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逐渐回升,养殖水体的温度也随之升高,因此养殖鱼类开始摄食、活动、生长。同时随着水体温度的变化,水体中的各种致病因子也渐渐发育、繁殖,如细菌、寄生虫孢子、孢囊等。经过越冬期的鱼类体质也尚未恢复、较虚弱,对不良环境及各种致病因子的抵抗力相对较差,同时春季乍寒乍暖的天气也容易造成养殖鱼类的应激反应从而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因此,从春季开始,就要着重做好鱼病防治工作。
一,要对水体进行监测和处理,在春季到来之时使养殖水体保持健康稳定,从而更好预防鱼病的发生。在水温逐渐升高后,可选择安全性较高的净水及对水体进行处理,以有效抑制水体中各种蠢蠢欲动,即将繁殖的致病因子、细菌、寄生虫等,可使用碘类制剂如强碘、PV碘对水体进行全面的消毒,也可选用主要成分为复合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解毒底安对水体进行净化,此段时间要注意不要选用具有强烈杀藻作用的氯制剂,不要选用刺激性强的杀虫剂等,以防止因水质突变或鱼体质弱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水温逐渐升高的季节,应慎重使用增氧机,如叶轮式或水车式增氧机。秋冬季节,对于养殖水体,水面温度较低,而中下层水温往往高于表层水温,此时使用增氧机会促进上下水层对流,从而降低整个水体温度,易造成养殖鱼类冻伤或冻死。这个时间段可以采用泼洒增氧剂的方式进行增氧,如汉宝底加氧,对于放养密度不高的养殖池塘,一般情况下白天溶氧应是充足的。
三,合理投喂。随着水温的回升,养殖鱼类逐渐开始进行摄食时,应选择沉性饲料进行投喂,使鱼类尽量在水体下层摄食,投喂的饲料中可拌些能够提高预提免疫力及抗病能力的制剂,如三黄散、肝胆康、汉宝多维等,来增强鱼体抗病能力,降低应激,增强体质。
四,做好鱼病防治工作。鱼病的防治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遵循以下几点:
1、内服与外用制剂结合使用,达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的目的;
2、尽量选用中草药、微生态制剂等安全性高的水改制剂,在预防与治疗病害的同时可使水产品复合安全绿色无公害的要求;
鱼病防治与生产管理相结合,合理的管理是减少鱼病发生比不可少的条件。
水产养殖疾病预防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1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沿东、黄、渤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作业许可条件的审核,并对捕捞日志填写、收集、统计等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的作业规模,确定当年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船数和类型,并下达给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各有关省、市。第五条 申请到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申请人或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持有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额定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渔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或适任证书)。
(四)按规定填写和上交上一年度的捕捞日志。
(五)渔船按规定进行标记。第六条 凡需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递交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捕捞日志。申请表由县级汇总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者,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特许证),并编制暂定措施水域许可渔船名录,于每年7月15日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捕捞许可证的复印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一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的格式(附件一)自行印制申请表。第七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填写“《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捕捞日志”(附件二),并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连同作业申请表一并交送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申请人递交特许证时,必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捕捞日志,并就捕捞日志的填写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八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船捕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黄渤海区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的生产情况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捕捞日志的数据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进行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在暂定措施水域内实施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的规定。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由于疏于预防造成的疾病经常会给养殖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水产养殖疾病预防1
