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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小规模水产养殖政策
1、各类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注意:以上均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农业农村部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目前试点区域有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浙江省岱山县。
3、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目前在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所以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4、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5、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
国家水产养殖各项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标识、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验收申请书;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七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可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创建示范主体名单;
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情况;
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验收报告以及评分表。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对公开征询内容有异议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复核结果。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核、报部领导审定,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五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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