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 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8)33号);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9)198 号);
7.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8.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0.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1.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 66号
12.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4.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52号
15.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 31号
16.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 [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 [1998]3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2000年底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 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后返。对国有、集体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31号
21.购进农业产品抵扣。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8条
22.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人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94)财税字第60号
23.免税棉花抵扣。从1998年8月1日起,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119991 136号
24.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 [1999]198号
25.免税库存粮食抵扣。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
26.库存商品棉抵扣。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电[2000]33号
27.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8.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2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 [1995]108号
30.储备粮油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 [1998]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对供钔补保僻:旧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33.储备肉糖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34.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9]21号
35、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
36、棉花出口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发[2001:27号、财税[2001]165号
37、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人全部归属地方。(财税[2001]163号)
38、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9、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税[2002]12号)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全免税和取消了。
三、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7.农村信用社减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 29号、财税[2001]55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9.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21号、财税[2001]103号)
9.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3号
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 811号
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减免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94)财税字第20号
17.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 [1997]87号
18、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21号、财税[2001]103号)
19、林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0、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 [2001]4号。国税发[2001]124号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 [2001]4号。国税发[2001]124号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印花税
1.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 [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土地改造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一10年;(条例第6条
4.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6.渔船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人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11.农发行购置房地免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 (财税字11998] 123号) ,
12.贫困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1987]27号
13.农民新建住宅减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条例第5条、国发11987]27号
14.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5.灾民、移民建房免税。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6.农民搬迁建房用地免税。农民搬迁,原宅地恢复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过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7.综合性枢纽工程免税。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按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18.粮库用地免税。列人计划的中央直属储备粮食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209号
19.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 11999]845号
20.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1998)93号
21.农村信用社减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6%征收,城建税仍按5%税率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财税字[1999)21号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 255号);
23.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4.棉花购销合同免税。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20001 36号
25.农业投资项目免税。农林牧渔业水利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3条
26.农民免税。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条例第2条
合作社养殖业有哪些补助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单位和个人的自有车辆专用于农田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八)农业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1、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移民开荒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迅速提高农业科学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条例规定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试验的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鉴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我国幅员辽阔,每年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为了帮助灾区农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灾区人民的生活,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在农业税上的体现,这主要包括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此外,校办农场、部队1961年以后的新开荒地以及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的繁殖良种部分的农业税都可以享受优待减免待遇。
(九)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养殖场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用水用电优惠: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2
法律分析:除了生猪养殖有补贴以外,国家对于养殖肉牛,养殖肉羊,养殖肉鸡都给出来了高额补贴,这些补贴也都是有一定规模才能申报补贴的。比如养肉牛最少要达到30头以上的规模才有每头50元的补贴,养到200头的话就有每头500元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涉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2个体户免税政策是:
1、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额度在45万以内,免征个体户增值税;
2、个体户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对于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继续享受按照1%减征增值税,也可以通过适用预缴增值税,按照1%减预征收预缴的形式;
3、应税所得税没有超过100万的,可以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对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这些政策适合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的征收形式;
4、特殊行业的个体户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饲养业、养殖业和种植业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这几种业务,需要将收入单独核算,当然此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进行单独的核算,就会按照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重点人群三年内可以按照一定金额减征一定的税收,对于想一些持有《就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的人群,自主创业退役兵等从事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当月,三年内每年按照一定的金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农产品时,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二、分析详情
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涉农企业有哪些?
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涉农企业通常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农资企业,二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四是农产品流通企业。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1
法律主观: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增值税 。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法律客观:《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68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
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在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021年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1、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5、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7、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9、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中文名免税农产品解释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范围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六)、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