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经济成份。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中,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鼓励、支持港、澳、台及境外的企业和个人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发展。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速度和比例,不限经营的规模、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协调服务。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本自治县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投资兴办开发型、扶贫型的绿色产业和环境保护项目。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城镇规划区内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租赁、兼并、承包和参股、控股、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民族工艺品、民族服饰和其他旅游商品,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农、林、草、果、牧、渔及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和加工、贮运、销售;
(二)科研、科技、信息、广告和其他服务业;
(三)交通运输业;
(四)采矿业;
(五)燃煤、燃油、燃气营销;
(六)金银首饰、珠宝的加工、销售;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所需资源、能源,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和实施管理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按照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第十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行收费卡制度。应当公开收费依据、项目、时间和标准;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支付,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从事限制性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办私立学校、幼儿园、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扣押财产、吊销营业许可证和执照、罚款和没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
(一)侵占、平调资产;
(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
(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随意限水、限电或停水、停电;
(五)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的罚款,个人在3000元以上,单位在10000元以上,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
一、畜牧业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竹溪畜牧兽医工作以“创机制、强基础、提质量、增效益”为抓手,强化争先进位意识,突出工作重点,攻克发展难点,各项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畜牧兽医事业得到长足健康发展。一是畜牧经济稳步增长:2012年,全县畜牧业总产值达到8.96亿元,比2010年的5.57亿元增长61%,占大农业产值的比重由2010年的26.9%提高到27.6%;农业人口人均畜牧业产值由2010年的1867元增长到2976元。2012年,猪、牛、羊、禽出栏量分别为27.4万头、2.04万头、5.57万只、105.5万只,肉类总产量2.56万吨,禽蛋产量达到3300吨,与2010年相比,增幅均在两位数以上。畜牧生产快速发展,有效的保证了市场供给,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二是规模养殖迅猛发展:通过政策措施引导,全程服务指导,典型示范带动,全县推广应用了生猪“150”、“300”、肉羊“1235”、肉牛“168”、禽蛋“156”、“生物发酵床”等科学养殖模式,社会各界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性高涨。截止目前,全县规模养殖场达到1052个,其中:生猪352个(省级标准化万头猪场2个),肉牛205个(国家级肉牛标准化养殖场1个),肉羊329个(1000只以上龙头企业1个),家禽166个(万只蛋鸡场3个)。全县标准化规模养殖“四级联创”示范场达到142个,其中:国家级创建1个,省级创建11个,市级创建33个,县级创建97个。被省农业厅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先进单位”。三是产业化格局基本形成:培植了兴科牧业、益盛园牧业、星成牧业、绿之恋、庆丰、绿源、诚信、高山食品等一批龙头企业,全县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3家;扶持建设畜产品加工企业3家,培育省级畜产品知名品牌1个,省级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认定、认证6个。组建专业合作社31个,带动1000余户养殖户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截至到2013年底,全县生猪出栏31万头,肉牛存栏4.5万头,肉羊存栏6.2万只,家禽出栏121万羽。其中:规模化养殖场生猪出栏232114头,肉牛存栏17283头,肉羊存栏35280只,蛋鸡存笼39.79万只,肉鸡存笼104.55万只。平均比2012年同期增长9.6%,其中规模养殖占全县总量的63%以上,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主流。
二、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情况
(一)粪污总量
通过对规模化养殖场和一些散养户分别进行调查,对规模集约化养殖场重点调查养殖规模,粪污排放情况等,对散养户重点调查饲养的周期、饲料、单头日排放量,粪污运行情况等,依据2013年底XX县现行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存栏(笼)量为基础,在估算各种畜禽平均饲养周期时,存栏头数的饲养期为365(d)天,出栏头数和饲养期参考过内外资料确定不同种类的存栏饲养期。
1、畜禽饲养期的确定。

猪:平均饲养期一般为199d,因此猪的饲养数量就是当年的出栏数。
牛、羊:生长期一般较长,按365d计算,当年出栏的较少,故这部分的数量按照当年的存栏数。
家禽:饲养周期蛋鸡为210d,肉鸡为45天。
2、单头(只)畜禽日排粪污量
单头畜禽日排粪污量与季节、种类、生长期、饲料、天气等因素有关,根据国内外资料,调查我县各类畜禽养殖场和散养户,确定畜禽日排粪尿量如表1。
3、畜禽粪污中有机质、氮、磷、钾的含量
5、粪污总量的计算
按照调查取得的数据,XX县畜禽生产年粪污量为437022t,其中猪198620t,占总量的44%,牛189249t,占总量的41%,羊为33481t,占总量的7%,家禽36374t,占总量的8%。
6、有机质和氮、磷、钾的产生量和污染
据计算,XX县畜禽养殖年产生的粪污中有机质含量为51749t,氮2747t,磷1274t,钾2724t。畜禽粪污排放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在水体中,会使水体变黑发臭,大量富含氮、磷的粪污进入水体后,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藻类过量生长,水生植物大量繁殖和死亡后的大量分解,降低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从而形成缺氧条件,严重影响鱼类的生存,破坏水质和生态。
(二)粪污处理情况
XX县畜禽养殖业的蓬勃发展,得益于近几年国家对规模化养殖场、能繁母猪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但是畜禽粪污排放大部分还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粗放型处理。另外,XX县积极向上争取生态能源建设项目,全县有两家万头生猪养殖场建了大型沼气工程,30个规模化养殖场建了小型沼气工程,对粪污集中处理,开展废物利用,目前年处理粪污能力达19.3万吨。仅目前的全县畜禽养殖场的发展规模,还有24.4万吨粪污亟待无害化处理。
三、沼气工程处理粪污典型案例
