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核心提示乌海市中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乌海市中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内蒙古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孙吉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勃湾分局

乌海市中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乌海市中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内蒙古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孙吉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勃湾分局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街北人民路东通用时代广场B座16层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吉强

成立时间:2014-08-04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5030200004425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130)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街北人民路东通用时代广场B座16层18号


乌海市海盈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乌海市海盈商贸有限公司是2014-12-15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7号乌海创客空间110室。

乌海市海盈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3023185282430,企业法人冯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乌海市海盈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煤炭、电脑及配件、通讯器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白银制品(不含银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投资咨询;网络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及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129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1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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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矿工报怎样投稿

海勃湾矿工报投稿:

1、本次征集活动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投稿,邮件标题请注明“海勃湾区拟打造文化符号、文化形象推广语作品字样,将稿件文档在电子邮件附件中发送。

2、稿件文档应包括宣传语、创意说明、投稿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内容。

3、投稿作品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具有中华文化底蕴汲取各民族文化营养、融合现代文明,能准确反映海勃湾区的地域特色和整体形象。

4、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产生关联或联想投稿作品要使用中文word格式,表意准确、文字精炼、响亮有力、易懂易记,不超过20个字。


内蒙古创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创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2018-11-07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君正街北和谐路东中山大厦写字楼20层办公室2010。

内蒙古创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302MA0Q2KE054,企业法人罗鹏飞,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内蒙古创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媒体广告;网站建设;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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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失信黑名单:涉金融严重失信人400家(名单)

9月新增涉金融严重 失信 人400家,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91家,自然人309人。从地区分布看,涉金融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黑龙江、天津、河南、北京、福建、湖北、湖南等省份,其中江苏省数量最多,达到36家,占全国总数的39.56%;从失信类型看,严重失信债务人占比76.92%,严重失信PEVC企业占比23.08%。 近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9月份失信黑名单月度分析报告指出,9月新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400家,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91家,自然人309人。从地区分布看,涉金融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黑龙江、天津、河南、北京、福建、湖北、湖南等省份,其中江苏省数量最多,达到36家,占全国总数的39.56%;从失信类型看,严重失信债务人占比76.92%,严重失信PEVC企业占比23.08%。

以下是报告全文:

2018年9月,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 平台新增失信黑名单信息334,107条,涉及失信主体283,385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55,409家,自然人227,976人;9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40,532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6,415家,自然人114,117人。

本月更新的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工商吊销企业、海关失信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名单等(见表1)。从数量上看,新增失信黑名单仍主要集中在失信被执行人和工商吊销企业。与8月份相比,工商吊销企业月增量环比降幅最为明显,下降59.62%;海关失信企业月增量环比上升较为明显,失信被执行人月增量环比小幅上升。从地区分布看,全国多数地区新增失信黑名单企业绝对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北京、贵州两地本月新增失信企业数量较上月增幅明显,环比增长近3.7倍,江苏仍旧是失信黑名单退出数量最多的地区。

本月重点聚焦的失信问题包括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处罚情况、2018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违法违规房屋中介机构等。其中,生态环保部公布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处罚金额最高达2900万元,部分被处罚企业在完成整改后仍存在超标排放现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18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轻工产品、日用和纺织品等不合格检出率较高,且有9家企业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北京市住建委公布23家违法违规房屋中介机构名单。

一、新增失信黑名单情况

从失信黑名单主体性质看,本月新增失信自然人227,976人,占新增失信主体总量的80.45%,新增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55,409家,占新增失信主体总量的19.55%。与8月相比,新增失信自然人数量上涨7.63%,而新增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下降28.05%(见图1)。

从失信黑名单类型来看,本月工商吊销企业月增量降幅最为显著,环比下降59.62%;海关失信企业月增量环比上升110%;失信被执行人及涉金融黑名单月增量分别环比上升7.71%和0.25%;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名单月增量环比下降23.51%(见图2)。

从地区分布看,本月新增失信黑名单企业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广东、江苏、北京、贵州、浙江。全国多数地区新增失信黑名单企业绝对数量较上月有不同程度下降,但北京、贵州两地新增失信企业数量较上月增幅明显,均环比增长近3.7倍(见图3)。

从新增失信黑名单企业属地占比来看,本月比例较高的省份为西藏、贵州、宁夏、北京、黑龙江,其中,西藏新增黑名单企业属地占比最高,达0.894%(见图4)。新增失信黑名单企业属地占比最低的五省份为甘肃、海南、吉林、广西、青海(见表2)。

