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集成电路是信息社会的基石,也是信息技术的重要基础。应该说,芯片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现代信息产业和产业链发展。“十三五”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总体上是非常骄人的,产业规模不断增长。据中国半导体行业测算,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销售收入达到8848亿元,平均增长率达到20%,为同期全球产业增速的3倍。技术创新上也不断取得突破,目前制造工艺、封装技术、关键设备材料都有明显大幅提升。企业实力稳定提高,在设计、制造、封测等产业链上也涌现出一批新的龙头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纲要》指出,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攻坚期。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国家安全、提升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纲要》强调,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要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软硬结合、重点突破、开放发展的原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以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破解产业发展瓶颈,推动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到2015年,建立与集成电路产业规律相适应的管理决策体系、融资平台和政策环境,全行业销售收入超过3500亿元。到2020年,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全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速超过20%。到2030年,产业链主要环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跨越发展。
《纲要》明确了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四大任务。一是着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围绕重点领域产业链,强化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二是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制造业。抓住技术变革的有利时机,突破投融资瓶颈,持续推动先进生产线建设,兼顾特色工艺发展。三是提升先进封装测试业发展水平。推动国内封装测试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四是突破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和材料。加强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与工艺结合,加快产业化进程,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纲要》提出了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八项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强化顶层设计,整合调动资源,解决重大问题。二要设立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吸引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支持设立地方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上市和发行融资工具、开发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对产业给予扶持。四要推动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有关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加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五要加强安全可靠软硬件的应用。推广使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及整机系统。六要强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成立集成电路技术研究机构,支持产业联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工作。七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对引进优秀人才的支持力度。八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国(境)外资金、技术和人才,鼓励境内企业扩大国际合作,整合国际资源。鼓励两岸集成电路企业加强技术和产业合作。
双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五免五减半
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
财税2011100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已变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财政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五免五减半是国家为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而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
企业生产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五免五减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进口优惠: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条件有4项:
1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有效财务报表;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中止认定申请;已认定的也要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发文予以确定或否定。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即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合法经营是享受优惠的前提。企业若有偷税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000年12月1日 沪府发〔2000〕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软件产业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 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软件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中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 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 由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
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第二章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