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龙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龙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滴滴公司:1.支付原告货款1563.37万元;2.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华为卷入滴滴高管受贿案!调整技术点!金额高达800万!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起与被告建立长期采购关系。经过竞标过程,2020年2月29日,双方再次签署了《采购协议商务条款》、《滴滴出行采购协议通用条款》及其附件、《滴滴出行合伙人阳光诚信及反商业贿赂协议》。《采购协议商务条款》第一条约定,被告采购将以被告采购系统的PO订单形式向原告指定具体采购内容。2020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第96563号订单,被告向原告购买5台型号为233的浪潮服务器,总价为1563.37万元。9563号令第2.1条规定,被告应当在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原告提供的正式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20年6月28日,原告完成了向被告交付全部浪潮服务器的义务,并完成验收。2020年6月30日至7月3日,原告将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传至PO订单系统并发出。被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二。被告主张原告违反反贿赂条款,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2020年12月,原告收到北京木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称代表被告告知:1.浪潮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员工牟星向被告员工行贿;2.原告严重违反《滴滴出行合伙人阳光诚信及反商业贿赂协议》;3.被告将扣除涉案采购协议项下欠原告的货款1563.37万元作为其他年度采购协议项下的违约金。原告认为,律师函只能说明被告认为自己欠原告1563.37万元货款,而主张原告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第三方员工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其次,没有司法程序确认被告员工受贿,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第三方员工受贿的证据,拒绝说明相关员工与96563号令的签订和履行之间的关系,所谓商业贿赂,严重违约不能成立。最后,被告无权从96563号订单所属的购买协议中扣除其他年份购买协议项下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构成违约。答辩答辩
迪迪公司向法院提供答辩及反诉意见:
我已经收到货了,我们可以付款了。但因原告相关人员违约,现提起反诉。因为原告先违约,我们没有违约,所以不应该支付资金使用费。我们提出反诉:要求龙盛公司支付96563号订单总价1563.37万的50%作为违约金。龙胜公司对滴滴公司的反诉提出了答辩意见:迪公司不能证明第三方员工行贿,于某某的证言不能证明行贿。
牟星否认行贿,被告主张的行贿事实不涉及本案96563号订单。三。无论第三方雇员牟星是否行贿,原告都不构成违约。《反商业贿赂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主张原告应对第三方雇员牟星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认为不应适用这些条款。即使有效,也不会满足上述两个条款的适用条件。邢不是原告员工的关联人,《反商业贿赂协议》第三条不适用。四。原告未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要求交付,也未尽到减损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违约金。被告没有损失,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减少。被告明知有人涉嫌行贿,但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减少,仍要求原告发货。其真实意图是用第96563号订单的未付款收入抵消以前年度协议的违约赔偿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5日,滴滴公司万某某给龙盛公司孙谋发邮件,主题为“滴滴出行滴滴”RFP-2020滴滴H1国内外服务器框架项目-20191225-浪潮的文件,内容为:“我是滴滴采购部万某某,代表滴滴采购团队邀请贵公司参加“滴滴÷RFP-2020滴滴H1国内外服务器框架请按照附件的要求提供商务报价和技术方案。包括附加竞争性谈判文件和配置投标参数。请于2019年12月26日商务结束前确认收到本标书并参加本次招标。
2020年1月21日,万某某再次给发邮件,并以中标通知书“滴滴出行滴滴”RFP-2020滴滴H1国内外服务器框架项目-20191225-浪潮”为主题复制“牟星0035”。“经过我公司内部审核,我们很高兴地通知贵公司,以下型号中标……”。2020年2月29日,嘀嘀公司与龙盛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商务条款》约定:采购内容及方式:甲方的采购将以甲方采购系统PO订单的形式向乙方明确具体采购内容。乙方同意且应当立即按照甲方订单要求准备并提供甲方之采购产品和/或服务。付款:甲方在对货物验收合格且甲方财务对公组收到乙方提供的无误的正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和/或服务费。合同附件《滴滴出行合作伙伴阳光诚信暨反商业贿赂协议书》: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物质、服务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乙方承诺:1、不以任何方式行贿滴滴出行公司人员或其家属。2、支持滴滴出行公司的廉洁诚信建设,承诺承担实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