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工作是在应用研究成果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转化为生产力所从事的创造性工作。企业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包括:新产品的开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工作是在应用研究成果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转化为生产力所从事的创造性工作。企业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第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使新工艺试验、技术攻关、新技术成果示范推广、新产品试制投产与消化吸收等协调配合起来。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和骨干企业应设立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小型企业也要配备专门的技术开发力量。第五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企业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第六条 企业要制定出技术开发工作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列入国家、省、市(地、州)计划项目。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积极支持。对一些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不同形式的技术开发联合或联营。第八条 企业技术开发工作要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相结合。要支持和鼓励群众大搞技术革新,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开发。银行要根据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安排发放技术开发贷款。需要贴息的技术开发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给与贴息照顾。第十条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开工投产,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具备30%的铺底流动资金。达不到这个比例的,银行原则上不予贷款。但对经济效益确实好的项目,在比例上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 企业要完善经济与技术信息系统。要广泛收集企业同类产品和开发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赶超措施。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给予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个月的专业培训机会。其培训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直接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力量不足的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利用技术市场,组织协作。也可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委公布的限期淘汰产品外,省和市有关部门每年还要分别公布一批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限期企业停止生产。在限期内实行惩罚价格,由此造成的亏损,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在生产中使用淘汰设备的,要限期更新,超过限期仍没有更新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惩罚。第十六条 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企业为技术开发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数额较小的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第十七条 原由国家和省集中的30%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返回各市、地、州集中调剂使用。这部分基金中用于企业技术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50%。第十八条 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开发新投产部分的基本折旧基金,在偿还完技术开发贷款后,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作为续继组织技术开发和偿还贷款的资金。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规定提取不低于税后留利10%新产品试制基金。这部分基金必须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不得用于单纯扩大再生产。第二十条 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技术开发项目,无还款能力的,列入上级拨款计划;有还款能力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贴息贷款,还款期限可放宽到三年。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国家经委、科委的技术开发和科研计划的,或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其他部、委各省计经委、科委计划或由其鉴定确定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的照顾。第二十二条 凡经市以上经委(计经委)、科委及省主管部门列入技术开发和研制计划而需要的进口设备、仪器、配套件等,免征工商统一税。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有自建库。
林大学图书馆在全国31个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省中心验收工作中,获省中心建设一等奖。
在CALIS各子项目建设中,吉林大学图书馆分别获CALIS三期咨询服务项目卓越组织奖、CALIS三期高校古文献资源库建设项目优秀参建馆一等奖,CALIS三期联合目录项目建设杰出贡献奖,CALIS三期名称规范数据库项目建设杰出贡献奖,CALIS三期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优秀服务馆三等奖。
在自建数据库方面,吉林大学学位论文全文库获CALIS三期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项目数据建设一等奖、文献传递一等奖,东北亚研究数据库获CALIS三期专题特色库项目建设三等奖。同时,有两位馆员获CALIS三期省级文献信息服务中心先进个人奖。
据悉,CALIS是我国高等教育“211工程”公共服务体系之一。CALIS以“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整合全球各类机构拥有的学术信息资源,促进用户对这些资源的广泛利用。从1998年开始,经过三期项目的建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CALIS文献信息服务网络。
吉林大学图书馆是CALIS东北地区与吉林省文献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东北地区及吉林省高校的文献信息建设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与完善地区及省级文献信息保障系统,是CALIS 面向东北地区与吉林省的各级各类高校图书馆和读者的“资源整合中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和“推广培训中心”。
在CALIS三期项目建设中,吉林大学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保障能力得到显著提升:CALIS服务宣传覆盖率、成员馆协议签约率、成员馆培训率均达100%;CALIS共享系统软件省内开通使用率100%,CALIS文献搜索引擎(e读)、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e得)、虚拟参考咨询(e问)、外文期刊网(CCC)服务覆盖率全省达100%。曾多次组织地区及省内高校图书馆参加电子资源集团采购,共引进中外文数据库70多个;整合全省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了CALIS东北地区暨吉林省文献信息服务中心门户网站、CALIS吉林省共享域服务平台、吉林省高校资源共享平台。

吉林省物业宣传平台有哪些

(吉公资发〔2022〕22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为规范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评价办法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遵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向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分档扣分:
1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注册的(即提交信息有误的),扣2分;
