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谱。在网络上找律师就像我们在网络上被诈骗一样,因为我们并不能够确认这个律师是否为真正的律师,我们在网上缴了费用,如果网上的律师没有履行他真正的责任,我们也很难去把我们缴纳的费用追回来。
电信诈骗在网络诈骗上算是非常常见的了。基本上我们每个人都会收到一些奇怪的垃圾短信以及一些奇怪的电话,这些都是在告诉我们,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已经泄露了。泄露个人信息的方式很简单,我们注册一个软件在软件上填入我们的实名信息,这就意味着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我们自己所泄露,但是现在是实名网络,我们下载任何一个APP都要求我们实名认证,因此信息泄露也是我们无法避免的。

在生活中我们受到电信诈骗,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报警处理这件事情,但是电信诈骗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诈骗,也就是说当地的警方只能看到我们把钱打入了谁的账户,可以及时冻结这个账户的资金往来,但是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个账户的所属人。况且现在电信诈骗不光是全国性的电信诈骗,还有跨国性的电信诈骗。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我们遭受到电信诈骗,不管是在哪里找律师,都是无济于事的,我们应该找到警方进行报案。但是全国每年电信诈骗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能够追回来的金额寥寥无几。因此现在很多公安局在网络上都宣传,要让大家警惕电信诈骗,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任何人。
可是骗子的花招在不断的更新,我们刚掌握了他们的骗人方法,他们就在短时间内又更换了一套新的骗人方法。但是面对电信诈骗,有一个令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他们是如何可以掌控住我们这么多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有平台去向他们售卖这些信息。我们知道电信诈骗非常可怕,所以我们就不要相信任何短信以及电话的内容。如果你真正的犯了事需要去解决,那么第一时间找上你的不应该是这些虚无的短信虚无的电话,应该是真正的法院传票或者是真正的警方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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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位律师,对网络宣传律师行业有什么看法?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因为目前有些所谓的评级机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进行评定的结果不宜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在业务推广信息中。所以,必须明确荣誉称号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法律依据:《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对此,似乎各地律协宽严不一,但如果只是做律师事务所的一般宣传、推广,不涉嫌虚假广告、夸大其辞,应该都是合法的。
本地很多律师事务所就是通过网络宣传很好地取得了知名度。
有关律师是不是可以做广告,这件事一度颇有争议。有的地方律师协会曾经一度明确规定禁止律师个人做广告,后来全国律师协会又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现在律师做广告已经没什么障碍,只是要做得得体、有效才有价值。
常见的律师广告形式有:
1、电视广告,因费用昂贵,很少发现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见得多的律师参与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电视栏目,以栏目嘉宾或主持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对提高律师的知名度很有帮助。

2、报刊杂志广告,这种广告形式见得比较多,尤其是刚刚从业的律师,往往都通过种方式来招揽业务。这类形式的广告也有软硬广告之分,硬广告是律师或律师直接在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而软广告则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新闻、解答、专栏、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这样的广告成本很小或没有成本压力。
3、户外广告,包括在公共场合的建筑、车站、道路边等悬挂或张贴广告牌、条幅等,也有律师事务所在公交车上做广告。
4、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因价格低廉,深受律师的喜爱,而且现在有很多网络公司专门从事律师的广告业务。
5、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广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把自己办公室或工作室设在司法机关的附近比较显眼的地方,这是一种无形的广告。
广告吸引的往往都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了法律上的困惑和麻烦需要解决,通过广告寻求可以提供咨询或服务的律师,确实现在因为社会环境发生改变,很多人在需要律师的时候却一下子找不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