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核心提示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研究摘要: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如同暴风一般迅猛,互联网逐渐成为一股影响社会各个领域的重要活跃力量。传统保险行业也开始将目光投向互联网行业,不断地展开保险业在互联网行业的布局,互联网逐渐成为保险行业又一个重要战场。 互联网

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如同暴风一般迅猛,互联网逐渐成为一股影响社会各个领域的重要活跃力量。传统保险行业也开始将目光投向互联网行业,不断地展开保险业在互联网行业的布局,互联网逐渐成为保险行业又一个重要战场。 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行业带来的巨大转变使人们开始关注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但是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互联网保险的许多不足之处。互联网保险有着传统保险业所不具备的一些优点,而且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能够适用于当代社会消费者消费习惯的特点,所以怎样利用互联网的发展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进步是一个重要话题。互联网保险曾经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在2015年之后,互联网保险保费的收入增长速度开始大幅度的下降。面对这样的现状,因此将探究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对策

引言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在最近几年并不顺利,从银保监局的数据中可以看到,在2018年接到关于保险消费的投诉相比去年下降了5%,但其中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投诉相比去年竟然提升了121%。这样的数据表现出当前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适应互联网带来的全新的销售方式。传统保险的销售方式里部分没有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过程中依然存在,并且互联网保险由于销售方式的改变还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因素的叠加使得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投诉不断增加。互联网保险又被称作网络保险以及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主要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销售,提供保险的信息和咨询、方案,以及投保、缴费承保、变更、理赔、给付等整体保险过程和流程的一项行为。本文从互联网保险入手,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创新模式和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生产动力。互联网和保险行业相互结合,能够有效的提高保险的影响力,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创新更多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

一、互联网保险基本理论概述

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开始向相关保险机构、互联网机构及部分银行机构征求意见,使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进一步明晰。依据《办法》,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一般认为涉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分为在线销售、在线营销和信息服务三个部分。因此,互联网保险包含四层含义,即保险产品在线销售、保险业务在线经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保险经营管理、设计出适合互联网渠道的产品销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保险作为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也可以开发管理互联网经济风险的保险产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业

  21世纪的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与保险的结合体,与传统的保险之间存在许多的差异。一方面这些不同的方面反映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独特性,另一方面也促进着互联网保险的井喷式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重新调整时间和空间的契机,为了突破资金和人力资源的限制而开辟出与更多的客户接触的新途径。传统保险业是以直销为主的营销模式,这种销售的模式是依靠业务员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需要保险公司聘用大量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优良的业务员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互联网是具有虚拟性的,保险在与互联网结合后也具备了互联网的虚拟性。具备虚拟性的好处是,不用通过业务员或者柜台交易,而是通过数据化的文本信息相互交流沟通,而最终的保单也通过数据形式签订。互联网的运用极大程度地减少了传统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多余环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点对点的连接打开其服务的空间,同时提高了投保、承保、支付等环节的效率。在保险公司一方来看,互联网保险拥有的时效性是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化,充分的使用人力资源;从客户一方来说,保险时效性是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的必备要件。有关互联网保险的研究表明,互联网的运用可以为客户节省56%~69%的成本。互联网的场景化和数据化方便了保险公司收集、分析客户的行为偏好,运用现下流行的云计算等技术来分析客户数据反馈,从而有针对性地为不同需求的客户群体设计最优的险种,以实现险种的多样化,满足各社会层次的需求,提高保险产品所具备的竞争力。互联网保险对于传统保险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一个明显特征为小额、高频性,即保费低廉、购买次数频繁。互联网保险展现出与传统保险不一样的功能定位,为小额高频的交易提供对应的保险,不断丰富保险品种。

互联网保险的特征

1.时效性

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业务相比,具有7*24小时运行的特点,投保人能够随时随地在有网络的情况下办理业务,如投保、核保、理赔、保单信息查询与修改等操作,解除了受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限制。同时客户可以通过网页上的自动报价功能对比各公司产品价格,选择适合自身且价格最优的产品进行购买,这种优胜劣汰的模式可促使保险公司强化客户体验度,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

2.流程标准化和透明化

传统保险实行保险代理人面对面的推销模式,而互联网保险将产品信息置于互联网平台,投保人需要自己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决定其保障范围是否适合,并自主在网站上完成投保和支付流程。和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退保率降低,后续纠纷少。

3.成本低

目前保险公司的主要渠道是通过直销、电销、保险中介渠道等开展保险业务,这种经营模式下保费收入的20%以上将用于渠道费用支出,但互联网保险可以将渠道费用下降至少一半。因为互联网保险的交易及服务均通过网络进行,抛弃了人海战术,充分利用客户的主观能动性,跳过传统模式中业务员或代理人的中间环节,大大节省了佣金和手续费等成本支出,保费上相比传统业务占有价格优势。

