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权益保护等工作。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促进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其日常相关具体工作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承担。第五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定期开展科普统计、通报和检查、督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科学技术协会根据科普工作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气象、交通运输、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依法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物等方式资助科普事业。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业,从事科普服务和产品开发,开展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图书创作与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发、科普动漫游戏开发、科普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开发与维护、科普旅游等活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普成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奖范围,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普设施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并将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省相关建设、服务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科学合理规划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利用农村文化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建立基层科普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设科普设施。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建设专业类、行业类的科普场馆。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实验室、陈列室、生产设施或者其他场地、设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普资源丰富的特点,面向公众每年定期集中展示、宣传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整合部门、行业、区域科普资源,实现科普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科普场馆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发数字科普资源、应用程序等智慧服务平台,提升科普场馆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品牌价值。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内容

1)建立智能汽车改装企业准入制度,明确智能汽车改装企业资质要求、硬件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资质必须满足相应条件,以开展智能汽车改装业务,保障智能改装质量安全,保障改装车辆智能安全可靠。

2)制定统一的智能改装车服务、质量、检验标准,对智能改装车安全运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到重要作用。

3)制定智能改装标准化流程,规范各种流程和改装合同,有利于汽车智能改装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4)保持标准接口。在智能汽车改装中,更多的车主会根据消费升级的需要,在后期对智能座舱进行改装或者安装一些ADAS系统。因此,厂商在设计和生产后期要充分考虑业主的消费升级需求。建议在设计和生产后期为业主预留一些智能舱改装和ADAS系统安装的接口。为了互换性和多功能性,建议所有制造商保留标准接口。

5)汽车品牌授权改装。由于各品牌智能系统的传感器、机械零部件、芯片、软件、通信协议的种类和型号众多,以及各厂商的保密问题,建议汽车品牌对智能系统的关键技术进行改造。获得厂家授权后,使用厂家提供的相关技术、零部件和软件,对工厂的各种型号进行升级和智能修改。

6)智能汽车改装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培养。师资培训一般结合智能联网的培训。学生的培养主要是通过设立智能汽车改装专业,在本科生等多层次学校设立智能汽车改装专业,并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特别是加强合作院校汽车品牌定向班的招生专业为汽车智能改装专业,通过系统的专业培养,向汽车智能改装行业输送专业人才。

7)汽车智能改装技师1 + X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建议增设智能改装专业技能资格考试,依托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1 + X证书体系,让智能改装技师的证书可以发挥作用。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积极发挥中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是由国务院在2015年07月01日成文,发布于2015年07月04日,其发文字号为国发〔2015〕40号,主要围绕“互联网+”进行讲述如何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

文件背景

近2015年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意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方法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以及服务方式创新等活动。第三条 企业技术进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注重节能环保,开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协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和服务,制定、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激发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推进产业高端化,促进产业集约集聚,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共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做好企业技术进步相关工作。第二章 引导与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规定,发布技术改造投资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指南。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时发布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缩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范围,消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九条 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让、大型共用软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建、标准制定、人才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依法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

(二)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实施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三)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采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等方法,增加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五)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

(六)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开展业务重组等手段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工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会同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学习和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企业职工应当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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