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效益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组织推广。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推广。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中心、科学研究所和乡(镇)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站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等推广服务活动。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民间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其研究、引进、开发成果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鉴定通过后,可以自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在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加强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专业培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凡未达到中等专业学历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对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应讲求实效,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农业技术人员到有关高等学校进修,外出学习、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提供优良种子、种苗以及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并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的优惠。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良种繁育以及试验、示范的场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并按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表彰奖励为推广农业技术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可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评审、奖励办法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农业技术,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特别奖,纳入科技奖励范畴管理。第十二条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并责成其赔偿损失,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现代农业农技推广最好的方法有哪些?

农业推广的基本方法有大众传播法、集体指导法和个别指导法。

一、大众传播法

大众传播法是农业推广人员将有关农业信息,经过选择、加工和整理,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递给农业推广对象的方法。

二、集体指导法

集体指导法是推广人员同全体农民接触,把农民集中起来传播创新的方法。

三、个别指导法

个别指导法是农业推广人员与个体农民接触,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来传播农业创新的过程,主要包括农户访问法和咨询法。

谷物家畜农业

谷物家畜农业是一种种植旱作谷类与饲养家畜相结合的农业类型。谷物家畜农业基本上也集中在亚洲,它包括中国东部的华北与东北,中南半岛的高原地区,印度的南部高原和西部地区;巴基斯坦、阿富汗以及西亚的两河流域的附近地区。

该农业地区,农作物中小麦占绝对优势:豆类作物中大豆占重要地位;经济作物有棉花、烟草、亚麻、大麻、甜菜。由于气候干旱,降雨不稳定,为了保证产量稳定与增长,灌溉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借助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扶贫攻坚战中的作用助力精准扶贫,从而加快传统产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本文提出开创互联网+现代农业下精准扶贫新模式,从传统农业扶贫模式、开创精准扶贫新模式对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在我个人看来,在这个互联网+的大数据、大时代的背景下,可以通过类似于微视频来传播农技的一些注意事项和问题。

根据农时季节和项目实施的需要,扎实开展小而实的现场会,面对面传授农业实用技术,把农业技术送到了农民手中,有效地指导了农业生产。

鼓励农业互联网企业加入村级信息化建设中来,争取在每个村培养1名有文化、懂信息、能服务的农技信息员,开设村级信息服务站,使农民与市场、技术实现有效对接;

鼓励农业互联网企业参与建立完备的农技员培训体系,帮助农技员成长,使得农技员能依靠自身所掌握的农业技术获得经济效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用科学技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加速农业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坚持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发展,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热爱农业,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长期奋斗的事业心。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间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及其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设置的省、市(地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村办和联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第八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市(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推广中心),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长远规划和工作、经费、物资计划;

(二)制定本系统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四)负责总结推广农业技术工作经验;

(五)搜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参加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评选鉴定;

(七)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受县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全县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

(二)做好科技情报、经济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工作,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和普及;

(三)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栽培技术,培养高产优质增收的典型;

(四)总结并推广本地增产经验;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兴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

(六)完善和发展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第十条 由县派出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执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规定的任务,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领导。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技术推广机构,其业务工作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县农、林、牧行政部门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的主要任务,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村办和联户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是国家指导下的合作性服务组织,其业务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指导。主要任务是进行技术宣传、指导,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是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从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第三章 技术推广队伍第十四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省、市(地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纳入编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在乡和坝上、深山区工作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干部的工资待遇和补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在定编数额之内,经县农业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考核批准,可通过签订合同从农民技术员中聘任技术干部。其条件是: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中等专业技术水平,有农业技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

(三)积极工作,热心为农民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不断选择优秀的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乡(镇)、村农民技术员,经有关农业大专院校考试合格,定向培养,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