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很大,在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饲料原料和产品应无发霉、变质、结块,无异味、异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液体饲料色泽应均匀一致。所有饲料都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的要求。

二是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味、嗅、形态特征。应选用我国农业部发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收录的产品以及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是药物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选择规定的品种,执行规定的用量、休药期。杜绝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药物饲料添加剂有休药期规定的,处在休药期内的畜禽生产出的肉(包括副产品)、蛋、奶都不得供人食用。
四是一定要从国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中选择和购买饲料产品。
五是购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还应检查其有无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饲料标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同时还要索取购货发票和保留适量的饲料样品。
提供完整资料原件一套、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涉及到合同的,申请方加盖骑缝章;其他复印件资料均需盖上红章。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或许您对设施农用地怎么办理有些困惑,设施农用地与普通用地有什么区别?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什么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