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 各地应当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标准,并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和服务情况推荐最佳方案。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优质服务、特色经营、产业定位,可以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宣传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各类惠及企业、帮助基地企业的政策得到充分的了解和享受,确保政策受益者中不留任何家庭和个人,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充分发挥政府与小微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小微企业调查,及时反映小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3、 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6家,国家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不超过4家。超过提交数量的不予接受。
4、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示范基地的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请。
5、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如2022年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以及推荐单位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均以光盘的形式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