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提及Facebook反垄断案件被联邦法院驳回,有意思的是在欧盟,谷歌却遭遇了截然不同的待遇:
上个月欧盟普通法院裁定,谷歌的购物业务反垄断上诉案败诉,谷歌或将面临24.2亿欧元的罚款。
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裁定谷歌“滥用”其在欧盟经济区13个国家的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非法操纵购物广告搜索而被处罚了上述金额。
在数据安全问题愈发成为互联网企业无法逃避的问题之时,欧盟与美国打击互联网企业的方式也越发接近,但为何两家巨头的遭遇却如此大相径庭?
欧盟委员会早在2010年10月便开始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
2015年4月,欧盟竞争管理机构指责谷歌干预了互联网的搜索结果,使其更有利于自家的购物服务,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谷歌否认了这些指控,称其是创新并“增加了欧洲消费者的选择”并同时促进了竞争。
2016年,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上任,对谷歌态度强硬,反垄断调查加速。
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裁定谷歌购物广告业务违反反垄断法规的相关规定,判罚24.2亿欧元。这笔罚单在当时是欧盟建立以来最大的一笔罚款。谷歌随后对其相关购物服务业务的运作方式进行了改变,但在同年9月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谷歌称,这项处罚“在法律、事实和经济方面都是错误的”。
2021年11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维持对谷歌2017年上诉案的原判决。据了解,欧盟普通法院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第二高的法院,这意味着后续谷歌还可能向欧洲法院提出最终上诉。
在法院的新闻稿中,其陈述称“法院认为,谷歌通过更有利的显示和定位,在综合结果页面上支持自己的比较购物服务,而通过排名算法将竞争对手的比较服务在这些页面上的结果降级,从而使自己脱离竞争。”不仅如此,法院在分析结束之后认为,必须确认对谷歌施加的罚款金额。
欧盟委员会法院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今天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谷歌的行为是非法的,它为市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明确性。”“委员会将继续使用一切方式去解决大型数字平台的角色问题,尤其是企业和用户都各自依赖于这些平台获取最终用户和获取数字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欧盟普通法院第一次对欧盟委员会提起的反垄断案件展示如此激进的态度。
欧盟普通法院曾在2020年7月裁定,欧盟委员会未能证明爱尔兰政府为苹果提供了税收优惠——此前,欧盟委员会曾在2016年下令爱尔兰向iPhone制造商收回130亿欧元。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欧洲反垄断案件正在加强原告方——欧盟委员会的举证义务。此处再联系到前文FB反垄断案件被驳回一事,我们认为在目前互联网巨头的并购以及技术设计是否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中,监管层面对现行“垄断”概念的衍生范围以及认定为主要困难。这不仅仅个别案例,而是如同此前“IBM打孔纸”案件一般,如果不能从法律构建与解读中进行上位定义,则互联网企业的交易行为本身将通过这种模式得以“逃脱垄断嫌疑”。当然我们也需要考虑,在这一最终交于司法认证的过程中,监管部门正面临专业考验。
前文我们提及,美国FTC主席在今年6月换任,新上任的莉娜·汉是明确的科技公司打压者,其实除了她之外,还有另外两人与其共同组成了“反垄断三人组”。
另外两人分别为今年3月任命的在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技术和竞争政策的吴修铭,以及被称为“谷歌宿敌”、出任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的负责人的乔纳森·坎特。
公开资料显示,坎特拥有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在出任司法部反垄断负责人前曾在美国联邦贸易协会以及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任职,并于2020年创立了自己的律所,是一名职业的反垄断律师。在白宫今年夏天的一份公告中称坎特是“推动有意义的、强大的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法政策方面”的领头专家。在确认听证会上,坎特也承诺将在农业、制药、劳动力市场,以及大型科技公司等领域执行反垄断法。
有意思的是,坎特曾多次代表例如微软、Yelp等公司参与对谷歌的反垄断诉讼。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与包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等在内的11个州联手对谷歌提出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和常规搜索文字广告市场上非法维持垄断地位,据称坎特上任后将接手这起在特朗普政府时期提起的诉讼。
不得不提的是,微软曾几何时也是反垄断的首要目标,而自从其与美国政府在2001年达成协议之后,其很少再以反垄断对象出现在视野中,也因此当看到坎特代表微软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之时,一时让人忘记其所具有的“王者地位”。而在近日,英国反垄断机构却表示将调查微软以160亿美元收购人工智能和语音技术公司Nuance Communications Inc.英国CMA表示正在考虑该交易是否会导致英国市场的竞争减少。与此同时,最近以德国公司Nextcloud为首的多家公司以微软试图将OneDrive捆绑到Windows系统的行为涉嫌垄断为由,向欧盟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提出了投诉。
结合此前《2021数据安全与发展报告》,我们认为在各国加强力度维护数据主权的当下,反垄断正在某种程度上与数据安全达成了完美的衔接——数据垄断。而达成数据垄断的方式则往往表现为互联网巨头与新型企业之间的并购,这种现象与互联网巨头具有的先发的经济优势以及数据优势有着天然的关联性,也最终产生了“大鱼跨洋吃小鱼”的现象——显然这种行为的破坏性远远大于传统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而对于“垄断与否”的认识也需要格外谨慎——一不小心将面临掉入“否认创新”的圈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