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某县一胡姓女子拿着菜刀和租来的车在受害人家门口等着。张某的车出来后,胡开始一路追张某的车。途中,胡某多次故意撞张某的车,超车,并向张某的车扔菜刀。一路,胡直到追不上才罢休。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自动向公安局报案。近一年后,随着宣判,案件迎来最新进展。笔者从中国司法文书网获悉,被告人胡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胡某,女,1989年11月出生,福建省漳州市某县人,小学文化。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据被害人供述,张某已婚,育有一子一女,胡某离异。2018年,他和胡在县城一家足浴店洗脚时认识。后来他们同居了,还怀孕了。9月份去医院做人流。胡在被监禁期间一直要求与胡分手。胡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张某先后给了胡某8万元左右。10日凌晨,他开车出家门,遇到胡,胡开车跟在车后,途中被胡拦下。胡大叫:“你要把我们的事摆平”!之后,她拿起一把菜刀朝张的左发动机盖砍去。砍伤后,将菜刀扔向张某。张某见状,赶紧倒车,掉头快速逃离。之后,胡某继续驾驶,多次撞击张某驾驶的车辆。

被告人胡某交代,她驾驶的是从某汽车公司租来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他在县城的一家足浴店认识了张某,后与张某同居并有了孩子。张某让他去堕胎,后续治疗的钱也没给他。坐月子期间也分手了,这让他很生气,开始找他麻烦。事发当天,他准备和张某解决问题,但他没有接电话。盛怒之下,他想开车撞死他。当时他拿着一把菜刀,以为一有机会就杀了他。胡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胡某因感情纠葛驾驶机动车快速追赶,多次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他是犯罪未遂,可以按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案发后,胡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她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胡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不适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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