二、失信黑名单整改退出情况

从失信黑名单主体性质看,本月退出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26,415家,占退出失信主体总量的18.80%,环比下降61.49%;退出失信自然人114,117人,占退出失信主体总量的81.20%,环比下降21.54%(见图5)。

从失信黑名单类型来看,本月工商吊销企业和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名单的退出数量降幅最大,环比分别下降83.48%和88.46%;失信被执行人的退出数量环比下降20.02%;海关失信企业退出数量环比上涨16.67%(见图6)。

从地区分布看,本月失信黑名单企业退出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江苏、广东、河南、福建、山东。其中,江苏退出黑名单企业数量为2,450家(见图7)。

从各地区黑名单企业退出率来看,退出率较高的省份为云南、福建、山西、河南、湖北。在失信黑名单企业退出数量和本地区失信黑名单企业退出率两个指标上,河南、福建均位居全国前列(见图8、表3)。

三、重点领域失信特征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本月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17,324条,涉及失信主体266,632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39,832家,自然人226,800人。从地区分布看,本月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广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见图9)。从涉案金额看,95家企业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见表4)。从新增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数量来看,新增失信被执行人记录3条以上的企业数量为3010家,其中37家企业新增记录超过50条,单个企业新增记录最高达277条(见表5)。

工商吊销企业:本月新增工商吊销企业15,486家,主要集中在北京、贵州、江苏、广东、福建等地区,其中北京占比达到24.91%(见图10)。

海关失信企业:本月新增海关失信企业21家,分布在广东、河南、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六省份,其中广东省数量最多,共8家,占比38.10%(见图11)。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本月新增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信息82条,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9家,自然人73人。涉事9家企业均因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10%,被列入失信名单,其中安徽省数量最多,共6家,其余企业分布在北京、河南、湖北三省份(见图12、表6)。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本月新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400家,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91家,自然人309人。从地区分布看,涉金融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黑龙江、天津、河南、北京、福建、湖北、湖南等省份,其中江苏省数量最多,达到36家,占全国总数的39.56%(见图13);从失信类型看,严重失信债务人占比76.92%,严重失信PEVC企业占比23.08%(见图14)。

四、失信重点聚焦

(一)生态环保部公布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近日,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此批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在行业类型及区域分布上均呈现相对集中性。从行业类型看,污水处理厂78家,占总数的49.37%;涉气企业60家,占总数的37.97%;其余20家为涉水企业,占总数的12.66%(见图15)。从区域分布看,新疆、山西、内蒙古、浙江、辽宁和河北等六省份的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多,共96家,占总数60.76%(见图16)。

从处罚金额看,对排污单位的处罚金额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内,占总数的83.54%;有6家企业处罚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占总数的3.80%,最高处罚金额达2900万元(见图17)。从整改情况看,在相关部门下达处罚决定后,67.72%的企业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仍有32.28%的企业尚未完成整改。(详见表7)。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39种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39种产品质量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7类产品。从抽检产品类别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多种产品抽检合格率不容乐观。其中,以轻工产品的不合格检出率最高,达15%,主要包括牙刷、家用燃气灶、纸巾等;其次是日用及纺织品,不合格检出率为13.4%,包括室外健身器材、轮滑鞋、学生用品、泳衣、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童车、皮凉鞋等,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产品不合格检出率高达26.7%。(见图18)。

此外,在本次抽查的产品中,跟踪抽查了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56家,其中9家企业本次抽查仍旧不合格(见表8)。

(三)北京市住建委公布23家违法违规房屋中介机构名单

近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部门,开通了12345打击“黑中介”投诉举报热线。开通首日,共接到投诉举报52条,主要反映:哄抬房租、无照经营、不退押金、打隔断群租、转租他人、强制 贷款 付租金、对委托出租房不予维修、采取软暴力(堵锁眼,恐吓,骚扰)威胁租房人等8类问题,共涉及朝阳、丰台、海淀、昌平、通州、东城、大兴、顺义、房山等9个区,30余家中介机构。市、区住建部门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中介机构哄抬房租、打隔断群租、从事租赁业务未报送信息、对委托出租房不予维修等27件投诉进行了调查处理。同时,住建委执法部门会同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对部分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执法。通过检查营业执照、抽查租赁合同、比对系统数据、询查资金往来、核查租收价差等情况,严控垄断房源、哄抬房租行为,确保住房租赁企业遵守公开承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最终,北京市住建委查实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23家中介机构,并予以公开曝光(见表9)。

