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怎么开旅游公司,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要什么材料

核心提示深圳旅行社许可证全称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我国行政许可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事有关旅游活动的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旅行社许可证申请,国内、入境和出境旅行社在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材料上或多或少存在差异。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材料:1.申请书:

深圳旅行社许可证全称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我国行政许可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事有关旅游活动的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旅行社许可证申请,国内、入境和出境旅行社在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材料上或多或少存在差异。

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书:到相关部门窗口申领申请表,按照提示进行填写内容;

2.验资报告:由审计验资部门出具,国内社、入境社以及出境社在验资报告上有不同的呈现;

3.场地使用证明:旅行社开展活动须有对应固定的办公场地,场地使用证明是审核部门确认其地址的真实性的依据;

3.场地使用证明:旅行社开展活动须有对应固定的办公场地,场地使用证明是审核部门确认其地址的真实性的依据;

4.人员资质:从业人员需要出示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用以确保活动的常规进行。以上材料准备齐全的,可以进入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步骤:

提出申请:应当向属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递交材料:递交以上所提及的书面材料到窗口;

审核阶段:以受理之日为准,20个工作日为周期,审批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通过的决定;

资质颁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持有资质后,可以着手筹备展业事宜。如果单位有设立分社需要的,需要在分社设立的当地去办理登记,在设立的地区上没有限制,但是分社的经营范围是限定在经营范围内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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