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三日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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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2014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期间,对在张家口辖区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1月1日至13日,每天0时至24时,在张家口辖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

二、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水泥搅拌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环保标志的车辆,在限行期间内,全天禁止在主城区(快速路以内)和各县城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公交车除外),在限行期间内,全天禁止在主城区(快速路以内)和各县城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垃圾清运车、单位班车、学校校车、专项作业车(园林、环卫、银行运钞、道路养护);

(二)省际长途客运车辆、邮政专用车、公交车、出租车(不含租用车辆);?

(三)“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外地机动车及遇有紧急情况的机动车可办理临时通行证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张家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张家口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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