摘要: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由于疏于预防造成的疾病经常会给养殖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水产养殖疾病提到主要日程,从而不断加强水产养殖疾病的预防。
那么,如何预防笔者认为。
要采取生态与药物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即采取彻底清塘消毒、创优水体环境、加强水质调控和注重药物预防等多项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治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疾病。
关键词:水产养殖 水体 疾病预防 优化
一、对鱼塘彻底消毒
清塘消毒包括清除池底污泥和池塘消毒两个内容。
一般老池塘每年都要清除池底淤泥,只保留底泥10~15cm即可。
老鱼塘致病因子较多,应注重清塘杀菌防病,这是控制养鱼少生病的关键。
应选择晴好天气进行清塘消毒工作。
一种方法是干法清塘,即按每亩鱼塘用生石灰75~100kg或漂白的粉3~4kg加水溶解,在全池均匀泼洒。
泼洒后应让池塘曝晒几日,并用耙子全池耙动,以达到充分消毒防病的作用,还可以中和淤泥中的有机酸、硫化氢等,改变酸性环境,使淤泥呈弱碱性,有利于鱼类的生长繁殖。
另一种方法是带水清塘,按每米水深每亩用生石灰130~150kg或漂白的粉10~12kg溶化后全池泼洒。
泼洒时要到边到位,尤其池塘四周不要忽视。
二、创建优质水体环境
池塘消毒后就要进水,进水必须进行水体消毒,既可以在池水进入池塘后用生石灰带水消毒,也可设单独的消毒池,养殖用水经过消毒后再使用。
同时,池塘要保持适宜的水深和优良的水质及水色。
在养殖的前期,因为鱼类个体较小,水温较低,池水以浅些为好,有利于水温回升和饵料生物的生长繁殖。
以后随着个体长大和水温上升,应逐渐加深池水,到夏秋高温季节水深最好达15m以上。
水色以淡**、淡褐色、黄绿色为好,透明度25~35cm。
三、科学放养
养殖中应放养健壮的种苗,并采取适宜的密度。
放养的种苗应体色正常,健壮活泼。
利用某些养殖品种或群体对某种疾病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力的原理,选择和培育抗病力强的苗种作为放养对象,可以达到防止该种疾病的目的。
最简单的办法是从生病池塘中选择始终未受感染的或已被感染但很快又痊愈了的个体,进行培养并作为繁殖用的亲体,因为这些鱼类的本身及其后代一般都具有了免疫力。
所有鱼种下池前均用高锰酸钾或食盐水溶液进行浸体消毒。
放养密度应根据池塘条件、水质和饵料状况、饲养管理技术水平等,决定适当密度,切勿过密。
四、控制饵料肥料的投放
投饵工作在保持池塘水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投饵过多就会造成水体污染,水质富营养化,有毒物质积累,水环境恶化,病原微生物繁殖,使鱼生病。
可以在计算鱼种体重测算投饵量的前提下,通过设置饵料台,观察鱼类摄食情况,根据剩料多少来调整投喂量。
饵料要求质量高。
饵料及其原料绝对不能发霉变质,饵料的营养成分要全,特别不能缺乏各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应是对环境污染少的环保饲料。
同时,要注意合理施肥。
通过适度培肥,使浮游生物处于良好的生长状态,增加水体中的溶解氧和营养物质,从而培育出良好的水质,辅助鱼类生长。
一般5~6月份以施有机肥为主,每7~10天一次;7~9月份以施化肥为主,每4~6天施肥一次。
对于养殖鲢、鳙等为主的池塘,应根据水质情况及天气情况施肥,一般要求水质透明度在25cm左右,水色应以茶褐色为佳。
同时应注意一次施肥量不宜过多,注重少施勤施。
人畜粪等有机肥,每次每亩可施100~150kg;化肥每次每亩用尿素1kg或硫铵15kg,加过磷酸钙1~15kg。
驯化养鱼池塘一般不施肥。
五、加强对水质的调控
一是改善生态环境。
为了净化水质,增强鱼类的抗病能力,可人为的改善池塘中的生物群落和微生物群落。
在养殖过程中,可定期的用生石灰泼洒消毒,改善环境,抑制病菌的生长和繁殖。

二是定期换水。
换水是保持优良水色的最好办法,但要适时适量才有利于鱼类的健康和生长。
当水色优良、透明度适宜时,可暂不换水或少量换水;在水色不良或透明度很低时,或鱼类患病时,则应多换水、勤换水。
三是及时增氧。
通过增氧机的搅水作用,使池塘上下水层形成对流,增加整个池塘的溶氧量,使养殖鱼类后半夜不至于缺氧。
底层溶氧增加,还可以加速物质循环,减少有毒物质的积累,使鱼类健康成长,增加抗病能力。
六、加强对养殖的管理
在对鱼类捕捞、搬运及日常饲养管理过程中应细心操作,不使鱼类受伤。
每天至少到池塘上去检查1~2次,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引起疾病的各种不良环境,尽量采取改进措施,防患于未然。
同时要加强管理,日夜巡塘,调节水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塘内的死鱼、病鱼要及早捞起,远离深埋,以免病情蔓延或影响水质。
在生病的池塘中用过的工具应当用浓度较大的漂白的粉、硫酸铜或高锰酸钾等溶液消毒,或在强烈的阳光下晒干,然后才能用于其他池塘。
还要防止水质变坏,在鱼类浮头或发病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七、使用药物防治