农村沼气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通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摸索起步、试点推广、项目引路、配套成型”四个阶段。竹溪能源建设坚持“项目到村、扶持到户”,已在全县15个乡镇的100多个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低山平坝村实施了沼气能源建设。截止到目前,已建成户用沼气池3.4万多口,大型沼气工程2处,小型沼气工程20多处,年处理11万吨畜禽粪污,15万人从中受益,沼气入户率达到30%。通过“一建三改(建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及“一建多改”(建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改水、改路等),推广“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已基本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以“养殖——沼气——种植”为主的生态发展模式。沼气建设的能源、生态、环保效益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的综合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缓解农村能源紧张的突破口;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
(一)益盛园牧业有限公司的“沼肥订单”农业,促进产业链条对接。2013年6月,益盛园牧业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已经投入运行。该工程利用猪场粪污年可产沼气18.25万m3,用于周边两个村方圆两公里以内的200户农户炊事用能,产沼渣1643吨,沼液2.92万吨。工程产出的大量的沼肥除了满足益盛园牧业有限公司现有的300亩茶园和200亩蔬菜用肥外,还与距离较近的蒋家堰敖家坝片区3000亩药材、中梁茶场1000亩茶园签订沼肥供应合同,定期施肥,每年按照施用面积收取一定的报酬,实行有偿服务。另外,县生态能源局还为该公司引进购置了沼渣、沼液固液分离处理机,将沼渣制粒装袋、沼液滤清装瓶,将沼肥施用常态化、商品化、市场化,充分发挥沼气工程建成后的“造血功能”,将猪场粪污“吃干榨净”。
(二)结合自身优势,大力发展“羊(猪)—沼—园”生态循环经济。绿之恋现代多功能农业科技示范园坐落在中峰镇庙耳沟村,示范园占地1080亩,栽植绿化苗木200多万株,建成单个面积180平方米的温室大棚50个。建成绿之恋无公害肉羊场一座,占地面积7000多平米。可实现在圈养殖2000头肉羊。拥有300模式养猪场1栋(年出栏生猪400多头)、为减少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公司实行种养立体生态循环利用模式,现建成1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一个,15立方米储气柜1座,另配套建设60立方米羊粪堆沤处理池、40立方米粪尿污水调节池,50立方米储肥池各一个,形成日处理粪便污水5吨的能力,年产沼气1万立方米,产沼渣117吨,产沼液1680吨,工艺流程是将猪、羊粪便、污水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产生出来的沼气用于场部工人、周边农户炊事用能和猪羊舍冬季增温,沼气池产生的沼液、沼渣根据示范园不同种植品种和地块的需肥特点,添加其它微量元素,实行有机配方施肥,为山庄的花卉、园林、粮田、蔬菜大棚施肥,因地制宜的形成羊—沼—园(花卉、粮田、蔬菜)生态循环模式。工程总体目标达到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源化生产、生态化建设。
四、措施建议
XX县位于鄂、渝、陕三省交界的秦巴山区,西接陕西省平利、镇坪、旬阳三县,南交XX市XX县,东邻本省XX县,是湖北面向大西北、出入大西南的重要通道,是汉江最大支流堵河的源头、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之一。地理位置特殊,为切实推进“清水行动”,加大畜禽粪污排放治理工作尤为迫切。
目前用于处理养殖场粪污的厌氧工艺很多,其中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种:厌氧滤器(af)、上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复合厌氧反应器(uasb+af)、两段厌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应器(usr)等。近年来,厌氧消化即沼气发酵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养殖场废物处理中,实践证明,沼气工程是解决畜禽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问题的最有效的技术方案。畜禽粪便和养殖场产生的废水是有价值的资源,经过厌氧消化处理既可以实现无害化,同时还可以回收沼气和有机肥料,因此建设沼气工程将是中小型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选择。
因此,建议养殖户大力实施沼气工程。一是建议中央、省级财政扩大养殖小区小型沼气工程项目规模,加大项目资金投入额度,带动和引导养殖业主实施沼气工程。二是建立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业主自筹资金建设沼气工程。三是推广普及沼气项目工程用气补贴。开展沼气“三沼”综合利用,促进畜禽粪污厌氧发酵还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印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印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县境内印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印江河干流是指木黄镇木黄村两过江至中兴街道大田村两河口河段。印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木黄镇桅杆村至乌溪村的磨盘溪河、新光村至木黄村的乌溪河、金厂村至木黄村的金厂河、芙蓉村至木黄村的芙蓉河、革底村至阳坝村的红岩沟河,紫薇镇团龙村至合水镇高寨村的长滩河,朗溪镇坪阳村至朗溪村的巴山溪,峨岭街道黔溪村至普同村的九道河,龙津街道丰良村至甲山村的桶溪河、甲山村的小溪沟,中兴街道中坝村的大溪沟、天池村至小河村的小河。
印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金厂河、芙蓉河、乌溪河、长滩河、桶溪河的河道外侧各500米和其他主要支流的河道外侧各200米的区域确定为河岸保护区。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落实县、乡、村三级河长河道管理与保护责任,将印江河流域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印江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负责其辖区内河段的日常管理、保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提高村民、居民保护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印江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印江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对河道及其岸线实施统一管理和保护,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稳定和行洪畅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印江河流域水质进行监测,实施水质预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防止水体污染。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水生动物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工业和商务、教育、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印江河流域保护情况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印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印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列资金用于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印江河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破坏、污染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印江河流域做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和强度进行监督管控。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印江河流域森林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在印江河流域从事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