金融中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管理措施与商业银行管理措施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策性金融中介的发展。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为政策性金融中介提供更为有利的法律支撑,明确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经营机制,使其在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管理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

其次,构建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资金供给机制,确保机制的有序性有效性以及稳定性。为了有效保障政策性金融中介的功能正常发挥,确保其所需资金来源有序稳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供给机制,解决政策性金融中介在开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问题。除了直接拨款等政策性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直接在金融市场进行金融债券的方发放等方式,来进一步优化其资金来源结构和应对偶发性大额资金的需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债券发行往往具有较高的筹资成本,因此该方式不宜作为政策性金融中介筹资的主要手段。

第三,进一步优化政策性金融中介决策机制,赋予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在贷款投向上的更多自主权。政策性金融中介必须遵守和配合政府在针对某一时期所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这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金融中介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载体的一部分,而是要明确其在指定的重点发展范围内,具有着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将其作为融资对象。尤其是当前我国面临着更为多元化的产业调整需求,不同区域间的产业调整也不尽相同,因此政策性金融中介应充分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用专业化和科学化来明确最终决策,而不单单依附于政府的决策,重新构建更为创新和优化的政策性金融中介定位。

第四,对现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对政策性金融中介的金融机制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确保政策性金融中介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具有绝对的选择权与决策权,在政策性金融中介发展面临新的阶段的大背景下,需要针对性的从管理机制方面引导政策性金融中介向商业银行模式进行转变,对当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进行细致分析,据此建立更为现代化和完善化的政策性金融中介风险控制机制,逐步改变其原有的行政化金融体系模式,更好的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政策性金融中介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打造出独具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金融中介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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