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一般在人社局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由于每年申请时间不一致,因此需以重庆市政府及人社局当年公告为准。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6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补贴申请通道关闭后,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对市内户籍学生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院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及市外户籍学生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对各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抽查。抽查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经费审批程序,并将相关材料连同申请补贴资金的函送市财政局备案。
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院校。各院校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扩展资料
2018年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1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或“重庆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
补贴申请通道关闭后,各院校登陆“重庆就业网”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系统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送审材料后,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连同申请补贴资金的函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收到补贴申报并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院校。各院校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解读
大学生创业补贴那一万元如果要是申请下来后那钱是归公司集体所有还是个人?
1、所需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扩展资料: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
大学生创业补贴那一万元如果要是申请下来后那钱是归公司集体所有还是个人需要根据补贴的种类进行判断,比如相关税收减免和代账补贴等是给个人的,场租和水电费补贴是给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实施创业扶持,鼓励高校贫困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财税扶持和场租水电费补贴。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和代账补贴等财政扶持。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牵头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扩展资料:
深圳市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的补贴内容: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2.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3.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首次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