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为深圳的一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中毕业的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注:普通高校即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指的是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即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2、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随军家属;
6、残疾人。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深圳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创业补贴的标准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实体1万元;
3、一次性创业补贴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
法律依据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五)创业资助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
2、获资助单位购买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3、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4、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六)还有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来深创业的, 可以参照留学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创业资助。
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获奖5年内来深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资助,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分别对应获得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
(七)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可多次申请创业资助吗?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八)申请认定留创园有什么条件?
申请留创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载体运营单位;
2、拥有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3、运营1年以上,经营规范,建立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体系。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合理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严格企业入园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类年度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4、在园孵化运营的留学人员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
5、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6、配套服务完备,有专门公共服务平台和场所,为入园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孵化、融资、法律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7、有相应的扶持办法,为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多样化扶持政策。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稳定业务联系,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自组织工厂职工、深户(登记失业人员、深圳户籍)、退学五年内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户口众多),深圳离全日制大专生(户口数不胜数)、辍学五年内回国的人(户口数不胜数)、退伍军人(仅限深圳户口)不远、军人家属(限深圳户口)、残疾人(限深圳户口)、港澳市民供养价格:机构贴息贷款10万-30万,贴息三年,权益持证人符合标准可以同时申请,同一企业的总金额不超300万,社保供养:每人每天供养620元,三年共供养22320元。
深圳创业补贴规定:
1、企业支持初期:每人立即支持10000元(龙岗区15000元)。符合标准的持股人可同时申请,员工人数上限不超过10人。

2、开厂促进求职支持:即期补贴,招3人以下(含3人),补贴为每人2000元;3人补助3000元/人。从组织体制的调整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不同城市的大学生和港澳公民也被纳入支持范围。
3、初创企业:在本市注册3年内未享受过创业支持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深资创业者可在其创业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扶持申请。企业租金扶持入驻市级企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按以下要求实施扶持:正常和持续地为其初创企业工作)。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提交现场租金补助。
4、情景租金补贴:在深圳设立小企业,租用商铺经营,每月可享受500-1560元的补贴,补贴可持续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4.5万元!3、社保扶持: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人权益持有人缴纳自营企业个人户下的社保。每人每月可领取690元左右的社保补助,补贴可以持续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5万元!4、促进求职支持:对小企业招贤纳士,给予创业者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总数不超过15个,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