在鱼类进池前要用适当的药物对鱼类进行消毒,防止鱼类体表携带病原。
鱼类进池后的药物防治最好改用内服药,将药物做成人工疫苗,用口服、浸洗或注射等方法送入鱼类体内。
在多病季节到来时,针对某种常发疾病定期投喂药饵或谨慎向全池泼洒药物也是有效预防疾病的方法。
八、改善养殖环境
要在池塘周围设立防护设施,防止人畜接近养殖区,保持养殖区周围环境。
在冬季要注意在池塘的北面、东北面、西北面的塘岸上搭建高度为4m左右的防风棚,棚中夹上挡风物料来挡风。
除此之外还要经常清除池塘周围的杂草,禁止向池塘排放污水,避免在池塘周围栽种较高的树木或建设高大的建筑物,给鱼类创造优质的生存条件。
水产养殖疾病的预防及治疗技术2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水产业的发展也逐渐由原来的出海打鱼转变为现在的围海圈湖养殖,但人工养殖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个体密度较大,加之水资源环境的影响,往往产生多种鱼类的'病害,这严重威胁着渔业的发展,甚至可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及时了解鱼病,找到病因及防治对策,有利于养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水产;放养密度;挂袋法
1 如何预防水产养殖疾病
水产养殖业和畜禽病一样,既要治疗,但必须预防,两者缺一不可。
多年实践证明,水产疾病工作只有认真贯彻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正确方针,采取“无病先防,有病早治”的积极方法,才能减少或避免水产疾病或死亡,确保养殖户面积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11冬春清淤,修整池塘,彻底清塘。
12药物消毒
生石灰:老塘300~500斤/亩,新塘200~300斤/亩,全塘泼洒5~7天蓄水放鱼、虾、蟹等(放前应先试水)。
建议用:二氧化氯清塘消毒。
干塘200~400g/亩,带水清塘按水量算,每立方水体用08~1g对水泼洒,5~7天放种。
放鱼虾前试水。
用聚维酮碘300~500ml/亩;底改颗颗净,500g~1000g/亩泼洒消毒。
13合理放养密度
鱼苗20~30万尾/亩虾苗40~50万尾/亩;成鱼池塘按比例搭配,虾、蟹苗50~80万尾;网箱养殖应根据网箱大小,苗种规格而定。
14合理投喂饵料 应根据水温、气温决定。
一般每百公斤鱼每天应喂5~8Kg饲料(水温在24~26℃左右,虾、蟹每100公斤喂饵料4~5Kg饲料。
15抓好饲养管理 做到早晚巡塘,观察养殖品种活动情况,如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
16养殖品种下塘前必须严格消毒 消毒可用治霉灵、鱼广灵、聚维酮碘、病康灵等进行浸泡消毒(时间依据药物浓度和苗种忍耐能力)。
17苗种下塘后7天就可以杀虫杀菌 4~9月最好做到每半月一次)按说明用,杀菌用聚维酮碘、二氧化氯。
18投药 每半月投喂药饵3~5天,每天一次,(可用恩诺沙星)按说明用。
2 鱼病防治中有那些施药方法
21遍洒法 将使用的药品用胶盆或水桶稀释2000~3000倍以上,在池塘的上风口往下风口均匀泼洒,即遍洒法。
这种方法的主要作用是能对水体消毒、杀虫、杀菌、清塘、调水、肥水等,用这种方法要对水体体积进行标准测量,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用药浓度,才能达到治疗目的。
22内服法 此法是将药品混入饵料后,在投放饲料时并能保证鱼摄入体内才能产生效果,是投喂饲料养殖鱼类的主要用药方法。
可以对鱼类进行消炎、杀菌、增强机体的免疫功能,促进生长、驱虫等。
23浸洗法(又叫浸泡法) 此法是鱼种放养、转运、转池时采用的主要方法。
浸洗时间及浓度是此法的关键,浸洗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但应随鱼体的大小、多少、体质强弱、用药的浓度、水温高低、鱼体忍耐力等情况而灵活掌握。
24食物挂袋法 在食物(或网箱对角)三角区内挂上杀菌,杀虫的两种药物袋,使其食物形成药物区,在鱼类进入食物区摄食时,通过药物区进行鱼体体表消毒,驱(杀)虫,达到防疫的目的,该法简单,省时,省药,但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
此法在池塘精养及网箱养殖的疾病预防中常用。
3 常见鱼病治疗
31草鱼出血病
主要是由草鱼呼肠弧病毒引起,主要表现出三种症状:红鳍红腮盖型,红肌肉型,肠内发炎出血型。
此病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主要养鱼区流行。
主要危害草鱼。
水温在20℃~33℃时发生流行,最适流行水温为20℃~23℃
用药方法:标碘每亩米水体100~150ml全池均匀泼洒,如病情严重可隔一天再泼洒一次。
同时内服恩诺沙星3~4g、止血灵2~3g、VC 1g,三黄配方颗粒4~5g(每公斤料)拌料喂5~7天;用聚维酮碘溶液300~500ml/亩·米全池泼洒,连用2天;用戊二醛200ml,二氧化氯200g合用每亩·米全池泼洒,
32细菌性肠炎病
由为肠型点状气单孢菌引起,病鱼行动缓慢,离群独游,浮于水面,不吃食,不久死亡。
腹部有红斑、肛门外突红肿。
剖开鱼腹,有很多腹腔液,肠粘膜细胞往往溃烂脱落,肠内无食物,内有许多黄粘液。
本品主要危害草鱼、青鱼、鲤鱼和鳙鱼等养殖品种。
发病季节为4~9月,尤以春末夏初和夏末秋初为甚。
用药方法:二氧化氯200g全池均匀泼洒,严重时连用2次;用聚维酮碘300~500ml亩·米全池泼洒,严重时用2次。
33皮肤溃烂病
由尾嗜水气单胞菌引起,病鱼体表出血发炎有红斑,随着病情的发展,皮肤溃烂,鳞片脱落,肌肉腐烂,严重时可烂及肌肉至骨骼。
病灶无特定部位,全身各处都可发生,严重时遍及全身。
解剖鱼体可见肝脏呈褐色,胆囊肿大呈墨绿色,有时肠道发红。
该病主要发生于罗非鱼、加州鲈、鲶鱼、无鳞鱼等;主要是由于鱼体受伤,放养密度太大,水温变化大和水质污浊,鱼体免疫力差,引起细菌感染所致,严重时感染率可达50%以上。