4.电子化

互联网保险的全流程都在互联网线上进行,支付方式电子化、承保过程电子化、保单形式电子化。在传统渠道下,投保时业务员需要亲自上门辅助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再将投保书和保费交回公司,由核保人员审核无误同意承保后打印好纸质保单,最后再由业务员亲自交到投保人手上,或者投保人亲自去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现场投保并缴纳保费。不论哪种方式,都将大量的时间浪费于来回奔波的路上,还可能因为疏忽造成投保书、保单遗失。但互联网保险避免了以上传统承保过程中的诸多弊端,能够及时且精确地交互双向数据信息,投保人只需几分钟就可完成所有流程,成功投保。

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互联网保险在推动保险业务发展、引导商业模式变革、重塑金融市场格局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首先,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将是未来一个时期金融产业发展的主旋律。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居全球第一,互联网保险将给保险行业的经营理念带来重大变革,互聯网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等基本信息,提供定制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保险业务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客户源。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催生的新型保险保障需求,如淘宝退货险、银行卡盗刷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险等。随着互联网对日常经济社会活动的渗透,保险业务在虚拟经济领域将逐步形成新的增长点。其次,互联网保险催生保险商业模式新变革。从渠道方面来看,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的渠道经营模式仍然呈现以第三方平台合作为主、公司自营平台为辅的发展格局。2019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619.8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63.3%,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总规模保费的 87.2%;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37.9亿元,同比增长18.2%,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总规模保费的12.8%。从最初的销售渠道创新,到近两年基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创新,互联网保险逐渐由渠道进化为业态,将保险经营的本质与互联网的特性深度融合,推动了保险产品创新,满足了客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险销售也更加精准高效,互联网保险能够利用大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更加精准的判断,对客户进行需求挖掘和风险评估,从而达到加强市场细分、实现精准营销、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从而促使保险行业积极尝试新技术、开拓新渠道,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转型。最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向金融业不断渗透,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行业与互联网等其他行业将相互寻找创新点,开发贴近互联网生态和互联网客户需求的产品,沿着服务产品化、产品标准化、电商综合化的路径,努力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不断强化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产品结构日益多元,销售渠道快速变革,对整个保险行业业务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互联网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显示,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规模保费恢复正增长,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857.7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55.7%;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0%。截至2019年末,共有70余家财产险公司和62家人身险公司提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2014至2015年,互联网保险迅速兴起并获得飞速发展;2016年,车险费改深入,互联网财产险进入低迷时期,连续两年负增长;2017年,人身险监管从严,互联网人身险调整; 2019年,互联网保险恢复增长。但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仅为6.3%,与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差距还很大。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作为传统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在2020年疫情期间,公众不仅大大提升了风险意识,同时无接触云端消费行为加速了互联网保险的更新升级。作为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众安保险,2020年前两月在各行业惨淡的境况下竟然实现了55%的同比增速。由此可见,互联网保险已经逐渐获得大众认可,但其发展中也蕴含着不可小觑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科技迅速发展的21世纪,促进了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相对应的是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朝着多样化的进程发展。在我国有着很多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仍然保持着传统保险产品的一些特征,当然并不是所有设计的保险产品都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互联网保险仍然存在着普遍化、专业性不强和较低端化等一些小的问题,如今的互联网保险要做的是针对目前的投保人定向设计出具有投保人个性化特征的保险产品,并且对现存保险方案进行提升和加强,从而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1.保险销售行为不规范

  某些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更大的市场占有量,经常会推出所谓的“明星”产品,对于这些产品的宣传往往存在着夸大实际效用、宣傳页面缺少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或保险条款没有完全显示、对健康告知的要求过于简单、对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描述过于模糊等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只有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审核,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才可以从事保险业务活动。但在市面上存在着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并未获得上述资质,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业务环节。有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售卖非保险金融产品,承诺较高利息来吸引消费者出资购买。这些金融产品通常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可能会让消费者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与购物平台合作,在消费者支付界面以默认选中的方式销售其产品。消费者对此完全不知情,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互联网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交易流程更加的方便简洁,与此同时数据共享的某些特征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部分高科技犯罪分子使用网络漏洞造成了信息诈骗危机,他们使用互联网保险的方式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产生上述保险业乱象的原因是政府机关的法律条款和监管政策目前尚未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市场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的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就很可能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进而使互联网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2.互联网保险投保流程不完善

