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校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1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公安部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临时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件。
临时身份证办理材料有哪些
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申办居民身份证回执或报失登记表(即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先办理报失手续),交公安机关审核,并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办理条件
一、本市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手续,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二、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办理二代证,且一代证期满失效或遗失急需用证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均可到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领临时身份证应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在办理手续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由本人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身份证回执到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
备注
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办理乘坐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公民申语领取埃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校照规定及时子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子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去哪里办理临时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怎么办,去哪办
一、临时身份证办理地点:
临时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二、临时身份证办理手续: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消桐(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最多1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拿信坦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年满16周岁的也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制定并发布的《坦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临时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
办临时身份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临时身份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镇派出所,但偶尔也有镇派出所不具备条件,需要在县(区)一级公安局办理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临时身份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