五、失信典型案例

(一)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

近期,生态环保部挂牌督办一批排污量大、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地方环保部门已对涉事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生产决定书》等,并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但部分企业恢复生产作业后,仍旧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案例一: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里山煤焦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6673245728,注册时间2007年11月09日,注册资本24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2018年2月13日,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对千里山煤焦化公司下达《限制生产决定书》,处罚理由是该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1月24日废气污染物长期超标。针对自身的违法行为,在相关部门对其采取限制生产、督办整改等监管措施后,千里山煤焦化公司并未予以足够重视,2018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限制生产期间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千里山煤焦化公司仍然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近期,生态环境部将其列入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2018年2-9月期间,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对千里山煤焦化公司的超标排放问题共作出了5次行政处罚,其中9月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千里山煤焦化公司分别处以43.17万元、10万元和17.5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违规房屋中介机构

房地产中介行业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对住房和租房的旺盛需求为房地产中介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房地产中介存在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哄抬房租、恶意克扣租金、押金;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房源信息;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等,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例二: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1HEP2E,注册时间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单一刚。

近期,北京市住建委对群众通过北京12345打击“黑中介”投诉举报热线反映的部分中介机构哄抬房租、打隔断群租、从事租赁业务未报送信息、对委托出租房不予维修等27件投诉进行了调查处理。执法部门会同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对自如等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执法,通过检查营业执照、抽查租赁合同、比对系统数据、询查资金往来、核查租收价差等情况,最终通告了23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房屋中介名单,其中就包括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银监局等多部门集中约谈“自如”等房屋中介公司,并要求“自如”不得通过恶性竞争手段抢占房源、故意哄抬房租。

此外,近期一篇《阿里P7员工得白血病身故生前租了自如甲醛房》的文章在网络热传,引爆“自如甲醛房”事件,“自如”被怀疑因甲醛问题而影响租客身体健康的案例时有爆出。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一家接受自如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称,近日,他们对北京数十套自如公寓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结果触目惊心:所有新装修公寓的甲醛浓度基本都超标,新公寓甲醛平均超标3至8倍。

(三)借助互联网竞价排名误导患者的医院

所谓竞价排名,一般表现为推广企业向搜索服务提供者付费购买特定的关键词,保证以该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时推广企业能够在搜索结果中获得较高的排位或屏蔽其他公司的信息,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企业在竞价排名中将他人的商标、字号、简称等作为关键词,误导公众,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两年前的魏则西事件让莆田系医院和百度医疗竞价排名机制进入大众视野。两年后,上海复大医院推广误导网民就医的消息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案例三:上海复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大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3QR5K,注册时间2016年4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珍发。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不少在上海求医的患者向媒体反映,通过百度搜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被引导到在搜索结果中排名前列的“上海复大医院”就诊,花了大价钱看病后,病却没见好,再去三甲医院复诊后,得到的诊断结果与“上海复大医院”大相径庭。值得注意的是,在“莆田系”医院网站“莆系网”上,复大医院被明确指出为“莆田系”医院。针对此事,百度方面回应表示,经过排查,出现此次误导问题的原因在于复大医院的名称与上海复旦大学相关附属医院的简称存在一定的语义相似性,误导了网民的就医选择。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定性为互联网广告。搜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却出现“上海复大医院”排名前列的搜索结果,导致患者前往复大医院就诊,该种竞价排名实质上发挥了广告作用。虽然百度公司一直否认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认为其提供的只是基于中立技术的搜索服务,但是已有相关司法案例认定该种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广告行为。

目前上海市工商局表示,复大医院利用百度推广,将本地知名医院的关键词作为搜索关键词,以提升自己医院的搜索排名,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已立案调查,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处罚。此外,工商部门已要求复大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中介力量。在债权发行过程中,评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发债成本,不少投资人正是依据专业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评价等级来衡量债券价值,决定投资策略,相关监管部门也会据此判断机构的风险状况。一旦靠信誉生存的评级机构自身存在信用问题,就会扭曲市场定价,推高评级泡沫,甚至动摇市场的价值体系。

案例四: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00158757,注册时间1994年3月1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大公国际是我国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2018年8月,北京市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公告,大公国际存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部分高管人员及评审委员会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个别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等;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等五项违规行为,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和公司债市场相关业务一年的处罚决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及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影响信用评级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公国际在与相关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并收取费用后,将多数发行人的评级级别调升,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质量,破坏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六、失信风险提示

