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国不具备互联网生长必备的“土壤”

核心提示美国学者、连线杂志主编凯文·凯利认为互联网可以自我成长、自我进化、自我修复。但开办中国第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企业家张树新则表示,不同于美国互联网,中国互联网20年的发展是畸形的——在社会很多事物还没有发展成熟的时候,中国就有了互联网。在中国发展

美国学者、连线杂志主编凯文·凯利认为互联网可以自我成长、自我进化、自我修复。但开办中国第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企业家张树新则表示,不同于美国互联网,中国互联网20年的发展是畸形的——在社会很多事物还没有发展成熟的时候,中国就有了互联网。在中国发展互联网之时,社会上既存在着15世纪的东西,又发展着21世纪的东西。[1]

科技商业预言家 凯文·凯利中国第一位互联网企业家 张树新

中国互联网第一人张树新:1994年,张树新到国外采访,第一次知道了互联网。1995年,国内开通一条64K的互联网专线,张树新立即决定,开办中国第一家互联网公司,取名瀛海威。登录瀛海威公司的上网客户端“瀛海威时空”,就能进入这个世界,人们可以在这里使用“论坛”、“邮局”、“咖啡屋”、“游戏城”等多种服务。1997年,瀛海威还做了一个名叫“新闻夜总汇”的项目,汇集当天各大报纸的新闻,其形式类似在1998年后才兴起的利方在线以及搜狐、网易等新闻门户网站。她甚至还希望瀛海威发展电子购物,并有预见性地发行了中国最早的虚拟货币“信用点”,那时阿里巴巴尚未诞生。直到1998年,张朝阳创立搜狐,丁磊创办网易,和瀛海威一样做全能网站的四通利方,也创办了新浪网,他们都只做单一业务。来不及转型的瀛海威,倒在了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前夜。而她的后继者们,则踩在她的肩膀上创造了现在的互联网世界。

1996年瀛海威时空在中关村的广告牌

中国不具备互联网正常生长必备的“土壤”

与美国互联网自然发展不同的是,中国的互联网是“天上掉下来的”,不似美国是通过原始创新“地上长出”互联网,因此就存在“适应”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不适应”的问题:中国不具备互联网正常生长必备的“土壤”。

上世纪60至90年代,互联网的发明国——美国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软硬件设备、科研人员,加之鼓励创新的科研环境、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成熟的科技与风险投资市场……美国天然就有互联网正常生长的土壤。然而到了中国基本情况则略显不同,当时的中国科研创新方面的投入、软硬件基础实力、人才数量尚且不足,市场自由度、风险投资不够成熟,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从研发投入看,长期以来,中国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远低于美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早在二十几年前,美国研发支出占GDP比重就已是中国的4倍多。虽然中国在研发上的投入持续增加,但到目前其占GDP比重仍不及世界平均水平。

研发费用占GDP比重 互联网在发达国家没有带来在我国这么多的麻烦

互联网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没有带来像我国这么多的麻烦,而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中国互联网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IT时代,盗版在中国格外猖獗:你可能很容易在网上搜到某某软件的破解版、未经音乐人/音乐公司的授权的免费音乐、盗版的电影电视剧资源、未经授权的图片,甚至你看的帖子都可能是某个博主粘贴其他博主的……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中,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费用的支付和接受自1998年才开始。根据统计数据,中国知识产权费用的支付费用远远低于美国、日本和英国,中国知识产权费用的接收金额总额也远远低于美国、日本和英国。

知识产权支付费知识产权接收费

此外,早年间,中国市场没有与世界接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国市场成为了世界盗版和侵权的法外之地。

1) 较早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国家,有明确的互联网版权立法

进入信息社会之后,知识产权面临诸多来自新技术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感觉到仅做“指导工作”已然不足,建立新的国际标准势在必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版权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在这两条公约的推动下,世界掀起了版权立法和修法浪潮。[4]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版权纠纷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版权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思考。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法《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5]为版权人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1995年7月,欧洲共同体发布了《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和邻接权绿皮书》,主张对作品数字传输的管理将参照传输起源国的法律规定。欧盟于2001年5月颁布了《信息社会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协调的指令》,其中第3条即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

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左右曾三次修订版权法,将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均列为版权作品。1997年及1999年,日本国会再次修订其著作权法,确立了公开传输权。2014年,日本参议院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将出版社对所发行作品出版权的维权范围由纸质书籍扩大到数字出版物。到2018年2月,日本再次修订其著作权法,自2019年起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

2) 中国的著作权及互联网版权立法问题

在互联网进入中国之前,我国的版权侵权问题就十分严重。1979年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文学家罗大冈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科学界剽窃盛行,有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个问题,应当有法律的规定”。1987年,几个部委讨论认为,制定版权法之后,中国就必须遵照版权法向外国支付大量外汇——这是国家财政承受不了的。通过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大家终于认识到,中国的版权立法非常有必要,而且要加快步伐立法。

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长期没有专门法律的状况。[6]1997年《刑法》纳入了著作权犯罪的内容。此后,国务院又相继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2006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接受欧洲媒体采访时所说,中国近些年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并且把它当做一个战略问题来对待,这与中国的发展水平有关。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中国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时间。

[1] 《张树新:瀛海威当年失败,是因为“它太早了” 》,博客天下,2014年4月21日,https://www.tmtpost.com/106164.html

[2] R&D研究人员是指参与新知识、新产品、新流程、新方法或新系统的概念成形或创造,以及相关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包括参与R&D的博士研究生。

[3] 张俊芳:《中美两国风险投资行业比较分析及启示》,《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18年第1期,第104-112页。

[4] 《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李祖明,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3年6月, 175, 2002.

[5]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Public Law 105-304,Oct,29,1998.

[6] 古芳.版权保护将根植人心——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J].今日中国论坛,20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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