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忻州市失业补助金每月25日发放。每月补助金由当月当地政府进行发放,在每月25日前,失业者可以在其所属社会保险局/社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失业补助金,该发放按月发放,每月25日后将不再发放失业补助金。
忻州市失业补助金每月的发放日期是每月的25日,可以登录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咨询当地的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查询。收到失业补助金后,应尽快打印缴费凭证或查询缴费信息,自行核对账户是否到账。

忻州师范学院在哪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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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招标介绍?
一、忻州师范学院在哪个区 忻州师范学院是在忻州市忻府区,具体地址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10号,该校是教育部2000年批准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二、忻州师范学院简介
忻州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本科师范教育为主、非师范教育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院为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确定的首批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08年6月顺利通过教育部首轮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取得“良好”成绩。“地方师范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项目荣获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被国务院授予“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学院坐落在佛教圣地五台山脚下的山西省忻州市区,距离省会太原66公里,距离五台山机场28公里。现有四个校区,占地面积约500亩。图书馆藏书151万余册,电子图书69万余册,电子资源数据库18个。拥有先进的教师教育综合训练中心、计算机校园网络、多媒体电教系统、体育馆及各类专业实验室,能够满足学生的理论学习、实践和实训需要。学院新校区规划建设地址位于忻州市云中新区,占地面积1600余亩。
学院现有26 个教学系部,41个本科专业,12个专科专业,形成法、教育、文、史、理、工、管和艺术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格局。教职工近1300人,专任教师830余人。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2人,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名,山西省教学名师9人,山西省高校“131”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14人,硕士以上学位660余人,高级职称人员310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近20000人,成人教育本专科生3000余人。
“化学”学科为山西省“1331工程”优势特色学科,物理化学、中国古代文学为山西省重点扶持学科;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等3 个专业为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特色专业建设点;历史学、物理学、地理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物理化学等5个专业为山西省优势特色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为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现代汉语、有机化学、中国近代史、力学、物理化学及实验、人文地理、高等数学等7门课程为山西省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普通心理学、仪器分析、文学概论、计算机导论等4门课程为山西省精品课程;材料计算化学实验室为山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化学、物理、计算机、地理、现代教育技术、工商管理、体育、教育心理等8 个实验教学中心为山西省普通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五台山文化研究被评为山西省协同创新培育项目;五台山文化研究中心为山西省文化强省八大中心之一、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五台山文化研究、元好问研究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五台山生态与文化旅游学科群”项目通过山西省高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项目专家组评审。
学院长期坚持教师教育实践探索。从1997年开始,根据忻州等山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师范学校主导、地方政府支持、中小学校参与的“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实践模式,至今已连续21年,每年派出两批共计42000余名本专科大学生,到忻州市各县(市、区)和运城、阳泉、大同及海南共700余所农村中小学进行为期半年的扶贫顶岗实习支教。近年来,按照给西部支教毕业生群体代表回信精神,学院加大对扶贫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力度,强化奉献基础教育意识,培养了一批批有理想、有担当,在基础教育领域辛勤耕耘、默默奉献的有为青年。同时,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要求,完善“三位一体”协同育人培养机制,深化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卓越教师培养机制。扶贫顶岗实习支教有效地促进了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我院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原国务委员陈至立、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原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山西省副省长张复明等各级领导均给予肯定,要求我院拓宽服务山老贫困地区的路子,为提升农村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2006年,时任国务委员陈至立批示:“忻州师范学院做了我们近年来一直想做但尚未做成的事。他们的做法,为深化师范院校的教学改革,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很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2007年5月,时任教育部部长周济批示:“要认真总结山西忻州师院的经验,全面推进师范生顶岗实习半年的工作,这是师范生教育中带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举措。”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专家组全面评估后指出,学院始终坚持培养高素质中小学教师、主动为地方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方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了“全面推进扶贫顶岗实习支教,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鲜明办学特色。
学院积极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2002年起开展“人道、奉献、博爱”的红十字精神教育,以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载体,组织师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为中华骨髓库捐献造血干细胞并捐赠善款,至今已连续15次累计捐献3805人份造血干细胞和83万余元善款,义务献血18584袋,总量约372万毫升。是山西唯一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联合评为“红十字模范校”的高校;先后3次荣获“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
多年来,学院培养合格师资和各级各类人才5万余名,毕业生就业率、考研率、考取村官和特岗教师的比例,一直位居全省同类本科院校前列。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多数成为扎根山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骨干,为国家、山西和忻州的教育、文化、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良好的人才支持,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8年1月,学院召开第四次党代会,科学谋划制定了“三步走”发展战略,为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学院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培养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愿意献身党和人民基础教育事业的高素质人才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按照“注重内涵、突出特色、补齐短板、提升能力”的发展思路,实施“54321”发展战略,树牢“五个理念”,着力抓好“七个坚持” “八大工程”,奋力实现“两突破一增强”,努力把学院建成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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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招标网隶属于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忻州招标网)为忻州本市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忻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建筑企业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名称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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