  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里完成,因为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流程可以全部在线上进行,但过于便捷的购买流程会使得消费者和保险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换。对于消费者而言,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出现偏差、保险条款没有仔细阅读、忽略了部分保险免责条款等曲解保险产品的行为,都会存在未知的风险,使之后的理赔活动难以顺利进行。同样,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在完善中,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的情况也缺乏了解,难以判断客户的信用情况,这不仅会给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销售过程带来更大的风险,也会增加客户的购买成本。传统保险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互联网保险上依然存在着,并且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信誉可能会对网络上针对其产品的负面评价进行屏蔽并且刻意的刷好评,这种信息干扰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错误判断。而投保人在投保互联网保险时可能会对自身的真实情况进行部分隐瞒,以求在投保时获得保费上的优惠。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地调整公司产业及人员的结构,与此同时也在转变发展方向,互联网保险的宣传中缺乏一些真实性及收益性和风险性,以及投保提示缺乏明确性和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理性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企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所在。由于受制于传统保险业的业务量永远是第一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致使当下保险公司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投放更多的人力物力,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管理疏忽及相关互联网维护技术开发止步不前等问题日益繁复,互联网保险的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不可小觑。

3.互联网保险的安全性问题

  互联网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尽管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保护网络数据安全,但由于其数据可以共享的特性,还是经常会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某些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投保人的保险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投保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诈骗。当前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还是比较传统的,在运营方面,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存在缺少专业性人才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业既需要具备网络技术专业知识很熟练的人才,也需要对保险的专业知识很了解的复合型人才。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在运营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目前高新的计算机科技及网络技术,在运营的过程中互联网开放的特性使客户群体信息安全存在隐患。此类问题的存在如果不能及时的制定对策并予以解决,可能会使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阻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对如今新兴的大数据技术没有能够及时的掌握和使用,这也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减缓的原因之一。

4.法律法规不健全

  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的新发展并且逐渐走向正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保险法》难以很好的运用到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尽管相关部门一直不断的出台法律法规,但还是难以对当前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进行有效的制度管制。准入标准的过低使得当前市面上互联网保险行业呈现鱼龙混杂的局面,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技术不做要求更是扩大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风险。互联网保险产品除了传统的寿险和财产险之外,还出现了如“挂科险”“恋爱险”之类的新型险种,这些险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难以明确其安全性,在2017年出台了一个相关《通知》,但其要求并不明确,难以作为一个可靠的法律支撑。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在当前依旧缺乏足够的保护,虽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投诉一直在增加。保险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操作风险等问题都是需要具有网络安全技术的人来进行维护的。由于很多的保险公司缺少这样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网络技术性风险。同时多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支付与后续服务工作分离,致使投保人的投保及支付过程是通过线上完成,但是接下来的售后服务仍然需要线下服务人员来继续,这就导致保险理赔过程中材料多和赔付周期长等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频发,客户流失频频发生。

三、应对互联网保险发展问题的相关建议

  当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有着导向性强、管理难等特征,这样一来互联网保险公司就需要对保险人员加强职业素质的锻炼。为了实現业务人员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和职业素养的目的,要设立完整的业务员培训理念,要禁止员工在宣传销售过程中使用虚假、夸张事实的宣传销售,要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分工,在工作细致分配后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导致的欺诈及失误的发生会明显降低。此时要增加公司的在线客服,通过轮班的工作制度,以客服人员充沛的精神面貌来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售后服务,直接提升保险公司在运营中的品质。互联网保险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运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除了培养业务员的保险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引进具有网络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自我培养和引进复合型人才,从而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注重复合人才培养

  近些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显著提高,人们逐渐对保险改变了认知,不再对保险谈之色变,但民众对保险的理解仍然不到位,保险公司应该肩负起全民普及保险知识和意识的责任,在其互联网站上除客观、全面展示保险条款、险种内容之外,还应该设置专栏介绍有关保险的基本常识、常见错误认识更正以及投保人的责任义务等内容。这样做不仅能让客户切身感受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便利,而且能够避免销售误导或夸大其词,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公司需要更高深的网络信息技术支持,所以互联网保险行业今后需要的人才一定是擅长互联网技术和保险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对于当前的互联网保险从业者也是需要向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培养。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客户体验。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存在着开放性和共享性,所以导致很多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实现全面的监督与管理,对整体的互联网行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不利于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模式造成影响。因此,为了实现互联网市场的稳定发展,应该加强对整体市场行业的监督与管理,避免风险的出现,制定好相应的市场运行制度,规范行业的发展。

