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公司诉蔓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国内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2017年4月12日,北京登峰国际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授权函》,授权优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影视作品《战狼2》的独占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立使用权利、

案情简介

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国内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

2017年4月12日,北京登峰国际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授权函》,授权优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影视作品《战狼2》的独占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立使用权利、转授权许可权利、独立维权权利。

2017年11月3日在“优酷网”网站 及优酷APP等网络平台上映该影片。

2018年6月,优酷公司发现蔓蓝公司在其经营的“蔓蔓看” APP上,提供《战狼2》等影视作品的在线有偿播放。付费方式分别为:单片付费1元、PLUS蔓会员月度卡19元、 PLUS蔓会员季度卡49元、PLUS蔓会员年度卡179元。优酷公司未曾许可蔓蓝公司播放《战狼2》。

蔓蓝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网的VIP会员播放服务。

优酷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蔓蓝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获取版权收益的商业利益,并要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蔓蓝公司未侵犯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蔓蓝公司通过购买优酷公司VIP会员向公众提供优酷公司享有权利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蔓蓝公司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蔓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蔓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用户普通使用模式及本案中用户使用模式对比:

本案原被告主张及争议焦点: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就蔓蓝公司是否侵害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蔓蓝公司通过购买优酷公司VIP会员向公众提供优酷公司享有的权利视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认定。

一、蔓蓝公司未侵犯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涉案影片的播放系登录原告网站VIP会员账号,访问优酷网站涉案影片的链接地址获取的正版影片资源,因此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优酷公司,而并非蔓蓝公司,蔓蓝公司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不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优酷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蔓蓝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二、蔓蓝公司通过购买优酷公司VIP会员向公众提供优酷公司享有权利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

1、竞争的本质是对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的争夺。对于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而言,竞争资源不仅是指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获取的优质商业资源,也包含了平台通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用户和流量。本案中,优酷公司和蔓蓝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存在竞争关系。

2、被告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蔓蓝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市场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的情况下,却利用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其价格高昂的正版片源,并且违反其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会员个人使用的限制,用于经营牟利,以会员服务协议之名行攫取优酷公司正版片源之实,其实质是未经优酷公司同意就以完全不对等的对价获取优酷公司的竞争资源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蔓蓝公司违反优酷公司VIP会员服务协议并将其账号用于经营牟利,侵害优酷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优酷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蔓蓝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于法有据。

案件分析

本案中最关键的一个争议焦点主要是蔓蓝公司通过购买优酷公司VIP会员向公众提供优酷公司享有权利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蔓蓝公司与优酷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二审的判决书中明确提出,对于这个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只局限于“同业”,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用户注意力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资源,也是众多网络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用户流量等资源也实现了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对用户流量等重要经营资源的争夺也从同行业经营者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因此,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其次,蔓蓝公司向公众提供优酷公司享有的权利视屏不是其直接提供,而是通过购买优酷公司VIP会员向公众提供,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蔓蓝公司本身系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故其自身对互联网行业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等均应非常明确,其利用购买优酷公司VIP提供给客户观看优酷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明显是恶意的竞争。

综上,蔓蓝公司通过购买优酷公司VIP会员向公众提供优酷公司享有权利视频的行为虽未侵犯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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