2同一项目在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前,无正当理由变更开、评标场地两次以上的,扣3分;
3因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变更或者取消已预约的开、评标场地的,扣5分;
4招标公告载明的开、评标时间与实际预约的开、评时间不一致的,扣10分;
5发布的公告不规范的,扣2分;
6未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业务流程发生三次及以上人为操作错误被退回的,扣2分;
7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扣2分;
8因工作失误,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没有上传招标采购文件的,扣5分;
9未向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备收取样品、现场演示或讲解需求的,扣5分;
10工作人员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分;
11售卖标书人员未签到、迟到、早退或者扎堆闲聊、躺卧休息、吃东西、玩游戏、抽烟、喧哗、违规用电的扣1分,未按规定接受投标报名或推诿刁难、无故不接受报名的,扣10分;
12开标工作人员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的,视情形扣3~15分;
13未将进入评标区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扣3分;
14因工作失误造成电子化交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网上开评标工作(需要运维人员进场维护的),扣5分;
15评标工作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不能正常进入评标区的,扣5分;
16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扣30分;
17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扣10分;
18限制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或不合理要求评审专家加快评审进度的,扣10分;
19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的,扣15分;
20未经批准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扣10分;
21评标区内、外人员私自联系的,扣10分(评标区内、外人员确需联系的,需在服务人员或者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22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不爱护设备设施,破坏环境和秩序,未在指定的区域工作和休息,随意走动、串岗、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扣10分;
23未按要求正确提交监督员申请或者评标专家抽取单的,扣5分;
24擅自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的或者擅自使用复印设备、带走相关资料的,扣10分;
25未按规定提出延时申请的,扣5分;
26发布各类公告、公示时,未按“错敏词检验系统”提示进行修改被相关部门检测出问题的,视情形扣5~20分;
27开、评标结束后未将开、评标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子设备的,扣2分,同时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28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及其他资料,影响省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视情形扣5~10分;
29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或废标(终止)公告的,视情形扣5~10分;
30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需要运维人员或省交易中心经办人手工协助的,扣5分;
31项目确定进场交易后30天内未能发布公告,且未向省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提供说明澄清材料的,扣5分;
32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宣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改革措施及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交易中心确认后每次加5分;
33代理机构主动向省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实施的,每项加5分;
34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总量累积超过5项(按项目注册或下达状态计算,同一项目分包实施的不重复计算),加2分;超过10项的,加5分;超过20项的,加10分;超过50项的,加20分,超过100项的,加30分;
35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积极主动参与在线学习培训(包括日常学习、模拟测试等),同时定期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连续三次以上测试成绩均为优秀的,视情形加3~8分。
最终加分情况同相应记分周期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五条 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自动赋予100分,根据第三条所列情形累计扣除,最终所剩分数即所得分数,最低分数为0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没有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对其进行评价,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时自动赋予100分。
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
得分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且参加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系统中注册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培训期间省交易中心暂不受理其新增项目。
得分85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省交易中心评标区,直至通过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六条 按照行为规范评价规定暂停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省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以交易平台“项目注册”或“任务接受”通过的时间为依据),仍可依法继续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暂停状态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再行开展代理业务。一个评价周期内处于暂停状态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考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即便其离职再入职其他代理机构,暂停状态也维持不变。
第八条 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参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汇报等各类活动,将酌情处理并予以通报;发生冒用他人身份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将暂停相关涉及人员交易活动。
第九条 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省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其按照行为规范参加培训、考核及整改或禁止参加交易采购活动。
第十条 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评价周期内及时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和不良记录将纳入省交易中心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上述规范的评价及培训考核工作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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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物业宣传平台主要包括: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联盟官网、吉林省物业服务协会官网等。
2 这些平台提供物业服务相关行业信息、政策解读、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推介、培训交流等内容。
3 此外,吉林省还有一些地方性的物业宣传平台,如长春市物业管理协会官网、吉林市物业协会官网等,都致力于推广和发展物业服务产业,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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