注重移动互联网的营销

  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及虚拟性,决定了传统保险的从业人员在面对互联网保险时能力尚有欠缺。保险公司需要掌握互联网技术和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让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员工学习先进的网络技术,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移动网络的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人们将越来越多的时间用在智能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上,这也成为人们获得各类新闻和资讯的重要来源。互联网保险公司也应当将移动互联网作为营销的重点,移动互联网与保险的搭配可以实现保险企业对保险市场的深度调研,了解用户的信息,分析用户的需求,为用户选择最适合他的产品。保险公司收集的数据可以为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提供数据参考,不断开发出更加符合人们需求的产品,有利于增加保险在人们心中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手机客户端,但其完成情况比较粗糙,用户使用体验差。移动客户端是保险公司和用户交流的重要媒介,保险公司通过移动客户端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通过移动客户端反馈自己的使用体验及建议,因此完善移动客户端对保险公司是极为重要的事情。

优化保险产品线上投保流程

  保险,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险标的风险。但现在的创新产品如雾霾险等都违背了上述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时,需回归保险本质,强调保险保障功能、保险利益、科学性,以及合法合规并维护客户利益。第一,互联网保险的产品介绍界面应当不遗漏对用户来说关键的信息,如:本产品的保障内容、不符合健康告知投保的后果、投保年龄、职业类别限制、出险后如何理赔以及理赔的相关问题。第二,应当使用方便用户理解的方式展示有关信息,保险的保险条款复杂,信息量较大,用户独立完成购买保险产品的流程可能会存在困难。当投保、缴费、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具有通俗易懂的特性后,将会为用户提供更加简便的投保体验。第三,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实现精准定位客户并推送个性化保险产品的服务。通过用户的年龄、性别、职业、购买记录等信息形成人物画像,并结合时事新闻,为用户定制相符的保险产品,精准推送用户。在整体到互联网保险行业内,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提高自身的觉悟,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来开展各项活动,自身企业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规划,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及时的改进,遵守行业规范,推动整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互联网是技术复杂的系统,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过硬的驾驭大数据的能力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开发互联网保险各流程的专业系统,真正做到为客户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引入欺诈检测环节,利用大数据技术自动识别出理赔中可能的欺诈,再将可疑的理赔请求交付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工审阅,从而减少理赔诈骗的发生。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受到网络攻击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第一,数据需要被定期备份,当遭遇到网络攻击或因员工操作失误而使数据库被破坏时,可以利用备份数据及时、完整的恢复原先的数据库,防止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产生影响。第二,建立容灾中心,在遇到大范围,毁灭性的灾害如洪水、地震等,数据将会被彻底的损坏,仅有数据备份是不可能恢复的。数据容灾中心的存在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避免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第三,与公安部门合作,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从网络上获得非法收益的人员,要加大惩处力度。相应的部门和政府可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人员和企业进行相应到安全教育宣传和风险控制培训,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避。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对在职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对于每项工作都落实到个人,保证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保险工作效率和质量。企业在内部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内部管控制度,对于干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现约束,做好企业KPI风险管理考核指标,对其内部的全部人员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与总结,必要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风险检查部门。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为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立法层级不高,在实际保险业务中,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效果,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严格确保不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机构无法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对新产品的出现制定完整的发布前严格审核,发布后严密监视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层面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府和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开设专门的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互联网监督检查部门和机构,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准入退出和发展机制进行全面的制定,实现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網络保险的监管,能够实现对公司行业发展的创新,提高保险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减少互联网保险风险的发生。目前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严格控制进入市场而放松对退出市场的要求,存在市场准入要求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未出台统一规范市场退出的标准,也没有对无序退出保险市场的惩罚和防范手段。因此,监管部门应重视且开展互联网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实施的制定工作,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解决互联网保险行业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建设信用体系:第一,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积极宣传信用评级对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性,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提升对信用体系的认知,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逐步健全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信用体系的顶层建设,对于诚信行为予以合适的奖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推动信用产品的市场化应用,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流,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结语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保险业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及监管,监管部门需要做到违法必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互联网保险业在法律的监管下健康成长。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全面考虑到我国现下的情况,在建立法律条例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对待网络保险业,在不违反我国基本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情况下实施。政府部门及相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做好完善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的机制,保证互联网保险业的竞争机制是公平公正的,从而做到提前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我国的保险行业有着门槛高和业务杂的特点,而我国互联网则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的优势,通过两者的相互结合,能够为整体的保险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提供更多的生产动力,能够为保险行业提供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对应销售成本的全面监督与管理,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在逐渐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下,互联网保险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运行,互联网保险更快地进入其稳定的发展轨道。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的新模式并且现在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现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被解决,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强技术创新,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提升服务水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提高自身的保险意识。最后,我相信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将会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最稳妥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廖嘉诚. 论互联网保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 北方金融,2022,: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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