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顾客的需求分析
这要看你怎么理解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不仅仅是运输环节的承包和计决方案,是全套的物流解决方案,如果你的物流设计能够给企业带来物流成本的降低以及绩效的提升,只要企业决策层不偏执,多赢的局面大家肯定都愿意接受。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利益,顾客对于物流的需求,一个是科学有效,这是基础,另一个就是降低成本。在没有专业的三方物流前提下,顾客只能退而求其次,用较高的成本来完成有效的物流。那么需求就是降低物流成本。

2,竞争对手分析
你的竞争对手要看是哪个层面。如果你的公司侧重于物流方案的设计,那么你的竞争对手就是在方案设计上比较专业的的公司,这类公司凤毛麟角,建议你从这方面入手。一旦你能够设计出比较科学完善的方案,那么那些执行类型的公司都是给你打工的。反过来,如果你理解的第三方物流只是第三方运输,那么你就是一个执行者,就是为上游公司服务的。
3市场目标筛选标准
两个字:产值!中小型企业其实对于第三方物流也是有需求的,但是由于产值有限,节约的物流成本相对来说不会很明显,他们往往也不会接触这些。但是这也是市场,对于他们你可以整合起来,多家中小型企业可以共同利用一些基础的物流解决方案,将多家中小规模的企业进行物流方面的整合,降低的物流成本就显而易见了。
那么大型企业对于第三方物流的需求就更加强烈,因为物流成本的降低和带来的附加效益就更加的直观和明显,这类企业往往需要单独的物流管理系统和物流解决方案,并且方案和系统可以与企业随时进行适应和调整,企业在前进的同时,物流方案和系统也在不断进化不断磨合,最终形成一定的标准,不断为企业的进步提供动力。前期可以利用中小型企业构筑自身基础,后期以开发稳定的大型企业客户为目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在深圳市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为非金融性的投资公司,是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是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准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批;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
深圳市科技风险投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我市创业投资事业的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订、政府部门的协调、创业投资行为的规范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司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八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所缴付的实际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
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注册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设立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
除以上条件外,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创业投资公司的,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十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第十一条 设立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申请人,应向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企业申请表;
(二)在境外的注册登记文件、资信证明文件、资产负债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从事创业投资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人向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受托管理和经营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二)投资咨询业务;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