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过程

核心提示一:复习时间。3月-4月:复习民法刑法推荐书籍 资料:段波民法(音频) 刑法攻略(书,重点推荐)民法:段波,他全程都讲课,而且讲义很详细,公认的民法好老师。一边看讲义一边听音频,效果很好。刑法:(特别提醒,刑法最好只跟一个老师,切忌同时听两

一:复习时间。

3月-4月:复习民法刑法

推荐书籍 资料:段波民法(音频) 刑法攻略(书,重点推荐)

民法:段波,他全程都讲课,而且讲义很详细,公认的民法好老师。一边看讲义一边听音频,效果很好。

刑法:(特别提醒,刑法最好只跟一个老师,切忌同时听两个老师,这样容易理论混淆反而什么都不会)重点推荐《刑法攻略》,大家都知道刑法出题人是张明楷和周光权,而柏浪涛就是二人的弟子,柏的讲课其实不怎么样,他的精华都在这本书里了,书里很多观点直接来自张明楷的《刑法学》。

4-5月

行政法,商经

推荐老师。行政:徐金桂,商经:鄢梦萱复习时间:6小时左右

行政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算是最难的了。很多同学学到最后都很容易放弃。但13年的行政法却很简单,很容易得高分。因此同学们可以早点开始看,45月看一遍,做一遍题,然后再最后2个月再看看,相信能掌握大部分内容。

商经:难度比较小,笔记做好,法条记牢。鄢梦萱我都听过,老师讲的好声音好听,同学们很容易听懂。

5-7月底:(最重要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最重要的,同学们能够坚持下来一般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这个时期需要大家系统的学习。这里我建议大家报一个华夏考资网的网络班。跟着老师的节奏走,千万不能落队!这个时期诉讼法也应该开始看了。因为诉讼法大多是背诵的内容,同学们看起来可能会比较枯燥,建议同学们可以做做题目来加强记忆。

刑诉:,我听过杨雄的,陈少文的,左宁的,最推崇的是左宁。很多人说陈少文上课最幽默,但是幽默没分拿的同学们,老师哪个更好,我们这些初学者根本听不出来,上课气氛好不代表老师水平高。只有对比才能发现,左宁的功力还是更高一层。杨雄也不错,他们三个最后的押题都可以拿来做做看。

民诉:杨秀清的很不错,我一直听的她的。通俗易懂。

七月下,我开始接触卷一

推荐三国老师:杨帆,王斌。法理宪法等:首推:陈景辉

三国:卷一的大分学科,最起码拿到百分之75的分数,杨帆老师无需多言,声音好听,条理清晰,最后押题也能压中较多题目。我卷一拿到117分有她很大的功劳。

法理:直到听了陈景辉老师,风趣幽默,在你枯燥的学习中给你带来放松。

8月初到8月底:

做题加回归书本讲义笔记再复习

这个时间我大多在做题,各种模拟题,万国的众合的都买来做。一练练速度,二看看自己的水平在上面位置。基本上卷一在110分左右,卷二卷三都在100分左右。然后这段时间主要看民诉和刑诉!背法条背法条,一定要能认识法条!每字每句都要搞清楚,还要比较民诉和刑诉的区别,千万不能混淆!

9月:冲刺!每天12小时

lz开始冲刺了,首先当然是做题做题做题,背卷一了,卷一的题目一定要多做,不会的知识点及时整理,同时这个时候开始各个学科最后一轮的复习,过书。此时,风声鹤唳,各种押题信息纷至沓来,兵荒马乱,一定要有自己的计划,千万不要人云亦云,乱了手脚!

二:关于教材及辅导机构

推荐:张能宝真题,

1, 张能宝真题,优点是解析超全,缺点是解析有的时候有错误。不要太苛刻了,真题至少三遍,lz最后达到的程度是哪个解析解释错了我就能看出来,如果你学到了这个程度,能宝题目中的一些小瑕疵又能耐你何?。

2.指南针法条,不多说,权威法条

3.众合突破100分卷一和卷四不错。我卷一117分有它很大的功劳。

冲刺时候lz重点推荐点:行政法:林老师的题目,民诉:郭翔的110题,刑诉:杨雄的押题。刑法:刘凤科的168题。商经:众合的押题。卷一就是各种做了,这个时候卷一做的越多掌握的知识储备就越多,一定是昨晚整理的方法!

辅导机构:我不建议同学们去报培训班,太贵而且不见得有意义。可以报一个网络班,华夏考资网的网络视频很不错,着重推荐!

三:关于老师

总结一下:口号:不吊死在多颗树上也不吊死在一棵树上,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要有个主心骨的老师。

民法:段波,钟秀勇

刑法:刑法攻略(必备技能)刘凤科题目(必备技能)

刑诉:(首要推崇)杨雄 陈少文

民诉:杨秀清(胜在讲义)郭翔(题目是精华)

行政法:徐金贵(重点推荐)

三国:杨帆

商经:鄢梦萱+法条,足矣

法理:陈景辉

是的

法律依据

其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最为丰厚,此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原则的具体内容,根据张老师的观点可以划分为两个侧面:一是形式的侧面,内容包括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思想渊源为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二是实质的侧面,内容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与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与残虐的刑法。

明确了『禁止类推解释』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的形式侧面之一后,继续往下推进。 其二,禁止类推解释的理由。 刑法条文由文字表述,解释时仅能在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同时刑法具有自身的体系,因此在解释刑法、确定其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体系性的前提下进行。我国刑法是成文刑法,若允许类推解释,成文刑法便丧失了意义。

从预测可能性的角度而言,刑法通过文字形成的规范指引国民的行为,而国民通过刑法条文用语了解到刑法禁止什么行为,从事何行为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类推解释会超出文字本身涵摄的范围,若允许类推解释,则原来国民所理解的不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会被解释为触犯刑法,那么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试试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举例说明:(例子完全为说明需要,由我胡扯,不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切莫当真) 原本刑法规定售卖香烟的行为属于犯罪,而长期理论与实践中都认为『香烟』的范围不包括大麻与鸦片,大麻与鸦片也不属于毒品。甲售卖数量巨大的大麻抢占了A市99.9%的烟草市场,致使A地烟草局向公安机关报案,一番波折之后,A市检察院最终以甲犯销售香烟罪向A市法院起诉。 此时,若法院将『大麻』解释为『香烟』,可以认为是对『香烟』的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若法院将『鸦片』解释为『香烟』,法院则对『香烟』进行了类推解释,将『鸦片』类推解释为『香烟』,以销售香烟罪对甲售卖鸦片的行为进行评价,这就超出了甲对销售鸦片的行为的预测后果。

这个例子我本身也不够满意,再举个经典的: 原本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对象仅包括妇女。某日甲男强奸了A女与B男,被抓捕归案;法院针对甲男强奸A女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毫无问题;但针对甲男对B男实施的强奸行为,也以强奸罪论处,那么此时法院就将B男类推解释为了强奸罪对象中的『妇女』,然而原本男性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只能被刑法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又因为强奸罪的刑罚重于强制猥亵罪的刑罚,甲男对B男的强奸行为被过重评价了,这就超出了甲男对强奸男性的行为的预测可能性。 三、最后,说明『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1. 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刑法,是司法恣意的体现,不被形式法治所允许;但为了更好地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权利,刑法理论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举个经典例子说明:(这次不是胡扯,有法律依据,内容来自柏浪涛《刑法攻略》)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 2.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因此不能在定罪时作为解释的大方向,不能只要有利于被告人,均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也会使得成文刑法丧失意义,国民丧失对刑法的预测可能性,既不利于形式法治,也不利于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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