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五)孙某入室抢劫杀人案

核心提示案情 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有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

案情

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有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经过排查,警察认为孙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当时警方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孙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孙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孙某家搜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孙某所有,孙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孙某与自己在一起。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孙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它放在寒冷的夜里受冻。最终,孙某顶不住压力,做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孙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孙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见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做出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证明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以及孙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孙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侦查人员将孙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它放在寒冷的夜里冻着,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八条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二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扣押的一把水果刀(未附有笔录)以及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非法实物证据。对于上述两种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勘验现场扣押的一把水果刀而言,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而言,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等,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已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的有罪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主要表现为: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与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也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做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其次,在本案中,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孙某为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皮鞋缝隙里有被害人的a型血,而孙某的型血也与犯罪现场的血迹的血型吻合。这样的鉴定结果虽然不能排除孙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但是也不能就此确定孙某就是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的血型的血渍,也不足以认定其伤害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对于本案非常关键的沾有血渍的黑色卫衣,最终也没有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妻子的不在场证据也没有重视。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标准。

5、针对被告人孙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审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情况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显然是成立的,因此,此证据已经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

 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珐》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

 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

 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院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的柑关规定,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以开庭时为准故某甲不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因而只是"可以"指定,当然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4.《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或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5.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晕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拉准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超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6.检察院在审查起诨来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第2项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7.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所以,A项错误第25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所以,B错误

 8.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B.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C.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D.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所以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所以B错误,c正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所以D正确

 9.2004年1月20日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甲、乙、丙、丁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甲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据查,四人中,甲、乙均为17岁,丙于2004年1月19日度过了其18岁生日,丁则于2004年1月22日度过了其18岁生日,问以下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

 A.公安局于2004年1月24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后将四人共同关押在某看守所的某室

 B.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法院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均为男法官

 C.甲、乙、丙均委托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唯独丁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也未为其指定辩护人

 D.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甲、乙、丙、丁均戴着手铐,其中,甲、乙、丁还被法庭允许坐着回答问题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A项错在共同关押,D项错在甲、乙、丙、丁均戴着手铐B项正确,是因为修改后的来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已经废除了对合议庭成员性别的规定,C项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丁在开庭审理时已经达到了18周岁,所以法庭可以不指定辩护人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0.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羁押、服刑的耒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2)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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