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新《消法》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有关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解读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非门店(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王**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亮点三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已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络等非门店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提供商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上述案例,根据新《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只有在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增加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认真核查小票,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新《消法》,孙**可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新增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回忆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方,酒店方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对此,吴先生非常气愤,但却投诉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予以明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但目前这一规定还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都有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亮点六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新《消法》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市级消协组织反映,由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消协组织请求提起公益诉讼,由省级消协组织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有询问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梳理案件的事实,研析法律关系,检索法律规定,提炼诉辩要点,编排证据目录,庭前衔接沟通等工作。可见,律师在开庭之前要做的准备非常的多,毕竟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之前也要充分的了解该起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的。

律师的庭前准备主要有哪些?
一、询问了解案情
弄清案件事实,是律师代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倾听当事人陈述,是律师了解案情的最直接方法。
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通常采取见面沟通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包括:主体情况、纠纷原因、基本事实、程序状况、双方诉求等。既要有全面性,又要有重点和针对性,通过主动提问,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重点进行有效沟通。
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不仅要听其言,还要审查相关资料。两者相互结合,同时进行,以利于提高沟通效率。必要时,还要制作资料清单,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
二、调查收集证据
在询问案情的基础上,律师要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法院诉讼卷宗、企业工商档案、相关合同、案涉不动产登记信息、政府有关文件及档案、相关证人证言、被告财产情况、现场照片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总之,委托人知道的情况,律师要清楚;委托人不知道的情况,律师也要清楚。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疑问,都要有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证伪。
三、梳理案件事实
律师应当对调查收集材料进行分类编排,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梳理案件事实。基本方法是:按照时间顺序,对案件事实做编年记录,重点关注争议所涉的基本事实;办理重大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对合同内容(特别是重点条款)进行解构,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列表对比分析;办理二审案件,应当对一审认定事实进行归纳,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明确无异议事实、有异议事实以及异议理由。
四、研析法律关系
弄清案件事实后,接下来需要深入分析案件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分析应当围绕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后果责任等,重点思考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或者抗辩。在法律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为接下来的法律检索提供问题导向。
五、检索法律规定
在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全面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法条检索应当全覆盖,凡是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己方或对方主张所依据的法条及关联法条,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都要检索。并下载相关法条,整理形成《相关法律规定》,供案件研究和开庭使用。
六、检索类似案例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除此以外,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或者其他案例,原则上不具有参照适用的意义。但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和理由,可以作为理解法律、说服法官的依据。
对类似案例的检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最高法院其他案例——高级法院案例——中级法院案例的顺序进行。一般不需要关注和引用基层法院案例,除非被推选为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或者法院系统优秀案例。
检索的类似案例应当具有足够的数量,一般案件应达到5个以上,重大疑难案件应达到10个以上。不仅要收集支持己方观点的案例,也要注意收集相反裁判观点的案例。
检索到的类似案例应当全文下载,重点关注裁判结果及其观点、理由,整理形成《类似案例对比分析》,研究类似案例在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等方面,与本案的异同,为本案代理提供参考。
七、检索法理观点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对某个法条的理解适用存在争议时,需要检索相关法理观点,包括大法官学说和学术观点。“大法官学说”是指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对法律、司法解释的阐释,例如:最高法院答记者问、最高法院个案答复、最高法院大法官所著的有关书籍或者文章。“学术观点”是指法界学者的观点。大法官学说与学术观点均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对于解读立法原意、丰富代理思路、寻找观点支撑,具有重要作用。
八、提炼诉辩要点
在事实梳理和法律研析的基础上,需要提炼诉辩要点,为庭审提供指引。代理原告方,应当形成书面代理要点,对主要代理观点及其事实、法律依据进行归纳;代理被告方,应当形成书面答辩意见或者答辩要点,对主要抗辩观点及其事实、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同时,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和可能提出的反驳、质疑等,应当作出预判和应对预案,做到知己知彼,攻守兼备,进退有序。
九、编排证据目录
围绕己方的事实主张,对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取舍、编排,整理形成证据目录,逐一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页码、证明内容等,并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证据分类应当按照不同的事实主张进行划分。证据取舍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和诉辩主张,己方主张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所举证据和主张之间不能发生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不能发生矛盾。证据编排应当按照事件的时间顺序、逻辑关系以及重要程度等内在联系进行排序。
十、庭前衔接沟通
在正式开庭以前,还有大量的衔接沟通工作。例如:与法院衔接沟通,了解对方的观点主张、举证材料、调查取证或者鉴定等有关申请,了解法官的关注重点,明确是否需要举行证据交换或者申请延期开庭;与委托人沟通庭审要点,核实确认证据目录及举证材料,告知准备证据原件;与己方证人进行庭前沟通,了解拟作证内容,释明证人义务和责任。
律师在开庭前所做的这些准备都是为了开庭之后能够更好的为案件当中的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民事或刑事案件当中的代理律师,在每个阶段都有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当中的相关人员,必须有实事求是的把案件的前因后果跟律师讲清楚,才便于律师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