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核心提示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12月1日 沪府发〔2000〕5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000年12月1日 沪府发〔2000〕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软件产业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 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软件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中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 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 由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

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第二章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

符合哪些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月28日,在南京创新周百场系列活动之南京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论坛上,江北新区重磅发布了《南京江北新区集成电路人才试验区政策(试行)》,出台10条新举措,从人才引进、留才奖励、人才培养、生活配套四个方面给予支持,实施集成电路领域全链条人才引育,积极推进江北新区集成电路人才试验区建设,这是继“创业江北”人才十策及优化升级2.0版发布实施后的又一新区产业人才新政。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区此次出台的集成电路人才新政,具有覆盖全面、重点突出,以产引才、产才融合,兼顾全局、导向明确的特点,围绕新区“芯片之城”建设,涵盖集成电路产业设计、封装、测试、制造、材料、设备各领域,覆盖从顶尖人才和团队、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名校优生到在校实习生的全链条人才,从引、育、留、用四个维度给予保障,出台的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在全国都是具有优势的。

在人才引进方面,江北新区分别从顶尖人才及团队引进、人才工程申报、海外人才集聚、依托社会组织引进领军人才、名校优生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中,对顶尖人才及团队一事一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在新区新登记注册集成电路企业可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在留才奖励方面,分别从高层次人才个税奖补、IC设计专项奖励、规模企业核心团队奖励三个方面给予支持。其中,对企业新引进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高端人才,以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为标准,超过应纳所得税额10%的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奖补;设立5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业专项基金和IC设计专项奖励,企业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给予核心团队最高1000万元奖励。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立南京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学院,探索新的人才组合模式,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分别从职业技能培训、校地联合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在生活配套方面,将现有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围扩大至所有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租赁补贴、购买人才住房(共有产权房)、承租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为人才提供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服务;采用“人才金卡”的方式给予高端人才就医、体检、子女入学等绿色通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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