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零壹财经

近日,辽宁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发布《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九条。零壹财经注意到,与深圳、北京等地区不同,大连市对于网贷机构备案后管理,未设置禁止性事项清单,但要求平台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金融局报告:具体包括: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附: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大金局发〔2018〕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贷机构基本统计信息,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我市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 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县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贷机构档案建立及管理。 各区县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配合市金融局做好网贷机构日常监管和沟通协调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大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在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市金融局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鼓励辖内网贷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聘请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者,加强员工培训,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图; 合规经营承诺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开展的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评情况; 已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参照《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依法依规配合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同意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第九条 市金融局在收到新设立网贷机构提交的完备文件资料后,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书面审核、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