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广州网络法|数字藏品平台清退需承担哪些责任

核心提示文章 | 资讯 | 简报 | 活动 | 招聘前言: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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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

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重的信任危机。

而赶在“靴子落地”前撤离又能否真的幸免于监管,

本文将从平台“格式条款”切入,探讨数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场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免责条款可以免责吗?

我们分析了几家已经发布关闭公告和网传有“暴雷”可能的几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访问,有的还在处理用户退款。

其中,现在仍可查明的用户协议均规定“免责条款”,其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对免责的范围划定包括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

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托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逃脱责任吗?

上述平台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因此,对用户协议的条款审查将适用《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

《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则列举了三种情况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订入审查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

《民法典》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射程范围,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均纳入提示及说明范畴,并将违反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审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时应先进行订入审查。而订入审查的核心在于

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

对其理解可以从提示

说明义务范围和

履行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示说明的义务范围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结合该条文结构来看,对“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参照该条列举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予以确定。

因此,

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因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显然属于平台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数藏交易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或将成为一张图片,无疑是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数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需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实质层面则要求“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

首先,在实质层面,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一般认为,

“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需达到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均可以理解的标准。

但也有观点表示,这一标准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缔约主体应呈现差异。相较于针对商事主体,针对民事主体则往往涉及“消费者保护“。

其次,在形式层面,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

而合理性标准标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提示时间是否充裕。对于用户权利减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个月通知,从而使用户有继续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备时间;

2.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链接的方式展示用户协议还需考虑展示的主动性和用户获知的便利性;

3.提醒注意的方式是否明显。对于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是否采取个别提醒的方式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格式条款予以明示;

4.提示语言是否准确。对于格式条款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与表达,避免语焉不详。

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此不做展开;

第497条第2-3项规定了格式条款特有的两种无效情形,包括:

1.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前述数藏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的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判断其效力。若免责条款被认为存在上述情形,达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将被法院认为无效。

而在条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实践往往从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等角度出发进行判断。

具体到个案中,平衡用户协议条款双方的利益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格式条款提供方纳入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与否,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时是否于强势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享受的服务是否有偿,用户的权利受到限制时有无得到替代给付等。

对于预先免除平台经营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或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自我矛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

《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属性,在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电子商务法》。因此,对于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还需考虑公平原则。

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其部分服务终止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第16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该等无需通知即可终止服务条款还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

自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来,因格式条款而遭到行政处罚时常发生,尤其是当产生消费者纠纷后。

同时,工商总局也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发文主体之一。因此,数藏平台的免责条款有较大可能遭遇行政执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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