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微博上的一篇创业失败的文章引发了热议,文章是一家培训机构的创始人写的,大致内容为
一位“悲情”创业者开了12年培训机构,最近因为疫情和双减导致资金链断裂,卖了4套房还钱后还欠着1个亿。
看了文章的网友十分同情创业者的遭遇,发出了创业不易的感慨。

当然,该事件目前可能出现反转,培训机构的前合伙人发文直指“最惨创业者”并没有她自己说的那么单纯,曾用各种手段排挤、踢走一同创业的合伙人。
还有不少人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怒斥该培训机构在明知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依然鼓励家长交钱。
真相如何我不做评论,目前公开资料较少,咱们还是先理性对待、让子弹飞一会为好,本文主要和大家聊聊创业中的融资,讲讲你们经常听到的“天使投资人”的真实面目,“天使”并不一定善良。
所谓天使投资人其实就是VC,他们给初创企业投的钱不是白给的,一般会拿到一定比例的股份。
这也很正常,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无缘无故送给你呢?难道就是因为有创业的美好情怀?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恐怕人人都要创业了,天使投资人都不够用。
因此,投钱换股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属于等价交换,关键是天使投资人往往会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各种条款,创始人一旦没搞清就签字的话往往会让自己陷入困境。
最危险的条款——股权回购条款
在我看来回购条款是投资协议中最不要脸的,这个条款既占了名股实债的便宜,又保留了未来暴赚的希望,只是所有好处都归了投资人,创始人则背上了定时炸弹。
举例:天使投资人和创始人签订协议,投资人注资1000万元获得公司30%的股份,
五年后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以1200万元回购股份,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天使投资人来说,如果五年后公司发展得很好甚至完成了上市,那么放弃行使回购权,30%的股份市值可能翻了5倍、10倍之多,大赚。
如果公司发展得不怎么样,行使回购权,也就是把股份退掉拿回1200万元,五年获得了200万元收益,年化收益率为4%,虽没有大赚也不亏,就当存银行了。
对于创始人来说结果完全不一样,公司做得好问题不大;经营不佳时将面临1200万元的现金流危机。
公司的现金流本来就很紧张,经营不佳导致根本拿不出1200万元回购天使投资人的30%股份,由于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个钱得由创始人拿个人财产垫付,卖房还债往往是创始人最后的选择。
说回购条款是最危险的条款就是这个道理,天使投资人拥有无限潜在收益的同时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公司和创始人。
因此,创业者千万别为了拿到投资款签下回购条款,除非觉得自己的公司100%能做成。
确保投资人收益的条款——对赌条款
对赌并不是真的让天使投资人和创始人跑到澳门去玩百家乐,其本质是业绩补偿,只是用“对赌”来形容比较形象罢了。
举例:天使投资人和创始人签订的股权协议中规定三年后公司每一年至少要获得500万元的净利润,不足部分由创始人补足。

投资人在卖掉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是靠分红获得收益的,分红多少由每年的净利润决定,因此投资人最希望看到的是公司每年都能收获高额利润。
为了确保分红收益,天使投资人为公司设定了保底利润,三年后每年赚不到500万元的部分需要由创始人拿钱补足。
对赌条款危险程度没有回购条款那么大但也可能会让创始人动用个人资产。
此外,对赌的内容不一定是业绩,也可以是其它财务事件,比如5年后必须上市等。
随时能够让创始人出局的条款——领售权条款
大家不一定搞得明白回购条款和对赌条款的意思但至少听过它们的名字,领售权条款不同,大部分朋友可能是头一回听说。
简单来说,领售权条款签订后
天使投资人有权在自己卖出公司股份的同时要求创始人一起卖出,也就是我不玩了你也不要玩。
这样的事情一般会发生在什么样的情景下呢?最典型的是遭到并购。
举例:天使投资人出资1000万元获得公司40%的股份,剩余股份均是创始人的,投资协议中写着如果投资人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时可以要求创始人以同样的价格一起卖给第三方。
假设一家公司运营得还不错,这时某大集团看上了这家公司想要将其收入麾下,但创始人并不想卖。
天使投资人的想法则不同,投资本来就是为了赚钱,只要价格合适就卖,但自己手里只有40%的股份,大集团买下后依然无法控制公司,这样就失去了并购的动力。
天使投资人告诉大集团当年签订了零售权条款,最后大集团给了天使投资人2000万元并获得了公司40%的股份;
同时领售权生效,创始人不得不以300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持有的60%股份,彻底出局。
有的朋友可能觉得拿着3000万元也不错,但大家要知道一家被大集团看上的公司必然拥有很好的潜力,按照创始人的思路经营下去未来可能做成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市值的大公司。
天使投资人没有这样的情怀与耐心,1000万元买来、2000万元卖出,100%的投资收益率是一笔不错的生意。
组合技威力更大
以上三个条款应该是天使投资人的最爱了,创始人是否签署往往决定了能够拿到的投资款金额。
你不签?那对不起,找别人投钱吧。

有的时候投资人会将三个条款中的两个或是三个组合在一起使用,效果更好。
比如约定公司五年后必须上市,否则创始人要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股份。
将三个条款组合到一起使用的案例也不少,比较著名的是当年某连锁餐饮集团因没能上市导致创始人失去企业控制权的事情。
资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使的表象背后藏着逐利的本质,很多时候天使投资人比银行还要无情,创业不易,不要一看到有人投钱了就激动不已,在没搞明白各类条款后签下了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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