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农业水产养殖合作社的条件

核心提示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文属复制部分内容,希望有帮助)。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

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文属复制部分内容,希望有帮助)。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业务范围;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章程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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