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老想着IPO,私募股权还有这种退出渠道!

核心提示在刚刚召开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市人大代表王启文领衔提交《关于推动深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先行先试试点上市的建议》,建议深圳有关部门加大与证券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深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先行先试试点上市,这将有助于私募机构获得稳定长期资本支持。对被

在刚刚召开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市人大代表王启文领衔提交《关于推动深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先行先试试点上市的建议》,建议深圳有关部门加大与证券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深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先行先试试点上市,这将有助于私募机构获得稳定长期资本支持。对被投企业而言,获得长期资本的私募机构更敢于投资长周期的创业创新企业,并耐心帮助优秀企业做大做强。

稍早之前,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私募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最为期待的政策是允许私募股权机构上市。

私募机构上市的迫切性

第一,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而言,转向公开市场,是在融资成本高企背景下获得稳定长期资金的有效途径。使其可以较少受到私募基金募集周期的束缚而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且上市后接受市场二次估值,可以使私募机构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密切。除了融资之外,挂牌上市有助于私募机构吸引投资人关注和项目方青睐,同时信息透明度的提升也有助于私募机构接受公众监督,提升机构自身对业绩的要求。 另外,上市也为管理团队提供了更好的激励机制,使他们可以突破合伙人机制的束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盟。

第二,对被投企业而言,获得长期资本的私募机构更敢于投资长周期的创业创新企业,并耐心帮助优秀企业做大做强。长期资本的缺乏导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周期显著低于国外成熟市场。根据统计,中国私募机构的投资周期一般是5-7年,国外则是10-12年,较短的投资基金导致许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不对周期较长的科创企业采取谨慎态度,不利于科创企业的发展和私募机构的回报。因此,私募机构借助资本市场,募集长期的、低成本资金,对于克服短期的业绩兑现压力、提高投资成熟度、促进投资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机构上市的可行性

第一、在私募机构监管和内部治理上,相关法律完善而规范,正规私募机构即是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我国私募机构不仅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受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的管理,在合法性和合规性上标准严格、规则清晰。在投资者要求上,私募股权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较为明确,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专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另外,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金融监管趋严等市场环境下,私募机构一直秉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没有刚性兑付义务,因此私募行业整体收益率波动性小,是较为稳健的合格市场主体。

第二,已有成熟的制度和案例可供参考。截止目前,全球大多数主要资本市场都已允许私募机构上市,全球挂牌上市的私募机构已经有数百家。 1994年,英国的3I集团就已在伦交所上市,当时市值15亿英镑;法国有 Eurazeo,瑞士有合众集团,加拿大有 Onex,美国有以复合基金投资方式上市的 KPE 在公司和以管理公司形式上市的黑石集团等若干公司; 在国内资本市场,也有鲁信创投和九鼎集团在主板上市,天图投资等二十余家私募机构也曾挂牌新三板。 因此 ,私募机构上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

上市还存在哪些障碍及解决方法

从目前的实践看,私募机构的上市障碍集中在企业组织形式、盈利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目前主流的PE组织形式多采用有限合伙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品种仅限于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无法上市的,并且合伙企业50人的股东上限显然不能满足上市后投资者高度分散化的需要。

第二,企业在A股上市必须要符合相应的利润条件,但是PE本身的运营特点是投资周期较长,风险大,由此导致了盈利的不稳定,难以满足A股上市的连续盈利的要求。

第三,信息披露的难点。根据A股现有的信披要求,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但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很难精准地向公众披露每一笔资金的投向。一方面,投资哪些基金、哪些项目是“未来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一方面,如果私募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定增项目,还涉及到内幕信息,并不适合提前披露。在现有信披规则下,私募机构信息披露的难点依然存在。

从实质上看,私募机构上市的主要期望是拓展退出渠道。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量和退出数量在过去几年逐渐拉大,行业项目退出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18年更有超过1万个项目无法顺利退出。2019年随着科创板的推出,以及投资项目数量大幅下滑,这一现象才得以缓解。长期退出不力一定程度影响了后续的基金募资和投资。

私募机构上市后,前期投入资本的LP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东,等新股解禁到期后,LP从二级市场退出,这个方案看着似乎很完美。但我们在5月17日的文章中指出:“A股平均一年能上市的企业数量也就两三百家”,因此私募机构通过IPO实现退出,这种途径只适合头部玩家。此外,私募机构在公开市场募资未必就比在私人市场募资更有效。即使是国外的大型上市PE公司,融资行为也主要是在交易所之外完成的。对于一家真正有实力的PE公司而言,上市可以让更多人分享到他们的收益,当然也使PE公司运营更加规范,但如果PE公司不是那么有实力,上市增加曝光度可能是件坏事。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认为私募机构退出难集中在具体投资项目上,而不是整个机构的股东或全体LP退出难,因此区域股权市场可能更适合私募股权项目退出,或者转让投资项目。相比主板及新三板市场,区域股权市场的费用低廉、挂牌审查时间较短,可以帮助私募股权机构实现快速退出。并且区域股权市场的交易产品可采用“定制化”方式,意味着私募机构既可以转让投资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以将这个企业挂牌转让,方式更为灵活。

四板市场大有可为

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版《证券法》,第98条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公开发行和转让证券的证券交易场所,是私募证券市场。

2020年7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去年,在中国证监会内部机构改革调整之中,把原来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打非局与监管私募基金的私募部予以合并。把区域股权市场和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放在同一个部门,正是便于监管,便于促进二者的融合。

以上几件大事,标志着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转让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完成。框架性的行业新格局已较为清晰。有关私募基金份额交易转让平台的建设,北京,海南、天府、湖南、广东等多个股交中心都已经搭建了自己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平台,拟定了业务规则,目前已经进入初步的试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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