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商标异议失败,泓翎代理“ANT CORPS”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核心提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31749178号“ANT CORPS”商标提出异议,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情回顾: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31749178号“ANT CORPS”商标提出异议,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四个引证商标虽然指定使用服务有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情形,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ANT CORP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

引证商标第21085741号“ANT CAMPUS”、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第20580337号“ANT FOREST” 及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等。

二、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在第36类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且指定服务分属于不同行业,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并且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蚂蚁金服”不具备其所称的知名度,答辩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去知晓不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销售的不知名的商标。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这种“明知”或“应知”对方商标的主观要件。答辩人并没有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其注册商标程序合法,丝毫不具有恶意。加之答辩人注册商标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更能充分的证明答辩人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行为。

四、被异议商标完全是答辩人的创意结晶,并非对异议人“蚂蚁金服”系列商标的摹仿与攀附,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亦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31749178号“ANT CORPS”商标继续有效。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