用药方法:聚维酮碘300-500ml/亩·米全池均匀泼洒;用二氧化氯200g全池泼洒,连用2次;用聚维酮碘300~500ml全池泼洒1~2次。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的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是指,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 海关负责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的原产地认定,农业部协助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远洋渔业企业必须经农业税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国家上述政策。第四条 农业部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区域、船名船号和主要捕捞品种等情况送海关总署备案,并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直属海关。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将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和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海关将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工作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第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办理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手续程序:
(一)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若企业所在地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向所在地处级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农业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正本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若企业所在地处级海关接受初审,需报直属海关核准)经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船名船号),通知进口地海关。
(三)企业持《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货物仓单或提单等单证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进口地海关凭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企业申报的自捕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查验,无误后办理不征税验放手续。第六条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见附件一)一式四联,第一联报直属海关(或所在地处级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二联报送农业部渔业局;第三联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第四联由申报企业留存。该《申报单》须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须在“郑重声明”栏中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申报入境。严禁以自捕水产品名义运回龙虾、象拔蚌、甲鱼、海藻和鲜活的鲑鱼、虾、蟹、贝类水产品。如确有自捕运回的,由农业部认定后书面通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审核验放。第八条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报送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前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自捕水产品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填报农业部渔业局。第九条 农业部渔业局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运回自捕水产品的情况汇总后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备查。并同时向所有的远洋渔业企业公布,以建立企业间相互监督与举报制度。第十条 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将不定期对有关远洋渔业企业的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对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如实举报远洋渔业企业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将视情况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远洋渔业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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