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经营活动中,公众应提高失信风险防范意识,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并注意识别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对本报告中有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经核查存在信息错误的,“信用中国”网站将及时予以纠正。

各省(区、市)应密切关注本地区失信黑名单变化情况,加大对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失信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积极通过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主动改善信用状况,为顺利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养区)的保护,保障水源地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生态涵养区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北部,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金裕社区北河槽,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面积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平方公里,包括海勃湾区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三条 生态涵养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在生态涵养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解决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其所属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本条例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涵养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规划中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

(四)及时通报生态涵养区内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收集、归纳、整理应当分别提交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六)对生态涵养区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协助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内标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生态涵养区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涵养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涵养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准确把握生态涵养区在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在周边地区的生态定位、产业定位和服务定位。

对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农区居民和涉农企业生产生活用地范围应当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规划一经批准和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并重新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布局产业项目,应当与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相衔接,并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五条 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在保障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可以适度发展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乌海十大最好玩的地方,乌海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景点

乌海哪里好玩?乌海好玩的地方有哪些?乌海市位于内蒙古西部,三山环抱,一水中流,民风淳厚,被誉为镶嵌在黄河金腰带上的一颗明珠,是国家重要的焦煤基地。本文为大家带来乌海好玩的景点排名,盘点乌海十大好玩的地方,包括金沙湾生态旅游区、阳光田宇国际酒庄、乌海湖、蒙根花生态休闲区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乌海市蒙根花生态休闲区

蒙根花休闲生态园是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4.5亿元兴建,是以农业生产和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景区,核心内容是“温泉水世界”,水世界内部设有大型水上游乐设施、人工造浪池、药浴池等。此外,景区还建有专家楼、农家乐、垂钓中心、娱乐休闲会所、水果采摘庄园、花卉展示中心、拓展训练基地等。2017年9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专家审核评定、自治区旅游局批准,乌海市海勃湾区蒙根花生态休闲区正式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2、乌海市煤炭博物馆

乌海煤炭博物馆位于海勃湾区双拥街南面,乌海市神华墨玉广场内,建筑面积2305㎡。博物馆主体建筑共有三层,其中一、二层为展厅部分,三层为办公室及附属用房,建筑外型为矿物晶体形形状,一层外装修为石材幕墙,二、三层为全玻璃幕。目前为“国家AA级旅游景区”。乌海煤炭博物馆是一座以反映半个世纪以来,乌海煤炭工业的发展历史以乌海市因煤建市、因煤兴市的历史的专题性博物馆。展示乌海煤炭工业的发展和乌海因煤而生而兴的历程,以及在这一历程中,煤炭工人所表现出“创业、奉献、争先”的乌海精神,即太阳神精神。

3、乌海市植物园

乌海市植物园位于内蒙古乌海市区北部,是一处集育林、观赏、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开放式城市园林。截止2013年乌海市植物园容园貌建设初具规模,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植物园的建设既实现了育苗、造林、科研和推广利用功能,又完善了作为开放式园林供游人观赏、游玩、娱乐、休闲的功能,按照以植物景观为主,融入多种自然园林景观。

4、乌海市金沙湾生态旅游区

金沙湾生态旅游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亰藏高速东侧,因其沙色金黄而被人们称为“金沙湾”,是一处生气盎然的绿色生态园区和旅游观光的圣地。景区占地面积2000公顷,沙丘连绵,植被珍稀,酷似海湾大漠之地;无论是乘坐滑索从海拔1296米的高处穿越明珠湖,赤裸着双脚爬上沙山再乘坐滑板向下滑行,还是骑着骆驼漫游沙海,骑马驰骋在辽阔大漠,这都是金沙湾带给游人的无限快乐和难忘时光。

5、阳光田宇国际酒庄

阳光田宇国际酒庄位于内蒙古乌海市,属北温带干燥型大陆气候,年平均降水量200毫米。境内群山环绕、戈壁、荒漠和沙漠草原分布其间。阳光田宇国际酒庄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酒庄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赛汗乌素村北的赛汗乌素生态园。项目总规划投资1.5亿元,建成发酵能力1000吨,储酒能力3000吨,地下酒窖5000平方米,酒庄内部设有入口服务中心、科研中心、法式酒堡区、滨湖俱乐部区、红酒小镇区。是集观光旅游、采摘体验、文化论坛、红酒SPA等于一体的国际酒庄。

6、乌海市青山翰墨园

青山翰墨园位于内蒙古乌海市,公园在原青山公园的基础上整体改造,规划范围东至青年路,西至青山路,南至黄河大街,北至狮城大街,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10亩,规划定位为彰显乌海市文化底蕴,增加乌海市文化气息,宣传乌海市文化,集书法、生态、景观功能为一体的旅游休闲场所。

7、乌海市汉森庄园

汉森庄园会所位于乌海蒙西区机场路东,建筑面积12000平米,为欧式建筑风格,以拱桥流水,环境优雅的园林景观形成浓郁的外部风格,以幽雅恬静的地下酒窖和金碧辉煌的现代化四星级酒庄会所构成其内部格调,酒庄的周围环绕着汉森葡萄种植基地,是乌海市唯一一家以葡萄酒文化为主题的,集工业旅游,生态观光和品评葡萄酒、商务活动为一体。

8、乌海湖休闲度假旅游区

乌海湖休闲度假旅游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与君正街交叉口,是集聚休闲、娱乐、度假为一体的原生态休闲旅游景区。景区总面积达118平方公里,区内涵盖乌兰布和沙漠、乌兰淖尔湖、乌海湖、胡杨岛、兔岛等风景区,可览乌海湖大桥和国道110线乌海黄河大桥,开设沙漠项目、水上娱乐、低空飞行等海陆空体验项目。

9、乌海市科技馆

乌海市科技馆占地45亩,建筑面积1.66万平方米,以“科技、快乐”为主题,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宗旨,集青少年科学启蒙教育、艺术教育、素质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科技试验基地和科技信息交流、会战、产业科技教育、旅游休闲中心并兼有协会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校外活动场所。

10、乌海市甘德尔山旅游区

甘德尔山生态文明景区位于乌海市三区中心位置,生态文明景区在乌海市标志性山峰,海拔1805余米的甘德尔山山顶塑成成吉思汗雕像为景观核心,保护了甘德尔山独特的景观地貌,整合了景区内各种资源,与即将兴建的黄河库区连为一体,将形成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旅游景观。

11、乌海市海勃湾区乌海蒙古族家居博物馆

乌海蒙古族家居博物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西侧,毗邻黄河的东岸,占地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26平方米。古铜色的外观,古老的图腾,犹如四个巨大箱子的建筑物坐落在黄河岸边微微凸起的空地上,与流经乌海市的黄河交相呼应,仿佛是游牧民族便于游走携带的家。乌海蒙古族家居博物馆经过多年的努力,2011年2月被评定为国家AA级旅游景区,2011年3月完成了国有博物馆的注册工作,2012年3月被乌海市委宣传部命名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12、当代中国书法艺术馆景区

中国当代中国书法艺术馆位于乌海市滨河区学府街。占地面积约161亩,建筑面积为7.6万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是目前国内面积最大的以书法文化为主题的艺术殿堂。馆名由当代著名书法家沈鹏先生题写。馆内共有各类展厅38个、拍卖厅1个,剧场兼大型会议室1个、多功能会议厅2个、多功能培训室9个,可同时展出作品6000余幅。还有可同时容纳千余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会展中心1个,可同时承办各类大型书画艺术展赛、艺术交流活动和各类展会。


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

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55台“多卡宝”及多个电话号码出租给“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电话号码、设备进行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盛某刚等人被骗。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宝”、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经查,被告人陈某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违法所得共计9548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电脑耗材、手机、手机卡及配件的小商户。2015年12月底,为谋利其购进一批不记名电话卡,通过QQ群及淘宝网店发布其销售手机卡的信息。从2016年1月份起,陈某以高价向其大量购买电话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电话卡供陈某使用,累计251张。经核查,陈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卖的电话号码诈骗巴彦淖尔市7人得逞,诈骗数额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蒋某以招兼职为由组织学生在各地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卡,共计办理1200余张,并且黄某从他人处购进100张手机卡,出售给赵某获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黄某、蒋某组织学生成某办理的一张实名手机卡,经赵某售出后,被犯罪分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蒋某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手机卡在卖给赵某后,被转手给陈某、林某等人进行多次贩卖后,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赵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二审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私人买卖电话卡,违反了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更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但是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建议在定性上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个法益,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定性上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应该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没有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对陈某不能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黄某、蒋某并没有直接将电话卡卖给诈骗分子,电话卡是经过多次贩卖之后流转到诈骗分子手上的,这种情况难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或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难以将黄某、蒋某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或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等人获取或出售的电话卡已实名登记,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关联,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买卖他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违法所得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已经有不少判例不将裸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这类案件是否还应该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电话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关追诉标准“一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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